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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诉讼](https://www.shukui.net/cover/10/33199307.jpg)
- 程永顺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7801982770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539页
- 文件大小:30MB
- 文件页数:573页
- 主题词:专利-民事诉讼-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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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专利行政诉讼概述3
一、与专利行政诉讼相关立法及形势的变化3
目录3
第一部分 专利行政诉讼3
二、专利行政案件受理情况及特点5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范围7
三、专利行政诉讼及其特点7
(二)专利行政案件的性质8
1.专利行政诉讼被告的单一性10
(三)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10
3.专利行政诉讼的交叉性11
2.专利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性11
4.专利行政诉讼内容与各个领域的技术密切相关12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13
(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3
第二章 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13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13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5
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案件19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9
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案件20
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21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职能及范围24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能24
(三)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24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地位28
(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30
二、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30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32
(三)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33
(一)专利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应以行政决定范围为限的原则35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审判原则35
第三章 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35
1.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37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37
3.司法审查的表达方式是判断性评价38
2.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问题38
(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的原则39
2.法律法规的引用40
1.司法解释的引用40
二、审理专利行政案件怎样参照规章40
(一)作为裁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应当援引40
1.行政规章的引用41
(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引用41
(一)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43
三、专利行政纠纷中第三人问题43
2.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引用43
(二)专利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44
(二)专利行政案件中,什么事项可以鉴定47
(一)专利行政案件中有无需要鉴定的事项47
四、关于专业技术鉴定问题47
(四)是否鉴定由谁决定48
(三)谁是合法的鉴定机构48
(六)专利行政案件鉴定的现状与发展49
(五)鉴定结论怎样适用49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程序有错误,实体还审不审50
五、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50
(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性质问题53
1.当事人提供新证据55
(三)专利权无效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举证的几个问题55
2.如何对待域外证据56
(四)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水平的判断57
3.对公知常识要不要举证加以证明57
(六)专利行政诉讼中怎样排列当事人59
(五)对审查员工作中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59
(七)对已终局的案件,不能以相同理由及证据予以推翻61
(八)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认定64
一、关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68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审查68
(二)关于“不相同”69
(一)关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69
1.审查指南中的一般消费者70
(一)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70
(三)关于“不相近似”70
二、不相同与不相近似的判断70
2.对“一般消费者”的评价71
3.应以“普通设计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标准73
3.两种行为认定相同、相近似的范围不同75
2.两种行为目的不同75
(二)外观设计授权审查的着眼点——寻找相同点75
1.两种行为主体不同75
2.“隔离对比”是外观设计侵权中采用的对比方式76
1.判断时在时间上、空间上不可能有一定间隔76
(三)关于判断的方式——隔离对比76
1.关于要部观察77
(四)关于要部观察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77
3.在实际审查中,隔离对比的方式无法实现77
4.授权审查应采用直接对比,取消间接对比方式77
2.关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78
2.“在先取得”指什么86
1.“合法权利”包括什么86
三、关于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86
(一)对权利冲突的理解86
3.什么是权利冲突87
1.法律规定的现行做法88
(二)现行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88
2.对现行做法的质疑89
(三)现实的做法91
3.正当合法的途径91
一、对判决主文的表述97
第五章 判决主文的表述97
(二)撤销行政决定98
(一)维持行政决定98
二、对判决主文的理解98
(三)撤销行政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99
(四)撤销行政决定,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决定100
(一)法院可否通过做调解工作,使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同专利侵权案件一并审结101
三、两种需要探索的模式101
(五)裁定准许撤诉101
(二)法院可否直接判决变更,或者直接判决专利权无效102
(一)专利申请权111
一、专利申请权111
第二部分 专利权归属诉讼111
第六章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纠纷111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112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112
(二)专利申请权的特点112
1.相对性112
2.暂时性112
3.相关性112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113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种类113
2.关于依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115
(一)什么是专利权归属纠纷117
三、专利权归属纠纷117
1.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118
(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种类118
(二)专利归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区别118
1.争议发生的时间不同118
2.争议的发明创造所处的法律状态不同118
3.争议的焦点不同118
4.处理结果不同118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119
四、其他相关纠纷119
2.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119
3.一方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119
4.依据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119
5.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19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因奖金报酬发生的纠纷120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121
二、判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依据123
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123
第七章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123
三、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的一些界限124
(一)技术方案完成与专利申请日125
1.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与本职工作126
(二)什么是发明人的“本职工作”126
2.厂长职权与本职工作127
3.各类专业人员与本职工作129
(三)发明人的“本单位”如何认定130
4.“利用上班时间”是否属于本职工作130
2.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应视为“本单位”131
1.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为“本单位”131
4.受聘的兼职人员与聘任单位是合同关系132
3.受聘的专业人员应将聘任单位视为“本单位”132
5.技术协会一般不能视为会员的“本单位”133
(五)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34
(四)关于“本单位交付的任务”134
2.必须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35
1.必须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35
(六)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可以约定136
3.必须“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36
4.停薪留职、内部调动工作可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137
3.对“有关”的理解137
(七)关于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有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137
1.“1年内”的起算日137
2.发明创造“作出的”日期确定137
(八)一个值得关注的典型案例138
5.对于辞职的职工,可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138
(一)“非职务发明证明信”的证据效力145
四、审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145
(二)发明人易名的认定与处理146
(三)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死亡怎么办148
(四)对“祖传秘方”专利权归属的判断149
1.组织领导者152
(二)创造性贡献的认定152
第八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判断152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152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概念152
1.课题负责人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153
(三)正确划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153
2.科技辅助人员153
3.研究人员153
二、共同发明人154
4.协助完成者与具体完成者的关系154
2.指导研究者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154
3.参与实验者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154
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共同发明人的区别156
(一)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对奖励与报酬条款的修改158
四、对发明人、设计人奖励与报酬的理解158
(二)关于奖励159
(三)关于报酬160
(四)关于“参照执行”162
(一)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的由来163
五、审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中的几个问题163
(二)重点审查“创造性贡献”的证据164
(三)发明人、设计人与申请人不能混淆165
(六)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争议,应当以谁作为被告166
(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死亡,谁代替其主张权利166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就署名顺序发生争议怎么办166
(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不宜用调解方式解决167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是精神权利168
1.认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标准是法定的168
3.调解意味着相互让步,而当事人之间不愿让步时,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并无权作出决定169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170
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170
第九章 专利权的共有170
一、共有专利权的法律特征170
1.多主体性170
2.客体单一性170
3.所持专利权份额的转让171
2.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171
二、共有专利权的特点171
1.专利技术的实施171
三、共有专利权的产生172
5.排除侵害172
4.所持专利权份额的放弃172
1.专利权共有依据的合同应当是技术合同,而不是非技术合同173
(一)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173
四、共有专利权的几种主要形式173
2.应是技术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入股联营合同174
3.对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后续改进条款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依从合同约合175
(二)协商共有176
(三)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177
五、专利法第6条、第8条可否同时并用178
(一)“灰色区域”的含义179
六、“灰色区域论”问题179
(三)现实的办法180
(二)将发明创造归属“灰色区域”的利与弊180
(三)关于地域管辖182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82
第十章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182
一、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182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182
(四)特例情况183
三、当事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怎样处理184
二、是否需审查专利权的“三性”184
(一)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185
四、专利权归属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可否合并审理185
(二)对专利权归属和侵权两个诉讼请求的案件怎样处理186
(一)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合并审理189
五、专利权属纠纷中涉及第三人问题189
六、性质不同的专利权纠纷应当分案审理190
(二)实际权利人不主张权利,非权利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190
七、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192
八、专利权属纠纷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201
(二)有法定的侵害行为205
(一)有被侵犯的客体205
第三部分 专利侵权诉讼205
第十一章 侵犯专利权205
一、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特征205
(四)以生产经营为目的206
(三)侵害行为有违法性206
二、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207
(六)行为人必须有过错207
(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207
(三)许诺销售专利产品208
(二)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208
(一)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08
(六)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209
(五)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209
(四)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209
(八)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10
(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10
1.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他人直接侵权的故意211
(二)间接侵权的特征211
三、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211
(一)何为间接侵权211
3.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212
2.间接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专用品”212
(三)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213
1.当事人的排列215
(四)对间接侵权的处理215
3.对因委托或许可合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处理216
2.侵权损失的负担216
(一)国家计划许可实施行为217
一、法定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17
第十二章 专利权限制217
3.关联专利的强制许可218
2.根据国家利益的强制许可218
(二)强制许可实施行为218
1.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218
(四)专利申请公开前的实施行为219
(三)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219
(一)专利权用尽220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220
(二)先用权221
2.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窃取专利权人的222
1.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222
5.先用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只能是自己实施,不得任意转让223
4.先用权的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223
3.先用权人在他人专利申请日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223
(三)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224
三、关于“不知道”的理解225
(四)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225
四、防止专利权滥用226
(二)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228
(一)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228
第十三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228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228
(三)专利说明书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中的作用230
(四)实施例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中的作用231
(五)摘要与专利保护范围无关233
(一)专利权利要求申请文本与授权文本234
二、专利侵权判定中应明确的一些概念234
(二)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235
4.两者命运相关236
3.目的作用不同236
1.所属类型相同236
2.保护范围不同236
(四)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237
(三)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237
(五)技术特征与完整的技术方案238
(六)基本专利与从属专利239
(七)侵权与部分侵权242
1.将侵权物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244
(二)比较对象244
三、专利侵权对比方法244
(一)主导思想244
3.正确的比较对策245
2.将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245
(三)比较方法246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247
1.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247
四、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247
(一)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准则247
6.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不构成侵权248
5.缺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248
3.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替换,侵权成立248
4.侵权物中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248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249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249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249
1.字面侵权249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249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249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52
(五)“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254
(六)“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258
(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263
一、假冒他人专利263
第十四章 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263
1.仿制专利产品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264
(三)假冒他人专利与其他侵权行为的界限264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区别264
2.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265
2.审理的重点266
1.如何确定案由266
3.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266
(四)对假冒他人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266
3.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关系267
5.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损失赔偿269
4.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269
1.法律依据271
(五)假冒他人专利罪271
3.何为情节严重272
2.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特征272
(一)何为冒充专利273
二、冒充专利273
1.将自己已过期的专利号标注在产品上275
(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275
2.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自己的有效专利号276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后果277
一、关于重复授权279
第十五章 由重复授权引发的侵权279
二、重复授权权利的产生280
三、重复授权的违法性281
四、怎样处理涉及重复授权专利的侵权纠纷283
一、停止侵权287
第十六章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287
二、赔偿损失289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90
(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90
(一)关于实际损失290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额作为损失赔偿额291
4.定额赔偿292
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292
三、消除影响293
(三)对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适用293
(一)何为反诉专利权无效295
一、反诉专利权无效295
第十七章 反诉专利权无效与中止诉讼295
3.反诉专利权无效的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不能合并审理296
2.对反诉管辖的法院不同296
(二)反诉专利权无效的特点296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发生变化296
(三)提出反诉有无期限限制297
(四)反诉请求向谁提出298
(五)人民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衔接300
(一)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301
二、中止侵权诉讼301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302
(三)中止与不中止的运用306
(五)对以反诉为手段拖延侵权诉讼行为的对策307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何执行307
(一)怎样处理先决侵权与后宣告专利权无效308
三、专利权无效对在先生效判决的效力308
(二)对“裁定”的理解与适用310
1.增加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311
2.判决与裁定的含义312
3.对“裁定”的溯及力如何适用313
(一)是否提交检索报告不是侵权诉讼立案的依据314
四、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314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性质315
(四)谁有权作出检索报告316
(三)谁有权申请作检索报告316
(六)怎样对待“部分权利要求有专利性”的结论317
(五)怎样看待检索报告结论317
一、问题的提出319
第十八章 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319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320
(一)起诉案件325
三、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审理325
(二)诉讼管辖327
(四)审理及判决内容328
(三)合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328
2.只能请求实施方支付适当的费用330
1.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提出诉讼请求330
第十九章 临时保护期费用及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330
一、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案件的审理330
(二)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331
(一)何为权利冲突331
3.可以与专利侵权纠纷合案审理331
4.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仅针对发明专利331
二、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审理331
3.保护在先权利原则332
2.诚信原则332
(三)对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原则及做法332
1.公平原则332
一、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334
第二十章 专利纠纷案件的种类、管辖与举证责任334
1.证据的作用335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335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335
3.举证责任的承担336
2.举证责任336
1.举证责任的倒置337
(二)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337
2.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338
3.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界限339
4.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之前,原告负有初步举证义务341
6.被告怎样负举证责任345
5.关于新产品的标准及举证责任345
(一)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主体347
一、诉讼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347
第二十一章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347
(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应提交的证据348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348
(四)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供担保349
(五)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350
(一)财产保全352
二、诉讼中及诉讼前的财产保全352
(二)提出财产保全的主体353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354
2.案件必须有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354
(三)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354
1.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354
(五)财产保全的方法355
(六)提供担保356
(七)诉前财产保全357
(八)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承担358
(一)先予执行359
三、诉讼中的先予执行359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360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360
(四)申请先予执行的责任361
(五)先予执行的复议362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363
(一)诉讼时效363
第二十二章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363
一、一般诉讼时效363
(一)明确专利权生效日364
二、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364
(二)“得知”或者“应当得知”365
(三)哪个阶段的“得知”或者“应当得知”366
(四)对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怎样计算诉讼时效367
三、临时保护期费用的诉讼时效369
(一)专利法之前的状况373
一、我国保护外观设计的立法373
第四部分 外观设计侵权诉讼373
第二十三章 外观设计立法与外观设计373
(二)专利制度建立中对保护外观设计的思考374
二、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376
(三)外观设计立法中的几点启示376
(二)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形状、图案为对象377
(一)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377
(三)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378
(五)外观设计必须是一种新的设计379
(四)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上应用379
(一)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异同381
一、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关系381
第二十四章 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381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审查中,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可否相互作为对比文件382
2.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385
1.分析两者是否实际交叉或者重合385
(三)在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可否互相对抗(抗辩)385
4.保护对象不同388
3.保护期限不同388
二、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关系388
1.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388
2.获权条件不同388
2.功能、作用不同389
1.保护内容不同389
5.权利内容不同389
6.侵权认定标准不同389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权的关系389
6.侵权认定标准不同390
5.权利范围不同390
3.获权条件不同390
4.保护期限不同390
(二)外观设计与包装、装潢的区别391
(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91
四、外观设计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关系391
(三)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申请为外观设计如何处理392
5.侵权认定标准不同392
1.权利的产生不同392
2.保护的对象不同392
3.获得保护的条件不同392
4.保护范围不同392
(四)外观设计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相互转换395
(一)保护范围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396
一、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396
第二十五章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396
(二)“设计要点”的作用398
1.以对形状的比较为主400
(四)侵权比较的方法400
(三)涉及色彩的外观设计400
3.突出保护色彩时,比较色彩应与事先声明相一致401
2.对图案、色彩的比较应当一同考虑401
(六)排除功能、效果等因素402
(五)与公知设计的关系402
(一)同类产品的划分403
二、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403
(二)侵权判定的标准407
(三)侵权判定的方法410
(四)侵权判定比较对象412
(一)相同与相近似413
三、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413
(五)不适用等同原则413
(二)排除产品大小、物质、内部构造及性能414
(四)单一要部和多个要部415
(三)排除公知设计部分415
一、外观设计保护从授权之日开始418
第二十六章 外观设计侵权讼诉中的几个程序法问题418
二、防止依据失效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权诉讼420
(一)行政与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422
三、对不该授权的外观设计如何处理422
(二)实践中的不同看法与做法423
(三)不同观点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430
四、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采取“临时禁令”应慎重431
五、侵权诉讼中反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中止问题433
六、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问题434
(一)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436
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436
第二十七章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中的几个实体法问题436
(二)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制造437
(四)实践中对制造、使用、销售行为的鉴别438
(三)对产品外观设计的销售438
(三)对“不知道”的认定445
(二)专利产品上未指明专利标记,可否认定被告“不知道”445
二、对销售“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理解445
(一)什么是合法来源445
(四)销售商在得到侵权警告时,是否要主动停止销售行为446
(一)什么是成套产品447
三、成套产品与组合产品的侵权认定447
(二)成套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448
(五)组合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449
(四)组合产品申请外观设计的条件449
(三)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449
(二)我国尚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450
(一)部分外观设计专利450
四、关于产品外观设计的部分保护问题450
五、关于从属外观设计专利451
六、运用公知设计进行侵权抗辩453
(二)产品的包装瓶、盒、袋、箱外观设计被侵权,怎样计算损失赔偿额454
(一)产品外观设计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时,怎么计算赔偿额454
七、外观设计侵权损失赔偿额计算问题454
(三)产品外观设计被用在另一产品中,是另一个完整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怎样计算赔偿额457
(五)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怎么办458
(四)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未生产上市,对损失赔偿额有何影响458
(六)发生侵权后,原告的利润未下降,被告未获得利润,是否认定原告就没有损失459
一、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463
第二十八章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概述463
第五部分 专利合同诉讼463
三、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特征464
3.专利实施权464
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464
1.专利申请权464
2.专利权464
四、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465
(一)技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467
一、技术合同的履行467
第二十九章 专利技术合同的履行与违反合同的责任467
(三)适当履行原则468
(二)亲自履行原则468
(二)违反技术合同的赔偿责任469
(一)违反技术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469
二、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469
(四)扩大的损失的赔偿责任470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70
(六)当事人双方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471
(五)侵权与违约行为的双重责任471
(八)不可抗力的免责472
(七)因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责任472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474
1.项目名称474
第三十章 专利权转让合同474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概念474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内容474
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475
5.专利文献和技术资料的清单475
3.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有效期限475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475
四、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476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76
7.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76
8.争议的解决办法476
五、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477
六、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478
七、专利权被宣布无效对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影响479
1.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481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内容481
第三十一章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481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概念481
7.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82
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482
2.发明创造法律状态及性质482
3.技术成果实施情况482
4.专利申请文件及技术资料的清单482
5.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482
五、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483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483
8.争议的解决方法483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83
第三十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85
一、专利实施486
3.公民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自己实施”487
2.共有专利权的“自己实施”487
二、专利实施的方式487
(一)自己实施487
1.单位所有的专利权的“自己实施”487
2.国家计划实施许可488
1.一般实施许可488
4.外国单位或外国公民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自己实施”488
(二)许可他人实施488
3.强制实施许可489
4.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490
3.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490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内容490
1.序言490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490
5.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491
6.技术服务的内容492
7.验收标准和方式493
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494
10.后续技术的改进提供与分享495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95
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496
11.争议的解决办法496
(一)独占实施许可合同497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497
(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498
(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498
(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499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99
4.专利权人在诉讼中称其未收到中国专利局的缴费通知书是由于当地邮递员毁弃信件所致(邮递员因毁弃信件被判刑)501
3.中国专利局发出两次书面缴费通知均发给了专利权人501
1.缴纳专利年费和维持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501
2.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缴纳专利年费是一种代理行为501
(一)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503
六、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503
(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503
(三)认定违约应注意的问题504
(二)受让方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504
(一)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506
二、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506
第三十三章 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506
一、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506
(二)在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开以后、授予专利权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507
(二)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独占性或排他性许可508
(一)如何确定纠纷案由508
三、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508
(三)将“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作为“专利技术”转让,如何认定合同效力509
第三十四章 无效专利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512
一、无效专利技术合同512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513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514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515
(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18
二、几种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的技术合同519
(一)不能以法人“超经营范围”为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519
(二)不能以“技术不成熟”为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520
(三)不能以合同“未进行登记或备案”为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520
三、对无效专利技术合同的处理原则521
(一)无效专利技术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521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522
一、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诉讼管辖524
二、对合同标的专利技术的鉴定问题524
第三十五章 审理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几个问题524
(二)应注意为当事人保守商业、技术秘密527
(三)专利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实施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视为许可方违约527
(一)应采取民主的办法,允许当事人质询答辩527
三、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中,第三方提出侵权诉讼529
如何处理529
四、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中,他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如何处理531
五、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中,第三方提出权属争议如何处理532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533
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与作用534
八、关于不争议条款的效力535
九、关于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536
(一)国内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536
(二)涉外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537
后记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