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法律适用手册 刑法分册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龚培华主编;上海市法学会编 著
- 出版社: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ISBN:7806818235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502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532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适用-中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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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二条 本法的任务3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3
上编 总 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
第一条 刑法的目的与依据3
第六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4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4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5
第十条 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外国审判约束5
第七条 本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5
第八条 本法对外国人的效力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5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6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9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9
第二章 犯罪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9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9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9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14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14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14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7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7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17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18
第三节 共同犯罪18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8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8
第二十六条 主犯20
第二十七条 从犯22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23
第四节 单位犯罪23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23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23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29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30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30
第三章 刑罚30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30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30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30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30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32
第二节 管制32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方法32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和义务33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34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34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35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35
第三节 拘役35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35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35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3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5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35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39
第五节 死刑39
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40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例外40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41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42
第六节 罚金42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43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4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44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45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4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内容46
第八节 没收财产46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46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46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47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48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48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48
第一节 量刑48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48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49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52
第二节 累犯52
第六十七条 自首53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53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53
第六十八条 立功61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64
第四节 数罪并罚64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65
第五节 缓刑65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65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65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66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权利义务67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67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68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期间的考察68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69
第六节 减刑69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76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77
第七节 假释77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77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权利义务81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81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81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82
第八节 时效82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监督82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82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84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84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85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85
第五章 其他规定85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85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85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界定91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91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91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界定91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的适用范围92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诚实义务92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92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92
煽动分裂国家罪95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95
下编 分 则9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95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95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96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9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97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97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97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从重处罚97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97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98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9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10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10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1
投放危险物质罪101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01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101
决水罪101
爆炸罪101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0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102
过失决水罪102
过失爆炸罪102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03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4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10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04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10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05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05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05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05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5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6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106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06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06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0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1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1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13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1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14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15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15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1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1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11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1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2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2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2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21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2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22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26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28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29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30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3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33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34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3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35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特别规定135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135
第二节 走私罪135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135
走私核材料罪135
走私假币罪135
走私文物罪135
走私贵重金属罪135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14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46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走私行为的处罚150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行为15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走私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处罚152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152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1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155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5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56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56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15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57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58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5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5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1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16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6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6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6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16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167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168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6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68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6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0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1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目前尚无罪名规定,暂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2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73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73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7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74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情形175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情形175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情形175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176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78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179
骗购外汇罪180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18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18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18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8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186
金融凭证诈骗罪189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189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1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192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19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94
第二百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196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死刑的适用196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19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97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200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201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201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3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10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11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212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21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214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认可和处罚21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21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15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8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2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223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225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27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22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29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22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230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231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231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233
倒卖车票、船票罪246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4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24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48
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49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49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250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250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25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5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253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25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254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254
猥亵儿童罪25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257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5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258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259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60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261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61
非法侵入住宅罪262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262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262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62
暴力取证罪264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264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264
诽谤罪264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26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67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67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6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67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26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269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69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27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70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7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272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27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272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272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272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27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73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280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292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292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295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298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298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299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300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302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304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305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305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30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30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0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07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309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09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310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313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1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31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31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处罚314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314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31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14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14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315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15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31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316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316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316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31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31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17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17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17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2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320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32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2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2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20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328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328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328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28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33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31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3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332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332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32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33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3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332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33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3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5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3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3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39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339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339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39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339
暴动越狱罪339
聚众持械劫狱罪339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34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42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4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43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344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45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345
过失损毁文物罪346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46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346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346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47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47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47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34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47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4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34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48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48
强迫卖血罪349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349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4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49
非法进行节 育手术罪350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350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50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350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51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51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5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51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5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352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52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52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54
破坏性采矿罪355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355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56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5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357
滥伐林木罪35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357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60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60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360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75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7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375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76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376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7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379
强迫他人吸毒罪37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79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79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380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本节规定之罪应从重处罚的情节380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80
协助组织卖淫罪381
强迫卖淫罪38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81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381
引诱幼女卖淫罪38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82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383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383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383
嫖宿幼女罪383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84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8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9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391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393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393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394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95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9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95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395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95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95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9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95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96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96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96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96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96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97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97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397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98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98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98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9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399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99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402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403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410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414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414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41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415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受贿的处罚41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41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41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418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419
隐瞒境外存款罪420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20
私分罚没财物罪421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421
玩忽职守罪422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422
第九章 渎职罪42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27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27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29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429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42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2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31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431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34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35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36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37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38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39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40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442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4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44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44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449
商检人员失职罪450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人员徇私舞弊罪450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51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51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53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54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54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56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56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5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58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59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61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46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461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461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461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461
拒传、假传军令罪461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46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62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62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62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62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462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62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462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463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463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63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63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463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464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464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464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64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64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64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465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465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65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465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465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65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65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465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466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466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467
附则467
附件一468
附件二469
附录一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470
附录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75
附录三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485
附录四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489
附录五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493
附录六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96
附录七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目录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