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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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https://www.shukui.net/cover/4/34361553.jpg)
- (英)霍布斯(T.Hobbes)著;应星,冯克利译 著
- 出版社: 贵阳市:贵州人民出版社
- ISBN:722106069X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284页
- 文件大小:11MB
- 文件页数:316页
- 主题词:公民(学科: 研究)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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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自由1
——自然的指令是要寻求和平3
——根据自然法,可以迫使任何受制于别人的权力的人为未来的服从提供保证3
——战争与人的保存不相容3
——人在社会之外的状态是战争。战争与和平的定义3
——所有人对所有东西的权利是没有用的3
——根据自然法,所有东西属于所有人3
——根据自然法,每个人是他为自我保存采取什么手段的裁决者3
——实现某个目的的权利赋予了采取必要手段的权利3
——权利的定义3
——不只一人想要同一物而产生的冲突3
——才能比较产生的冲突3
——彼此为害的意志是从哪里出现的3
——人天生彼此平等3
——公民社会始于相互恐惧3
导论3
第一章 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3
——因为对死的恐惧而作的承诺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效的14
——放弃协议的方式14
——一个与前定的协议发生冲突的协议是无效的14
——协议所施加的义务不能超过一个人的最大努力14
——人们也不能对上帝起誓14
——人们不可能与动物达成协议,也不可能在未得启示的情况下与上帝达成协议14
——一个不能阻止企图对人进行身体伤害的协议是无效的14
——一个指控自己的协议是无效的14
——誓言的定义14
——起誓对义务无所增益,它源自协议14
——只有在违背协议的行为可以被挽回或违背协议会被上帝惩罚的情况下,才要求起誓14
——誓言应该按照适用于发誓方的语式来表达14
——在协议中,权利是经由指涉未来的言词而转让的14
——契约和协议的定义14
——在免费捐赠中,权利不是由指涉未来的言词所转让的14
——如果意志存在其他的表示,指涉未来的言词有助于实现权利的转让14
——只有指涉当前的言词才可能实现权利转让14
——接受的意志是权利的转让所必需的14
——放弃某种权利并加以转让14
——自然的第一条特殊法则是不能保持对所有事物的权利14
——自然的基本法则是:如果和平可得的话,就寻求和平;如果和平不可得,就寻求保护自己14
自然法不是人与人的协议,而是理性的指令14
第二章 论契约的自然法14
——相互信任的协议在自然状态下是失败的、无效的;但在国家中则不然14
——自然的第十七条法则,裁决者不应当期望从待裁决的双方获取回报26
——自然的第十九条法则,不能与裁决者有协议关系26
——自然的第十八条法则,论证人26
——自然的第二十条法则,反对醉酒和妨碍理智运用的行为26
——自然的第十六条法则,谁也不能在自己的案例中充当裁决者26
——自然的第十五条法则,任命一个裁决者26
——自然的第十四条法则,论对和平调停者的豁免26
——自然的第十三条法则,论长子继承制和先占权26
——自然的第十二条法则,抽签分割物品26
——我们赖以立刻确定我们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自然法的规则26
——自然法所起的义务作用只存在于内心的法庭中26
——与法律一致的行动有时也会违背自然法26
——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26
——无论谁,只要努力地去实现自然法,他就是正义者26
——自然法与道德法是一致的26
——为什么我们对自然法的描述与哲学家对美德的教诲是不同的26
——除开《圣经》上的教义之外,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26
——自然的第六条法则,惩罚只涉及未来26
——不可能对表示赞同的一方背信26
第三章 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26
自然的第二条法则是信守协议26
——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信守与所有人的协议26
——什么是背信26
——我们只会对与我们有协议关系的人背信26
——人的正义与行为的正义的差别26
——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差别26
——自然的第十一条法则,对物的共同拥有26
——自然的第三条法则,论忘恩负义26
——自然的第四条法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体谅26
——自然的第五条法则,论宽恕26
——自然的第七条法则,反对侮辱人26
——自然的第八条法则,反对骄傲26
——自然的第九条法则,论谦逊26
——自然的第十条法则,论公道或反对歧视26
——就第十八条自然法而言,论证人42
——就第十七条自然法而言,裁决者不应当为裁决接受好处42
——就第二十条自然法而言,反对醉酒42
——就第十五条自然法而言,论确定裁决者42
——就第十二条自然法而言,论抽签分配东西42
——就第十一条自然法而言,论共同拥有无法被分割的东西42
——就第十条自然法而言,反对歧视42
——就我们的说明而言,自然法是永恒的42
——自然法是良心的事42
——自然法是容易遵守的42
——可以立刻被用来确定某件事物是否违背了自然法的规则42
——基督教的律法就是自然法42
第二部分 统治42
——就第五条自然法而言,论宽恕42
——就第八条自然法而言,反对骄傲42
——就第七条自然法而言,反对侮辱42
——就第六条自然法而言,惩罚只涉及未来42
——就第四条自然法而言,论体谅42
——就第三条自然法而言,论感恩图报42
——就第二条自然法而言,信守诺言42
——就第一条自然法而言,论废除对所有事物共同的占有权42
——与自然法相关的特殊性问题,论寻求和平42
——这个总体性的问题在《圣经》中的证明42
自然法和道德法是神的律法42
第四章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42
——就第九条自然法而言,论谦逊42
——法人是什么53
——在一个联盟中,所有人的权利都被转让给某一个人或会议53
——国家是什么53
——联盟是什么53
——掌握主权者是什么,臣民是什么53
——两种国家:自然的;设计的53
第五章 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53
——人与人实现和平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一致,而且是联盟53
——为什么对有些不能言说的动物的统治仅仅在于达成一致,而对人的统治则不然53
——多数人的认同并不足以稳固到保障和平持续的地步53
——自然法离不开安全,而安全在于多数人的认同53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是沉默的53
自然法并不足以保存和平53
——他不受民法的约束60
——无人有反对主权者的权利60
——无论他做什么,都有豁免权60
——对各种学说的审查权也如此60
——国家的大臣和地方官员的任命权也如此60
——人们从民法中可以确定,偷盗、谋杀、奸淫和背信是什么60
——那些建立了一个谁在其中都没有绝对权力的国家的人的看法60
——主权的标志60
——如果在国家和人之间作比较,那么,主权者对国家的意义就好比心脏对人的意义60
——主权不可能由那些订立了协议的人的同意而被合法解除60
——公民授予了他绝对的权力,而服从的范围取决于他60
——强制性权威对安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60
第六章 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60
国家之外的某个人群不会存在什么权利,也不会有不出自个人同意的行动60
——国家发端于多数人同意的权利60
——每个人只要他的安全还没有被保障,他就保留着按照自己意志去自卫的权利60
——立法权也如此60
——司法权是什么60
——司法权在掌握主权的人的手里60
——战争权同样如此60
——审判权也如此60
——一个公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再作为一个臣民76
——只要君主保留着统治的权力,君主的任何承诺都不能被看成是他已转让了使用对统治来说必不可少的手段的权利76
——论在位时间有限的君主76
——一个没有附加任何时间条件而被挑选出来的君主,他可以选择自己的继位者76
——当国家和公民不能彼此尽职时,是什么性质的罪过、谁要对此负责76
——在君主的位置上总是可以去做任何对统治来说必要的事情76
——君主接受权力的前提并不是要受制于与谁的协议76
——通过什么行动建立君主制76
——在贵族制中,贵族并不立约,他们也不对任何公民或全体人民负有义务76
——定期的会议对贵族是必不可少的76
——在民主制中,个人彼此立约听从人民的意见,而人民本身不对任何人负有义务76
——在民主制中,一次聚会与另一次聚会之间的间隔必须很短暂,否则主权就得在间隔时期交给某个人去运用76
——除非聚会议事的固定时间和地点确定下来,民主制才不致解体76
——没有哪种国家形式是上面这三种形式的混合76
——僭主制并不是一种与合法的君主制有别的国家形式76
——寡头制并不是一种与贵族制有别的国家形式,而无政府状态完全不是一种国家形式76
只有三种类型的国家: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76
第七章 论国家的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76
——贵族制是通过什么行动建立起来的76
——主人可以卖奴隶,或按主人的意志将奴隶处理给某人88
——对动物的支配遵从的是自然法88
——奴隶解放的方式88
——主人的主人是他奴隶的主人88
——主人不会对奴隶背信88
主人和奴隶是什么88
——奴隶无财产权,主人反之88
——被囚的奴隶不受与主人所订协议的约束88
——奴隶的义务来自他主人给他的体力自由88
——在信任的基础上享有自然自由的奴隶与工棚奴隶或坐牢的奴隶或带镣铐的奴隶的差别88
第八章 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88
——一个未留遗嘱的君主总被看成他希望他的继承人还是君主93
——或者放弃,或者卖掉它93
——他自己的一个孩子93
——继承权的问题仅存在于君主制中93
——世袭制王国对公民的权利与按约产生的王国对公民的权利相同93
——男孩而非女孩93
——长子优先93
——如果他没有孩子的话,兄弟优先93
——继承权的接续与权力的接续是同样的93
——君主可以凭借国家主权的意志来作决定93
——什么构成自由,以及公民和奴隶间的差别93
——论归于父母和主人的荣耀93
——孩子之服从父亲如同奴隶之服从主人、公民之服从国家一般93
——在谁也不统治谁的两性结合体中,孩子属于母亲,除非另有协议或民法决定的93
——既是公民个人的又是主权者的孩子属于主权者93
——被遗弃的孩子属于救他的人93
——对孩子的支配一开始属于母亲93
——对孩子的支配属于首先对他们行使权威的人93
父亲的支配权并不来自代93
第九章 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兼论世袭制王国93
——因为雄辩102
——因为派系102
——因为法律的不稳定102
——因为缺乏谨慎102
——因为多数人的无知,将政治事务托付给大规模的议事会是件坏事102
——这些弊端是民主制内在的,因为人以其自然就喜欢被人誉为有洞察力102
——国家由孩子作王的弊端102
——军队将军的权威象征着君主制的优势102
——国家最好的状态是公民成为统治者的遗产的状态102
——贵族制离君主制越近,就越好;反之,则越糟102
——对那种认为国家不可能由有奴隶的主人构成的观点的驳斥102
——不许公民参加公共事务的讨论,这对公民来说并非不利102
——公民个人的自由在君主之下不比在人民之下少102
——无辜的公民在君主之下比在人民之下更不易受罚102
——勒索在人民的统治下比在君主的统治下更甚102
——仅仅因为一个人比其他人有更大的权力而反对一个人的统治是不公的102
——对君主制的褒扬102
——对统治者和公民的利弊是相同的102
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的比较102
第十章 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102
——没有主权,就只有无政府状态而没有国家115
——惩罚主权者不可能是合法的115
——《旧约》和《新约》中支持绝对权力的段落115
——奴隶和儿子完全服从主人和父母115
按约建立的国家源自人民的同意115
第十一章 我们关于王权的说法,有《圣经》为证115
——决策和战争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115
——公民个人对他们的东西有绝对的产权或所有权,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平民的愚蠢和野心家的雄辩是如何共同谋划使国家解体的120
——引发叛乱所必不可少的特性是缺乏智慧的雄辩120
——冒险成功的希望易导致叛乱120
——出人头地的希望易导致叛乱120
——无论所征的税是多么的正义和必要,人都要抱怨,这易导致叛乱120
——人不知道人民和人群的差别就易导致叛乱120
——信念和神圣不是通过学习和理性而得来的,而总是超自然地灌输和启发给人的,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主权可以被分割,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主权者也要服从民法,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允许诛暴君,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臣民以服从君主为罪,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对好坏的判断属于个人,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120
第十二章 论国家解体的内因120
——对有野心的人保持警惕,这是有利和平的132
——税收额的确定应该与每个人的消费量而非占有量挂钩,这当然是公平的132
——对派系的瓦解132
——将公共负担公平分摊有助于保存和平132
——在公民原理上正确地引导公民是保存和平所必需的132
——公民的富足是法律所支持的,法律鼓励赚钱的技能并抑制支出132
——应该由法律来决定的仅仅是公民和国家的利益所要求的132
——对人施加的惩罚不应该超出明确说明的法律132
——应该对那些反对腐败的法官的公民进行平反132
主权的权利不同于对主权的运用132
——在和平时期准备好战士、武器、工事和钱财,这对人民的防卫来说也是必需的132
——情报人员是国防所必需的132
——什么构成人民的安全132
——君主是否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心灵安全的问题,这一点按照君主自己的良知来行事似乎对他们是最好的132
——安全意味着所有的好处132
——统治者的义务是照顾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这个那个人的个人利益132
——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132
第十三章 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132
——罪的定义144
——“罪”这个词最宽泛的意义144
——在弱者的罪和坏人的罪之间的差别144
——自然法不是成文法。法学家的反应以及习惯并不是法本身,而只是得到了主权者的同意(才成为法)144
——民法可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144
——要使法律被了解,公布和解释是必不可少的144
——立法者是如何被承认的144
——无神论是一种什么罪144
——大逆不道罪是一种什么罪144
——因此,它不受统治权的惩罚,而受战争权的惩罚144
——在积极的和消极的服从之间作区分是不对的144
第三部分 宗教144
——在大逆不道罪中,被违反的并不是民法而是自然法144
——人的法即民法可分为神圣的和世俗的144
第十四章 论法与罪144
法律如何不同于建议144
——法律如何不同于协议144
——法律如何不同于权利144
——法可分成神的法和人的法,而神的法可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自然法又可分为个体的法和国家的法144
——法律必不可少的是法律及其立法者为人所知144
——分成分配法和刑法144
——分配法和刑法不是法律的种类而是法律的组成部分144
——惩罚可以被理解成附着在每种法律上面的144
——十诫中关于孝顺父母、杀、淫、偷、伪证的戒律是民法144
——民法对任何违背自然法的事情下指令都是不可能的144
——有些崇拜是自然的,有些是任意的163
——有些是因为命令,有些是出于自发163
——崇拜的目的是什么163
——上帝属性的自然法是什么163
——使崇拜自然而然流露出的行动是什么163
——崇拜包括赞美和行动163
——在神的自然之国,国家能依照它自身的考虑建立对神的崇拜163
——在仅仅是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一切律法的解释者是国家,即上帝之下握有主权的人或会议163
——打消一些疑虑163
——在神的自然之国里,何谓罪,何谓忤逆罪163
——上帝之国的两重性:自然的国和先知的国163
——何为尊崇和崇拜163
——自然之国的上帝律法,已在第2、3章中列明163
——服从神的义务源于人类的弱点163
——这是《圣经》得出的看法163
——上帝的统治权源于他的全能163
——上帝三言:理性、启示和预言163
——上帝统治谁163
下文的打算163
第十五章 论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163
——在犹太人中间记录下来的神之所言是什么180
——神的话是什么,它是如何被知道的180
——解释神之所言的权力,当摩西在世时,最高世俗权威集中在他手里180
——神对犹太人施行的律法180
——从这时起,神的统治有了国的名称180
——在约书亚时期,它集中在大祭司手里180
——直到扫罗王时代,它一直集中在大祭司手里180
——直到囚禁期,它属于列王180
——在犹太人中间,否定神意和偶像崇拜是唯一的忤逆之罪;在其他事情上他们都服从自己的君主180
——在囚禁期以后,它属于众祭司180
——亚伯拉罕的臣民不能违抗他180
——亚伯拉罕是给他的百姓解释神的话和全部律法的人180
——约束亚伯拉罕的律法,仅仅是自然法和行割礼的法180
——约书中包含着对神的承认,不仅如此,他还向亚伯拉罕显现自己180
——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形式180
——根据神与亚当立的约,反驳在上的命令是受禁止的180
真正的信仰是神利用亚伯拉罕建立的(迷信总是盛行于异邦)180
第十六章 论《旧约》建立的上帝之国180
——神和希伯莱人在西奈山上立的约180
——一个基督教国家就是一个基督教会196
——解释神的话有诸多方式196
——包含在《圣经》中的所有内容,并非全是基督教信仰的教规196
——《圣经》的合法解释者的话就是神的话196
——解释经文的权威与裁决信仰分歧的权威是一样的196
——何为教会,它具有权利、行动和类似的个人性质196
——尘世和精神世界的区分196
——若干国家不能组成一个教会196
——何为教职人员196
——拣选教职人员是教会的事,他们的祭献是牧师的事196
——免除悔改者的罪、保留不悔改者的罪的权力属于牧师,但是审判悔改者的权力属于教会196
——何谓革除教籍,不能被革除教籍的人196
——解释经文的权威要依靠国家的权威196
——基督教国家应通过教会的牧师解释经文196
——教会的若干含义196
——基督在尘世的统治不是用权力而是用劝说,或者说是晓谕和劝告的统治196
第十七章 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196
关于基督神性的预言196
——关于基督受辱受难的预言196
——耶稣就是基督196
——《新约》所建立的上帝之国,不是作为基督的基督之国,而是作为上帝的基督之国196
——《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是天国,它始于审判日196
——基督的职权是,传授道德,但不是把它作为公理,而是作为律法;传授所有那些不能被恰当地称为知识的事情196
——《新约》的许诺是双方的196
——除了规定圣事外,基督没有补充别的律法196
——“悔改”、“受洗”、“记住我的吩咐”,还有类似的规章,都不是律法196
——违法的罪要由世俗权威来规定196
——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也要由世俗权威来决定196
——世俗权威还要判断什么定义和推论是正确的196
——它是信仰的根基这一事实的证明228
——用基督和使徒的话来证明228
——对《旧约》的信仰就包含在那个条款中228
——基督教信仰之易行的证明228
——信仰和服从如何共同促成得救228
——在基督徒的国家,不存在神的吩咐与国家的命令之间的冲突228
——今天所争论的信仰中的大多数教义,都与统治权有关228
——得救所必需的事均包含在信仰和服从之中228
——来自使徒布道词的证明228
——由福音传播者的意图证明,只有“耶稣就是基督”这一个条款是得救所必需的228
——信基督意味着什么228
——何为信仰,如何把它跟认可、知识和看法区分开228
——要求服从的类型228
在服从神与服从人之间的所谓难题,通过区分得救必需的和非必需的事而得以消除228
第十八章 若想进入天国,必须做些什么228
附录一:《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塔克243
附录二:霍布斯生平年表275
附录三:霍布斯研究书目指南塔克277
中译者后记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