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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8版 2013最新版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47799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595页
  • 文件大小:212MB
  • 文件页数:613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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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第3条职权原则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4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4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4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5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5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

第10条两审终审制6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6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8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8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0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10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1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5

第二章 管辖25

第18条职能管辖25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35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36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37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37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37

第24条地域管辖39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44

第26条指定管辖46

第27条专门管辖48

第三章 回避49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9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52

第30条回避的决定53

回避决定的效力53

回避的复议53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56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7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57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57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60

委托辩护的形式60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60

第34条指定辩护63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68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68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68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75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77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78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78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82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83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83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85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86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87

第五章 证据89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89

第49条举证责任107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107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108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108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111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15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120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122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124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124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125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125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26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126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128

第六章 强制措施129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130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132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135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138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138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41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147

第71条保证金退还147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148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150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56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56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158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59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162

第79条逮捕的条件162

第80条拘留的条件167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167

第82条扭送168

第83条拘留的程序168

第84条拘留的期限169

第85条提请逮捕170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172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172

第87条批捕权176

第88条审查批捕179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82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183

第91条逮捕的程序184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184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185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85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187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187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87

第98条侦查监督18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92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92

第100条财产保全196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196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98

第八章 期间、送达199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199

第104条期间恢复199

第105条送达199

第九章 其他规定200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20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02

第一章 立案202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202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202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205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212

第111条立案监督218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224

第二章 侦查2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5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225

第114条预审226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22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27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227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227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228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229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230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231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232

第三节 询问证人233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233

个别询问原则233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234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235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35

第四节 勘验、检查235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235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235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236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236

第130条人身检查237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38

第132条复验、复查239

第133条侦查实验239

第五节 搜查240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240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240

第136条搜查证240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41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242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43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43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248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250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251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51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260

第七节 鉴定261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65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266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267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68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269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269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271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272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273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274

第九节 通缉275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75

第十节 侦查终结276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76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81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81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82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83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83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284

第160条侦查终结284

第161条撤销案件28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92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93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96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300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301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306

第三章 提起公诉308

第167条公诉权310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312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314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314

第171条补充侦查317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319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323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324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324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326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327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328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29

第三编 审判344

第一章 审判组织344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344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347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3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54

第一节 公诉案件354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354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356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360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361

第185条开庭365

第186条法庭调查367

第187条出庭作证369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371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372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374

第191条休庭调查376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378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79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82

第195条评议、判决384

第196条宣告判决387

第197条判决书388

第198条延期审理390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392

第200条 中止审理392

第201条法庭笔录393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394

第203条审判监督394

第二节 自诉案件397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397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99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401

第207条反诉402

第三节 简易程序402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03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404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405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405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405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406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406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407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40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408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408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408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413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414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414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415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417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419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423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427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428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430

第228条重审430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430

第230条重审审限430

第231条二审程序431

第232条二审审限431

第233条二审效力431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43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41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441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441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444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445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445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448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448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50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450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463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464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468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468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476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476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476

第四编 执行477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477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478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79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480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481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483

第254条监外执行498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505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506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506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508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517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518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521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522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527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528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528

第五编 特别程序537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537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537

第267条指定辩护540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542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543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545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549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550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552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553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554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55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556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556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559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561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63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563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568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570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572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572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72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572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573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576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578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579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579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580

附则583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583

附录584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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