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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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实用解读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1259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454页
  • 文件大小:69MB
  • 文件页数:484页
  • 主题词:公司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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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调整对象的界定2

第三条 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责任承担方式3

第四条 股东权利6

第五条 公司的义务及权益保护8

第六条 公司设立登记原则及登记信息公开11

第七条 营业执照的核发、记载事项及换发16

第八条 公司名称须标明字样19

第九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条件及债权债务承继32

第十条 公司住所35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适用对象36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方式38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登记41

第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及责任承担方式44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限制47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的议事规则48

第十七条 公司对职工的义务51

第十八条 公司工会的职权及民主管理53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活动的保障55

第二十条 股东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后果57

第二十一条 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禁止及其法律后果59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及救济途径61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65

第一节 设立65

第二十三条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65

第二十四条 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68

第二十五条 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69

第二十六条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71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财产限制及评估作价76

第二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83

第二十九条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88

第三十条 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补足责任92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的签发及记载事项94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的置备、记载事项及登记96

第三十三条 股东知情权及例外102

第三十四条 分红及认缴新增资本规则104

第三十五条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105

第二节 组织机构108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法律地位108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职权110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召开规则112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方式113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组织115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限及会议记录116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表决规则117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18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的人数、组成、产生及机构设置119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及延时履职121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及职权122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组织125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会议记录125

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任免、法律地位及职权127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的设立及职权128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组成及机构设置129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及延时履职130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131

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质询、建议权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调查权133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事规则及会议记录134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保障135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36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适用规则及定义136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有限公司的投资限制137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公司投资者的身份注明138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138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作出方式139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审计140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推定141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42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定义142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145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职权的行使方式145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任期、组成、机构设置148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设立、任免及职权151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禁止152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数量、组成、产生及职权153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57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规则157

第七十二条 强制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行使期限163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履行的手续166

第七十四条 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168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172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75

第一节 设立175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75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79

第七十八条 发起人的人数及资格180

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181

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额的规定182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186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192

第八十三条 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的义务194

第八十四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的要求200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之一——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201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法定记载事项202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之二——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205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之三——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208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之四——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209

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及议事规则211

第九十一条 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213

第九十二条 募集设立申请登记的主体及申请文件215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责任220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223

第九十五条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227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置备的资料228

第九十七条 股东的查阅权和建议、质询权231

第二节 股东大会231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地位231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232

第一百条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次数及召开临时会议的法定情形237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238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240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44

第一百零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246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特殊表决方式——累积投票制248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249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议记录及保存250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250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组成、任期及职权250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253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25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25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及责任承担257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理的任免及职权25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兼任经理25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董、监、高人员提供借款260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监、高人员报酬披露制度260

第四节 监事会26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组成、产生及机构设置26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263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266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68

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268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交易重大资产或者提供重大担保的议事规则269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特别组织机构之一——独立董事269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特别组织机构之二——董事会秘书272

第一百二十四条 涉及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273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275

第一节 股份发行27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及其凭证275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275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276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的载体及法定记载事项276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权利人的表现形式278

第一百三十条 发行股票应记载事项279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种类的股份279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交付股票时间280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新股程序之一——股东大会决议280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新股程序之二——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认股书283

第一百三十五条 新股作价28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新股募足后须履行的程序285

第二节 股份转让286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份转让286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方式289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290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291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29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29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丧失的救济296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规则298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300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305

第一百四十六条 担任董监高人员的资格限制3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及禁止行为309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及法律后果312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监高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316

第一百五十条 董监高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318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对公司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320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对自身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322

第七章 公司债券32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32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及法定载明事项32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实物式债券的形式要件327

第一百五十六条 债券权利人的表现形式327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的文件及应记载事项328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制度328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券转让规则332

第一百六十条 债券转让方式33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债券发行规则336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341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3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342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审计345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351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354

第一百六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35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积金的用途358

第一百六十九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359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资料的提供应当真实、完整359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另立会计账簿及开立个人账户362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36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方式36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程序及债权人的救济途径366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370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程序372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376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程序377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的股东出资规则37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新设、增资、减资的登记手续382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38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事由3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议事规则390

第一百八十二条 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391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395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399

第一百八十五条 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申报401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方案的制定及公司财产的分配405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407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的相关程序410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415

第一百九十条 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418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419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外国公司的定义4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4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421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要求及章程置备422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方式423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及权益保护42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程序及禁止行为425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428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428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429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430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432

第二百零二条 提供违法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434

第二百零三条 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436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侵犯债权人权益的法律责任437

第二百零五条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439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39

第二百零七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40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43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上级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46

第二百一十条 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447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逾期开业、不当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449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450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51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451

第二百一十五条 刑事责任的承担451

第十三章 附则453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453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45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施行日期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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