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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及疑难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18 刑事诉讼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56180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633页
  • 文件大小:237MB
  • 文件页数:655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范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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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3

第一编 总则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7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7

第二条 本法任务8

第三条 分工负责和依法行使职权原则8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9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0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10

第七条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11

第八条 法律监督原则12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13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14

第十二条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16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1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17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8

[文书范本01]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19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21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21

第二章 管辖22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22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24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24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26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26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26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27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30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30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32

第三章 回避33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33

[文书范本02]回避申请书35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36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37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及申请回避3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39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39

[文书范本03]刑事委托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41

[文书范本04]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42

[文书范本05]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43

第三十三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和方式44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45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47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48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49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50

第三十九条 调取未提交案件材料51

第四十条 辩护人的披露义务52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52

第四十二条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义务53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54

第四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54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56

[文书范本06]刑事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用)56

第四十六条 保守职业秘密权57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57

第五章 证据58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58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分配62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63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64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65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65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66

第五十五条 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67

第五十六条 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67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68

第五十八条 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69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69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70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71

第六十二条 保护的措施和程序72

第六十三条 证人出庭的作证的保障73

第六章 强制措施74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74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及执行机关76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方式77

[文书范本07]取保候审申请书78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80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80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81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交纳方式83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84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84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场所、通知家属、委托辩护及法律监督85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86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处理86

第七十六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88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88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89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90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91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92

第八十二条 扭送92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程序93

第八十四条 拘留的及时讯问、不当拘留解除94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94

第八十六条 批准逮捕的程序95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95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95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96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98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程序98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99

第九十三条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99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100

第九十五条 强制措施的申请变更101

第九十六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101

第九十七条 到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02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103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04

第九十九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104

[文书范本08]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05

[文书范本09]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07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08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裁判109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09

[文书范本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110

[文书范本1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114

[文书范本12]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116

[文书范本1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117

[文书范本1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119

第八章 期间、送达122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的计算122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123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123

第九章 其他规定124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24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25

第一章 立案125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机关125

第一百零八条 立案材料来源126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26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条件12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12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131

[文书范本15]刑事自诉状132

[文书范本16]刑事反诉状133

[文书范本17]刑事答辩状134

第二章 侦查1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6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136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13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申诉、控告13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3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人数、地点13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139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139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13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4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140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时录音录像141

第三节 询问证人14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142

单独询问原则14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4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14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143

第四节 勘验、检查143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14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勘验14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执证勘验、检查14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144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指纹提取、生物样本采集14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146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14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147

第五节 搜查147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14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14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14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15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15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5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151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151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程序15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15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152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15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153

第七节 鉴定153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153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154

鉴定人责任15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15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56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15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157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158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159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159

控制下交付159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材料的使用160

第九节 通缉160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160

第十节 侦查终结161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161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63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63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64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164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16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165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处理165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166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67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167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16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68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决定期限168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168

第三章 提起公诉16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169

[文书范本18]刑事起诉书17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17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179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179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180

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180

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180

证据不足不起诉18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及卷宗移送180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181

酌定不起诉181

不起诉后的处理18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18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83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83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185

第三编 审判186

第一章 审判组织186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186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187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18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89

第一节 公诉案件1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189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19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19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19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192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19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出庭193

警察出庭193

鉴定人出庭及不出庭的后果19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豁免情形194

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194

第一百八十九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194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196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197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197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19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辩论198

最后陈述的权利198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99

[文书范本19]刑事判决书(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199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审评议、判决20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审判决宣告及送达20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203

[文书范本20]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20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212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212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213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214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214

第二百零三条 审判监督215

第二节 自诉案件216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216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217

[文书范本21]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219

[文书范本22]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221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224

自诉案件的审限224

[文书范本2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225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226

第三节 简易程序228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228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229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229

公诉人出庭229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230

第二百一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230

第二百一十三条 程序简化230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231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231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232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232

[文书范本24]刑事上诉状23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235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235

[文书范本25]抗诉请求书23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237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23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239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面审查原则24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242

不开庭审理的程序242

开庭审理的地点242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243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案件的处理243

[文书范本26]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244

[文书范本27]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246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248

第二百二十七条 发回重审的情形24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250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二审250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期限251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程序251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251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审效力25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处理252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253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253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253

[文书范本28]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用)254

[文书范本29]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256

[文书范本30]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改判用)258

[文书范本31]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用)262

[文书范本32]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发回重审用)264

[文书范本33]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265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267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269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处理269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的程序2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269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270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2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271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272

[文书范本34]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用)273

[文书范本35]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用)274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指令再审的法院275

第二百四十五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276

[文书范本36]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276

[文书范本37]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279

[文书范本38]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282

[文书范本39]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用)284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中强制措施的适用286

再审决定对原裁判的效力28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287

第四编 执行288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28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288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289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291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293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294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监外执行29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意见的法律监督296

第二百五十六条 检察院对监外执行决定的法律监督296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297

非法监外执行不计入执行刑期297

监外执行期间死亡297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29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98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298

[文书范本40]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299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30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301

减刑、假释的程序及法律监督301

[文书范本41]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用)301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303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304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304

第五编 特别程序30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304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原则30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帮助305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306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的限制适用306

分案处理306

第二百七十条 法定代理人及其他适当成年人到场307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308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验310

第二百七十三条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310

不起诉的情形31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311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311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其他规定31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13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313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314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处理315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316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申请程序316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程序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317

没收程序的公告317

没收程序的审理317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裁定的作出与救济318

第二百八十三条 没收程序的终止318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318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1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319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319

强制医疗的申请机关319

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320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320

法定代理人到场、律师帮助320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321

强制医疗案件的救济程序321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321

第二百八十九条 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321

附则322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322

关联规定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修正)3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3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34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439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567

流程图表63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631

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632

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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