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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继承概要 第2版
  • (澳)肯·马蒂,马克·波顿著 著
  • 出版社: 西南政法大学
  • ISBN: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356页
  • 文件大小:15MB
  • 文件页数:379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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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导论1

一、继承法的含义和范畴1

继承法的含义1

继承法术语1

遗嘱检验和遗产管理2

解释遗嘱的法院3

二、历史基础4

概述4

动产继承5

不动产继承6

继承案件的管辖权7

后期发展8

三、遗嘱自由9

继承和财产9

家庭和继承11

四、其他问题14

土著居民习惯法14

比较继承法15

法律冲突16

第二章 遗嘱的一般性质17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17

定义17

意思表示17

可撤销性17

可变更性18

不仅限于财产18

法定形式18

二、遗嘱与其他财产处分及相关行为的区别19

概述19

生前财产转让20

人寿保险单20

指定受益人的养老金与退休金方案21

共同共有23

共同银行帐户24

死因赠与26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预期26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条件27

死因赠与:放弃控制权——财产交付27

财产:有效赠与的标的物30

三、与遗嘱有关的合同31

概述31

动产遗赠合同32

特定财产遗赠合同32

全部财产(全部剩余财产)遗赠合同32

不得撤销遗嘱的合同34

合同与家庭供养费请求权35

遗嘱合同的法律形式与可执行性36

四、互惠遗嘱与共同遗嘱36

互惠遗嘱:简介36

协议的证据38

婚姻和互惠遗嘱38

共同遗嘱39

第三章 订立遗嘱——意识要素41

一、简介41

概述41

二、遗嘱年龄41

立遗嘱的最低年龄41

三、意识能力:健全的理智、记忆力和理解力43

简介43

意识能力的测试44

精神错乱症46

间歇期47

无遗嘱能力的证明48

确认意识能力的测试时间49

法定遗嘱——为缺乏遗嘱能力人所规定的遗嘱50

四、遗嘱意图52

概述52

附条件的意图54

五、知悉与认可遗嘱内容56

概述56

通读遗嘱56

小结57

六、可疑情形58

概述58

由受益人准备的遗嘱58

其他可疑情形62

分离62

“可疑情形”有别于不当影响和欺诈62

七、不当影响63

测试63

不当影响的非推定性65

不当影响的后果66

八、欺诈行为67

问题67

原则67

关于欺诈的其他情况68

九、错误69

简介69

对使用的文字的法律后果的误解70

事实错误:删除文字的权力71

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例子71

遗嘱检验法院的裁判权限制72

司法权无法插入文字74

错误签署的遗嘱76

十、遗嘱的修正77

昆士兰州:1981年《继承法》第31条77

新南威尔士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南澳大利亚州79

维多利亚州81

塔什玛尼亚州83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无法预料的情况83

第四章 订立遗嘱——形式要件86

一、概述86

遗嘱形式的必要性87

二、遗嘱形式89

书面形式89

签名的要求90

签名的位置:遗嘱的下面或结尾91

西澳大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92

“最后”在空间、时间和意图方面的含义93

多页遗嘱95

在遗嘱背面签名96

信封里的遗嘱97

在不当位置签名的效力98

在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名或承认签名98

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99

见证和亲笔签名的含义99

遗嘱人在场100

见证条款101

小结102

三、司法特许权103

概述103

其他司法管辖区(除昆士兰州外)的司法特许权105

昆士兰州的实质遵循原则108

四、遗嘱见证人之失格111

规则111

对该规则的解释111

至少两个遗嘱见证人113

新南威尔州和塔什玛尼亚州114

翻译人员的无资格问题(昆士兰州)114

五、参引合并114

概述114

遗嘱签署时被合并文件的存在115

提及到被合并文件业已存在115

被合并文件在遗嘱中可识别116

合并的运用116

六、特别遗嘱117

概述117

特别遗嘱的遗嘱人118

现役军人的含义119

服现役的含义119

水手或海员的含义120

“在海上”的含义121

意识要素121

基本原理122

第五章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126

一、概述126

二、因另立遗嘱或订立遗嘱附录而撤销127

因另立遗嘱或遗嘱附录的默示撤销130

三、通过书面申明撤销的意图而撤销131

通过书面形式而撤销131

四、因实际毁损而撤销132

概述132

行为132

意图134

新南威尔州和维多利亚州的立场134

遗嘱遗失:毁损推定135

五、(遗嘱的)附条件的相对撤销136

概述136

附条件的相对撤销遗嘱的情况137

六、因结婚而撤销139

概述139

以结婚为预期而订立的遗嘱140

法律的特别规定143

行使指定权而订立的遗嘱145

七、因离婚而撤销145

概述145

昆士兰州146

新南威尔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146

塔什玛尼亚州148

八、变更、插入和涂改:对遗嘱的修改149

概述149

签署遗嘱前的变更150

对变更的合法签署151

涂改:被涂改部分难以辨认151

修正的效力153

第六章 重新宣布遗嘱与恢复生效156

一、重新宣布遗嘱156

概述156

重新宣布遗嘱的意图156

重新宣布遗嘱的一般效力157

人员的变更157

财产的变化158

重新宣布遗嘱的其他效力158

重新宣布遗嘱的一些限制159

二、恢复生效161

概述161

恢复生效的意图162

恢复生效的效力164

恢复生效与司法特许权165

第七章 遗嘱解释168

一、概述168

问题的提出168

遗嘱检验法院与遗嘱解释法院168

遗嘱解释规则169

二、遗嘱解释的一般原则171

遗嘱人的明确意图171

将遗嘱作为整体进行解释172

通常含义或普通含义规则172

引申含义:词典原则173

引申含义:相关情况174

一词多义规则175

专业用语176

习惯177

遗漏177

不经意的插入:可忽略的词语178

变化及调换文字179

三、遗嘱解释的附属原则180

概述180

黄金规则:避免无遗嘱死亡180

“物之有效胜于其无效”原则181

“错误描述不影响文件的效力”原则182

同类原则183

矛盾和冲突:有歧义词语不能影响明确的赠与原则184

矛盾与冲突:绝望规则185

矛盾和冲突:Lassence v Tierney规则186

四、遗嘱解释中旁证的可采性186

概述186

旁证的可采性187

扶手椅原则187

表达意图的证据:语义含糊192

塔什玛尼亚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维多利亚州的法律修正193

法院不能确定含义194

五、受遗赠人194

概述194

立遗嘱时受遗赠人的确定194

关系195

婚生、收养和人工生育196

集团赠与198

六、财产赠与201

概述201

遗嘱表明的财产是死亡时存在的财产201

遗赠的种类203

与财产赠与有关的特定法律规则203

第八章 遗嘱赠与206

一、简介206

遗赠的种类206

(动产和不动产的)特定遗赠207

一般(动产)遗赠208

指示遗赠208

金钱遗赠209

动产和不动产的剩余财产遗赠209

二、撤销遗赠原则210

概述210

只适用于特定赠与210

赠与物性质的变化211

合同与购买选择权213

英联邦《遗嘱法》第24条的法律效力214

三、失效原则216

概述216

替补条款216

普通法上此原则的例外情形:债务217

普通法上此原则的例外情形:慈善捐赠217

法定阻却:1837年《遗嘱法》(英联邦)第33条218

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代位权219

概括遗赠和共同共有财产(权)219

推定为同时死亡者:生存者权利220

死亡推定:生存者权利221

四、弃权222

概述222

与弃权有关的规则222

五、因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223

概述223

丧失继承权的效力225

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法律修正225

六、衡平法上的(债务)清偿原则227

概述227

用遗产清偿商业债务227

用遗赠财产清偿嫁奁债务228

用嫁奁支付遗赠(有时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撤销遗赠)229

用遗赠财产支付遗赠229

七、衡平法的选择原则230

概述230

案例230

第九章 无遗嘱死亡时的遗产分配233

一、无遗嘱死亡的定义233

概述233

无遗嘱死亡时之权利234

二、生存配偶之权利235

配偶的界定235

对死者“家产中的动产”的特别权利236

无晚辈直系血亲时死者的生存配偶236

生存配偶与死者的晚辈直系血亲237

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所的决定权240

三、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241

概述241

“晚辈直系血亲”的界定241

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243

四、其他人的权利244

父母:没有生存配偶及晚辈直系血亲时的生存父母244

生存父母和生存配偶245

近亲属245

王室246

五、财产合算原则246

概述246

六、部分遗产未留遗嘱死亡249

第十章 家庭供养251

一、概述251

二、申请人:有资格申请者252

配偶252

事实配偶253

子女254

合格申请人范围的扩展: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和维多利亚州254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256

概述256

超过期限的申请257

四、确定合法资格的标准258

概述258

具体因素260

确定足够和适当的时间262

五、权利的剥夺:申请人品德与行为263

概述263

确定品德和行为的时间264

部分剥夺权利265

遗嘱人的申明265

六、法院可以判决的财产267

概述267

死因赠与268

共同银行帐户268

遗产管理中的遗产分配269

合同中的财产:遗嘱允诺269

新南威尔士州:预期遗产270

七、救济类型:法院命令272

法院命令的类型272

命令的变更272

法院命令中的供养责任272

八、订立不申请家庭供养费的契约273

概述273

根据1975年《家庭供养法》(联邦)订立的协议274

新南威尔士州:1982年《家庭供养法》第31条274

第十一章 遗产代理人276

一、简介276

专业术语: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代理人276

二、遗嘱执行人的指定276

简介276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276

遗嘱人授权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277

对遗嘱人的指定不明278

指定职责承担者279

指定合伙人作为遗嘱执行人280

替补遗嘱执行人的指定281

对遗嘱执行人指定的限制283

默示的遗嘱执行人的指定284

三、遗嘱执行人的行为能力286

法院的固有管辖权286

未成年人286

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287

有犯罪记录的人287

公司287

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288

四、职责的推定和否认289

遗嘱执行人职责的推定289

事实上的遗嘱执行人290

遗嘱执行人职责的转移291

遗嘱执行人放弃职责292

五、遗产管理人293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293

法院的管辖权293

以附属遗嘱授予遗产管理权294

授予一般遗产管理权295

批准第三人进行遗产管理295

六、遗产代理人代理权的终止及解除296

概述296

第十二章 代理权之授予299

一、概述299

代理权与财产管理权的授予299

授予的形式和类型302

二、死亡证明303

三、受限制的授予305

受限制的授予概述305

授予无人管理遗产时的代理权305

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未成年时遗产管理权的授予306

遗嘱执行人缺位时遗产管理权的授予306

对有资格的人无行为能力期间遗产管理权的授予307

待决案件中遗产管理权的授予308

为诉讼目的授予遗产管理权308

四、其他授予309

遗产收集权的授予309

遗嘱遗失于司法管辖区之外或者因疏忽而毁损309

遗产管理权终止之授予309

五、普通形式和严格形式的授予310

概述310

普通形式的授予310

严格形式的授予311

授予的撤销312

撤销的效力312

在涉外管辖区获得授予313

重新批准的授予313

第十三章 遗产代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315

一、概述315

遗产代理人的责任315

须立即处理的被继承人财产315

二、葬礼316

概述316

三、证明遗嘱317

概述317

四、收集被继承人的遗产318

概述318

采取合理行动收集遗产的义务318

对遗产代理人收集遗产的立法修正319

遗产代理人应确定是否已经获得所有财产321

维护遗产的义务321

五、遗产债务322

概述322

遗产代理人产生的债务323

被继承人产生的债务323

加快对债务的确认324

最后通知债权人324

催告债权人主张权利325

可用于向债权人支付的财产325

遗产债务的清偿326

债务清偿的优先权327

六、资不抵债时的遗产327

根据1966年《破产法》提出的申请327

根据州或联邦立法对资不抵债时遗产的管理328

七、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遗产329

概述329

普通法上清偿遗产债务的财产优先权330

州立法中清偿遗产债务的财产优先权331

确定遗嘱人是否排除适用制定法的规定332

遗嘱人已将财产终身抵押或托管——《洛克·金法》333

调整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顺序335

八、遗产的分配335

概述335

无遗嘱死亡时的遗产336

留有遗嘱的遗产336

确定遗嘱处分的种类336

特定遗赠337

普通遗赠337

可以用来支付普通遗赠的款项338

指示遗赠340

剩余遗产遗赠341

撤销遗赠341

九、遗产管理的完成342

概述342

遗产代理人成为托管人的时间342

同意的含义343

确定剩余财产的时间345

法定遗产代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的区别345

十、遗产代理人对财产的权力347

概述347

变卖权347

继续营业权348

和解权350

雇佣代理人的权利350

财产划拨权351

十一、遗产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352

遗产代理人对债务的个人责任352

履行义务未达到必要标准352

遗产管理诉讼353

保存恰当的帐目和记录354

获取报酬的权利354

收回已分配的资产354

寻求法院的指示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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