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3 新编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陈裕琨,缪蕾本卷主编;刘德权总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7509386590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1767页
- 文件大小:77MB
- 文件页数: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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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九章几类特殊行政案件的审理)1225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1225
777 劳动者上厕所发生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1225
778 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1226
779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1229
780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1230
781 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33
782 机动车事故伤害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之间的关系1234
783 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1237
784 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1240
785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1243
786 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1249
787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确定时,重点考察工作原因1254
788 紧急情况下未经负责人指定,从事直接关系单位重大利益工作而受损的,应认定为工伤1255
789 用人单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认定1256
790 下岗、待岗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259
791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1260
792 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伤亡的认定1263
793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中招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1266
794 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1267
795 劳务派遣情形下用人单位的确定1269
796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的认定1270
797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1271
798 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1273
799 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在厂区内跌倒受伤系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应认定为工伤1274
800 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1276
801 从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1279
802 特殊条件下旁系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1281
803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可推定受伤职工为工伤1284
804 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期限作出工伤认定,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1287
805 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处理1289
806 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1290
807 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92
808 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1292
809 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由法院主管1293
810 工伤认定中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的处理1294
811 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1295
812 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1296
813 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1297
814 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1301
815 非因工作原因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1302
四、政府信息公开1303
816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303
817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306
818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307
819 滥用诉讼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1309
820 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诉性1311
821 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之可诉性1312
822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313
823 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案件的被告1316
824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1317
825 经过确认、批准或者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1319
826 被告拒绝提供、更正个人信息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1321
827 涉及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证明1321
828 涉及“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1323
829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326
83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方式1327
831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关于《档案法》的适用1330
832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范围的认定1332
833 涉及商业秘密政府信息的审查判断1335
834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1337
835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积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1338
836 可分割性原则的适用1344
837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1346
838 对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1350
839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1357
840 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1360
841 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1361
842 “一书四方案”已处于确定实施阶段即不属于过程性信息1363
843 内部信息的界定1364
844 历史信息的公开1365
845 对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1369
846 对“三需要”的审查及裁判1371
847 起诉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1374
848 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1375
849 行政机关针对文件效力的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1376
五、行政复议1379
850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证明不可复议1379
851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诉讼标的1381
852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1382
853 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行政诉讼1383
854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但结果正确的情形之处理1384
855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1385
856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1386
857 2015年5月1日后法院立案的,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1387
858 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受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约束1388
859 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形式1390
860 确权决定以外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他行政行为均非复议前置1391
861 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部分起诉部分申请复议的处理1393
862 复议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计算1394
863 撤回复议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1396
864 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不一致的受理问题1398
865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399
866 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形式1399
867 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1400
868 复议机关追加的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1403
869 复议前置程序中申请复议前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的,对执行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1404
870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无从判断行为性质及相应规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1405
871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并非都能提起行政诉讼1406
872 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耽搁的,属于“其他正当理由”1407
873 不服行政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诉讼1408
874 对超过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受理违反法定程序1409
875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1411
876 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1412
877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的救济途径1413
878 非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1417
879 复议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1418
880 被告诉讼中不可自行改变经复议机关维持的行政行为1420
881 审查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审查原行政行为1421
882 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应通知他人参加复议1421
883 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422
884 行政复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425
885 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1426
886 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应并案审理1427
887 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29
888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1429
889 对补正存有争议时不能视为放弃复议申请1430
890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决定引发的复议、诉讼关系1432
891 撤销判决对复议决定的影响及处理1435
892 复议机关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1435
893 不可因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工商登记提起行政复议1436
894 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要求查处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1437
895 复议机关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方式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1438
六、税务1440
896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收征管工作1440
897 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441
898 税款代征、代缴人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1443
899 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444
900 法规无权规定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1444
901 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法院不宜受理1445
902 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须复议前置1446
903 “纳税主体”的确定1447
904 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48
905 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1450
七、海关1452
906 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由海关监管1452
907 以藏匿、伪装、瞒报手法,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走“绿色通道”出境属于走私行为1452
908 无“合法证明”的走私行为的认定1453
909 《海关法》中的“合法证明”与国务院55号文中的“合法证明”的区别1456
910 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经营成本1458
911 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1461
912 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时,海关对走私行为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1463
913 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对货物价格真实负有举证责任1464
914 当事人不能证明海关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1465
915 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1466
916 “收缴”行为的法律适用1467
八、城乡建设规划1469
917 采取查处措施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1469
918 不能以规划许可行为尚未形成,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470
919 违法建设行为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可予以行政处罚1470
920 规划部门缺乏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即颁发建设许可证违法1473
921 行政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1474
922 规划许可超过有效期限不等于“无证违法建设”1476
923 非法占地处罚时效1477
924 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1478
925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1479
926 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1481
927 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性质的认定1483
928 城市规划区内未征收土地上新加盖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1484
929 虽缩短相邻人日照时间但符合最低日照标准的,应认定规划许可行为合法1486
930 处罚后补办临时规划手续可认定为核发了临时许可证1487
931 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度1488
932 商住楼楼间距合法性审查的标准1490
九、涉外行政诉讼1492
933 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应注意的问题1492
934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494
935 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495
936 反倾销、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原告1496
937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1498
938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第三人1499
939 反倾销、反补贴司法审查的管辖1501
940 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1502
941 严格依照国内法审理“涉世”司法审查案件1503
942 世贸组织规则实施与依法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1505
943 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1506
第十章 国家赔偿1509
944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1509
94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赔偿范围1510
946 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的定性1513
947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责任1514
948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侵权行为,看守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519
949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526
950 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应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1527
951 对警察消极不作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并考虑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赔偿数额1528
952 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530
953 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1532
954 警察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赔偿1534
955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国家赔偿责任的追究1537
956 紧急情况下遵循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应属已尽合理职责1540
957 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541
95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542
959 被限制人身自由者被迫地自我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1543
960 行政机关不当吊销许可证的损害赔偿1544
961 违法抵押登记的赔偿责任1545
962 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1546
963 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行政赔偿1547
964 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集体组织有权要求国家赔偿1548
965 受害公民死亡后赔偿请求人的请求顺序1549
966 仅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下请求权才转移1549
967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诉讼地位11550
968 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共同作出行为造成损害时的处理1551
969 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权力机关撤销且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1551
970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1552
971 赔偿请求人因事实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以确认程序为前提1555
972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处理1556
973 提起诉讼时(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1557
974 案件重审过程中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561
975 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主动解除扣押且明示扣押违法的,可视为确认违法1562
976 法院公告不能替代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1563
977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1565
978 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的具体规则1567
979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导致损失金额有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1569
980 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问题1571
981 金融机构执行划拨存款、汇款错误的,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1572
982 行政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的,不可直接返还当事人1573
983 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形成行政赔偿责任1573
984 行政强制执行违法造成的侵害可分别就基础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提起诉讼1574
985 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强制执行违法的赔偿责任承担1575
986 代履行的法律救济1576
987 正当使用武器造成损害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1577
988 存疑不起诉,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1578
989 保外就医、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583
990 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属错误拘留应予以国家赔偿1585
991 一审宣告无罪,实施错误拘留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587
992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588
993 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589
994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1593
995 超期服刑不属再审改判无罪情形,不予国家赔偿1597
996 对一审服判的被告人服刑后经再审宣告无罪,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1600
997 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1602
998 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1606
999 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1607
1000 在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变更原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终止审理1610
1001 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1611
1002 发回重审期间一审裁定准予自诉人撤诉应视为对错误逮捕的确认1612
1003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可以视为不予赔偿决定1613
1004 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1614
1005 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决确定的刑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1615
1006 省级监狱管理局为复议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1618
1007 检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能认定为违法刑事拘留11621
1008 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赔偿请求人1625
1009 刑事赔偿请求权不能向债权人转移1626
1010 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与法定代理的关系1627
1011 法人、其他组织不发生刑事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1629
1012 二审改判无罪,取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1630
1013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1631
1014 刑事赔偿举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1635
1015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的范围1636
1016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计算方法1638
1017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以日计算,赔偿天数包括当日1643
1018 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1645
1019 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金至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1648
1020 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利益,并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1649
1021 未经确定的利益损失不予赔偿1650
1022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651
1023 司法赔偿案件中职务违法与赔偿的关系1661
1024 证据保全措施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1664
1025 人民法院对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665
1026 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668
1027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668
1028 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羁束力1670
1029 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670
1030 司法裁量行为如无明显违法不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1671
1031 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降低拍卖保留价的应予赔偿1672
1032 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民事主体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相应的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1673
1033 对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进行审查1674
1034 由于房屋管理机关未联网,造成当事人已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另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不能依此对法院对该标的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1675
1035 因当事人同意而解除保全,法院不应当确认违法1675
1036 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1676
1037 国家赔偿决定不能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677
1038 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法院委托查封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679
1039 刑民法律关系交织的刑事赔偿案件中的事实认定1681
1040 夫妻二人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并无不当1683
1041 执行根据被撤销而执行回转不属于国家赔偿1684
1042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1687
1043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1688
1044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更有利于对赔偿请求人权益保护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1693
1045 对原生效的不予确认文书不服的处理1694
1046 对原生效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处理1696
1047 人民法院对原生效赔偿、确认案件的重新审查1698
1048 刑事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1699
1049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1706
1050 撤销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不属于执行错误情形1708
1051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形式要件1709
1052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材料1712
1053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1715
1054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1720
1055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1722
1056 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及不予受理的情形1725
1057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赔偿申请书1727
1058 国家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1728
1059 赔偿委员会的活动方式1729
1060 国家赔偿程序中的回避制度1731
1061 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1732
1062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1738
1063 国家赔偿案件的质证范围1742
1064 国家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1745
1065 对赔偿决定的申诉、法院监督以及检察监督1747
1066 国家赔偿案件案由1751
1067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又请求赔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条件1753
1068 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自赔案件办理期限1754
1069 不重复赔偿原则的运用1755
1070 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赔偿申请1756
1071 因合伙债权债务清算案件导致的赔偿请求1757
1072 赔偿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1758
1073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中仅就具体实施行为申请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1759
1074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判断及举证责任1760
1075 侦查机关违法超期拘留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1761
1076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1762
1077 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763
1078 人民法院因权属审查不当致错误执行案外人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1766
1079 《国家赔偿法》名称在文书中的正确引用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