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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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5705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71页
  • 文件大小:82MB
  • 文件页数:300页
  • 主题词:合同法-注释-中国;合同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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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2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4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5

第五条 公平原则7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8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8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0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10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12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15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16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19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20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21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23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24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25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26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27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28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29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29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30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30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31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31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31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32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32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32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33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34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35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36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36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37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38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38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39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40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41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43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44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44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48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49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49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50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51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3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54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55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58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59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62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62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63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64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6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66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66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67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68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68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69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69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71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72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72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74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74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75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75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76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79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81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82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82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82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83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84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87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88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辨权89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89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90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90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90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90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91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91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91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94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94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97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97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98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98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98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99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100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101

第一百条 约定抵销102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情形102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103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104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105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105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105

第七章 违约责任106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106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106

第一百零九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07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0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108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109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1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1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113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115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15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16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116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116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1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117

第八章 其他规定11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11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118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11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121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122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122

分则124

第九章 买卖合同124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124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12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126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27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12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130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131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留132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13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133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133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13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34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13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3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136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136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13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38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138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13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140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140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140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141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141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142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14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14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144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14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14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146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4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147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147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14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147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148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148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148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14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148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148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148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14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49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14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1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15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153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15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154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154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154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155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155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155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155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15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157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157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158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158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159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16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161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161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161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161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162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162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163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163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164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164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164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165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165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166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167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169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169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169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169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170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170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171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171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17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172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172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172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73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173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173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174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174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175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176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176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176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176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177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178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179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180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180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180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180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181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181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181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18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182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182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182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183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183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84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185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185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186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186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186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187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187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187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187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187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187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188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188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188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18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189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189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189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18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189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190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190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19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190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19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191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191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191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19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19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94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194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19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19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196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196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197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197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198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198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198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198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199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199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20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2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1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201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201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201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201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201

第二节 客运合同20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201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202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203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204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204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204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迟延运输的责任204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204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204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205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206

第三节 货运合同207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207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208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208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208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209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209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210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11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212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212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212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213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213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213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213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213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214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1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21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2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15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215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21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215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216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21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219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220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220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221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221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221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222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23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223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223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224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224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224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225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225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226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227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227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228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229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230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230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230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230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230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230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231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231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231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23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232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32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232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232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232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232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233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233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233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234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234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234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234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234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235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235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235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236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237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237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237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237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238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238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返还239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239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239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239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240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240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240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240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241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241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241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241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242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242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242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243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243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提存仓储物243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243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244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244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244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244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246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246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246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247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247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248

第四百零四条 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249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249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50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250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250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250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251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251

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251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252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252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252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253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253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253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253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254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处置255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255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255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25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255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255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256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5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258

附则258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258

配套法规2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2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2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23日)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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