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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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法规全书 教学研究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36717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439页
  • 文件大小:90MB
  • 文件页数:465页
  • 主题词:刑法-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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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目的3

第二条 任务3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3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3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3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4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4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4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4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4

第十二条 溯及力4

第二章 犯罪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9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9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9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9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0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0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1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1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12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2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2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2

第三节 共同犯罪12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12

第二十六条 主犯13

第二十七条 从犯14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14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15

第四节 单位犯罪15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1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6

第三章 刑罚17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7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17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1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17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17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17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18

第二节 管制19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19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21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21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21

第三节 拘役22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22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22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22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2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22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22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22

第五节 死刑23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23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23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24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25

第六节 罚金25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25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26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8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8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28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28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9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29

第八节 没收财产2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29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3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31

第一节 量刑31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31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40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40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40

第二节 累犯41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41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4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42

第六十七条 自首42

第六十八条 立功46

第四节 数罪并罚49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49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49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49

第五节 缓刑50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50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51

第七十四条 缓刑的不适用5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5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5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52

第六节 减刑53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53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55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55

第七节 假释55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55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56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57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58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5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58

第八节 时效5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59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59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59

第五章 其他规定60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60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60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60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60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62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62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62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62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62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63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63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63

第二编 分则64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64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64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64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64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64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65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65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6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6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66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6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6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6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7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7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73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7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7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74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7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5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7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8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82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8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8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85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86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8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8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88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8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88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92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9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9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93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93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9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98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99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0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0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0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0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10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107

第二节 走私罪107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08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11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6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117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118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12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12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21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21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2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12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1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27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28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2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13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3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3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33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13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1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13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134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37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138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38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3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4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4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43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4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44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46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47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51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152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152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152

挪用公款罪153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153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15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155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5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57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157

单行刑法 骗购外汇罪157

骗购外汇罪;逃汇罪158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16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6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16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164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165

金融凭证诈骗罪166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16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167

盗窃罪16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70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17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171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17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73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173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17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17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17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干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78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179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80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80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205、206、207条之罪处理181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181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182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82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183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18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8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83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86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88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19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19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5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196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19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97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97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197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198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199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0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20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210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211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12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13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21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215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216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21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218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220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22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221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222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22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224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22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22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29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22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229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30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3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23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31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3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3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33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3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233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3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3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23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34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23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35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235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强奸罪235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235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23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23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3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3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3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237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243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243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25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劫罪253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254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25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254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255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25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25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258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25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259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1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61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261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63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263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64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67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67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69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69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69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70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27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73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74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7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7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75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7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276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78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28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8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8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81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281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诈骗罪28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88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288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289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29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92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292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92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9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29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293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293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293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9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96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98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29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299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9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99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99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300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00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00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301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01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30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301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0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02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0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0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304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04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0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0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305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0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309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1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1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13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313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13

走私废物罪31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16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316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19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32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23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24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32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28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3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338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0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制造毒品罪34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45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46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346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346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47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348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34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348

协助组织卖淫罪349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349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350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350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35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5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51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358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358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35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59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359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59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61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61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62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62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63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63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64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65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66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66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66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66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6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6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368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368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372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376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376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377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377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77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377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378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37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378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378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378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86

隐瞒境外存款罪387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388

第九章 渎职罪38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8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4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6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398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98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399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0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1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1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2

第四百零六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3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403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405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406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6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07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40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410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1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2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3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4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4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5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416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416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416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416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416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416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16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16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17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417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17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417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17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17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418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41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41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418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18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41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18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419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419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19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419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419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19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19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419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419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420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420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420

附则421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421

附录 罪名索引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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