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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1 第2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1 第2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44/30660743.jpg)
- 刘德权主编;陈裕琨本卷主编;缪蕾本卷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510909962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785页
- 文件大小:395MB
- 文件页数:818页
- 主题词: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国家赔偿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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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总论1
1.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1
2.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5
3.改革管辖制度,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8
4.创建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12
5.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16
6.创新裁判方式,注重争议的实质性解决18
7.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行政审判质效19
8.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关系22
9.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4
10.确立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的行政案件审判规则25
11.妥善处理群体性、民生类、涉农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案件30
12.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拆违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4
13.推进良性互动,营造有利司法环境39
14.明确申诉再审分工,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突出问题43
15.强化对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保护44
16.规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48
第二章 受案范围52
17.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52
18.通报批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54
19.应根据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确定取缔的性质54
20.以“吊销许可证”为名自行纠正不当发证行为应视为行政处罚57
21.行政机关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8
22.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61
23.发布立即停航紧急通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63
24.收缴违禁品或非法物品的法律性质63
25.劳动教养决定为可诉性行政行为64
26.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66
27.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70
28.不服公安机关留置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71
29.交警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72
30.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纠纷的受理72
31.政府依职权批准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决定不可诉74
32.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75
33.政府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76
34.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可诉性77
35.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80
36.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2
37.具体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的可诉性82
38.答复行为、通知行为的可诉性84
39.行政检验、检测、检疫的可诉性86
40.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的可诉性87
41.监督检查事实行为的可诉性88
42.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8
43.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直接导致学生身份丧失行为的可诉性91
44.高校不依法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行为的可诉性94
45.高考录取行为的可诉性94
46.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95
47.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村民待遇问题的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96
48.乡政府违法向村民提取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和社会生产性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98
49.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行为的可诉性98
5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住宅小区颁发验收合格证行为可诉100
51.受理行为的可诉性101
52.公司登记案件中备案事项的可诉性102
53.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予受理103
5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催告行为的可诉性104
55.《行政强制法》第44条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对象是限期拆除决定105
56.以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对医疗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05
57.价格鉴定、认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6
58.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107
59.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8
60.公安机关扣押案外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114
6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114
62.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15
63.公安机关故意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116
64.公安局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17
65.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政调解行为”可诉118
66.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19
67.人事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公职处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20
68.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行为的可诉性121
69.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122
70.政府运用强制干预性行政手段保证实施的“意见”具有可诉性124
71.行政机关内部指示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126
72.“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128
73.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130
74.征兵等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130
75.军人以未批准退出现役为由起诉军事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31
76.行政机关拒绝对本机关退休干部去世发放家属抚恤金行为不可诉132
77.根据实质内容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133
78.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135
79.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具有可诉性136
80.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具有可诉性138
81.针对不同对象但只能特定阶段适用的为具体行政行为140
82.司法局“对年满70的律师不再注册”的规定系抽象行政行为141
83.行政机关作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行为的可诉性144
84.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处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49
85.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可诉性151
86.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160
87.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可诉162
88.公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163
89.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64
9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166
9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72
92.《火灾事故通报》不具有可诉性174
93.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175
94.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176
95.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178
96.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179
97.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属行政合同183
9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具有可诉性184
99.土地使用者认为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赔偿属于行政诉讼范畴187
100.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的行为具有可诉性188
101.行政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行为的可诉性189
10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190
10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行为的可诉性192
104.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94
105.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可诉性195
106.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96
107.公民政治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97
108.行政调解行为的可诉性198
109.对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9
110.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纠纷案件的受理200
111.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201
11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具有可诉性201
第三章 起诉和受理203
113.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基本政策精神203
114.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及保护诉权原则的运用204
115.海事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206
116.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209
1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11
118.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213
119.涉及人身权的地域管辖问题216
120.行政诉讼第三人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218
121.土地行政确权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19
12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的管辖220
123.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222
124.非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原告资格223
125.相邻权人、环境权人的原告资格225
126.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227
127.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29
128.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有原告资格231
129.企业投资者的诉权231
130.商标独占许可权人的原告资格232
131.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土地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33
132.采矿权实际享有人具有采矿权及矿补费纳费义务主体资格236
133.非国有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企业形态后的诉权237
13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38
135.股份制企业权力机构的原告资格240
136.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诉权241
137.公司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242
138.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243
139.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244
140.普通债权人的原告资格245
141.乘客可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行为247
142.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248
143.继承权未经依法确认即以继承人身份起诉不具有原告资格249
144.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251
145.出卖人起诉没收货物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告资格251
146.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252
147.行政行为介入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起诉行政行为原告资格255
148.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56
149.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257
150.原告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60
151.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婚姻登记行为260
152.确定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应考虑继承顺序262
153.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近亲属受委托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262
154.对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263
155.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265
156.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分段)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69
157.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行政委托270
158.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起诉的应以授权单位为被告272
159.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73
160.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275
161.综合整治指挥部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275
162.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主体资格277
163.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278
164.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279
16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280
166.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行政诉讼被告281
167.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282
168.省委组织部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285
169.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286
170.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可以邮电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87
171.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289
172.委托行政许可诉讼中的第三人291
17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时,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292
174.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时的起诉期限计算及最长起诉期限293
175.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295
176.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计算295
177.违法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时的起诉期限计算297
178.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错误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计算起诉期限298
179.根据村民参与征地安置补偿行为可以推定其知道征地批复内容并以此计算起诉期限300
180.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301
181.拒收行政处理决定时起诉期限的计算302
182.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的计算302
183.当事人在解除收容审查3年后不停申诉的行为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304
184.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行为中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起诉期限分别计算305
185.行政机关依据不同法律作出一项处理内容而不同法律对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长起诉期限计算306
186.非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306
187.行政许可案件的起诉期限308
188.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点309
189.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310
190.经过公告行为的起诉期限起算311
191.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驳回起诉312
192.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缺乏法律依据313
193.因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撤诉后又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314
194.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315
195.不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316
196.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317
197.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318
198.行政诉讼的公民代理问题319
199.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居民以公民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319
200.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的分工320
第四章 审理程序321
201.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不可重复起诉321
202.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24
20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的诉讼客体325
204.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326
205.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问题328
206.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332
207.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但互不构成审判前提的可以分别独立进行332
208.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具体行政行为333
209.刑事诉讼成为行政诉讼附属问题时的审理程序335
210.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335
211.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又提出刑事自诉的,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先就刑事自诉进行审理338
212.受害人在刑事自诉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40
213.审查原告行为与审查被告行为的关系340
214.非诉讼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342
215.行政委托情形下对委托行为及受委托实施的行为均应进行审查343
216.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性强制措施时对未起诉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理343
217.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一并起诉时应将两个诉并案审理345
218.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不能审查扣留、查封行为345
219.法律审基础上的适度的事实审346
220.法院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47
221.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关系348
222.庭前准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349
223.驳回起诉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350
224.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有异议应当重新开庭350
225.行政诉讼和解制度351
226.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358
227.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条件359
228.原告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撤诉,被告的改变行为依然有效361
229.裁定准予撤诉的时机及裁判方式362
230.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适用范围363
231.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才可以按撤诉处理364
232.原告因裁定先予执行而申请撤诉,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是否准予365
233.撤诉后诉讼费用的承担365
234.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加重相对人负担的应承担相应费用367
235.当事人对有关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368
236.人民检察院不可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368
237.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有条件地保留拘传措施369
238.人民法院不允许原告撤诉,原、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70
239.被告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71
240.诉讼保全的范围371
241.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372
242.先予执行的条件373
243.先予执行裁定可以重复适用375
244.一审中未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中提出的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376
245.一审程序中已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程序中不须再提出376
246.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财产分别提出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先采取财产保全再采取先予执行377
247.先予执行不接受检察院抗诉的法律监督378
248.二审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79
249.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条件380
250.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381
251.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382
252.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当事人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382
253.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84
254.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限制385
25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才应当发回重审386
256.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裁定中止执行的时间及署名386
257.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案件387
258.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提起再审申请388
259.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再审390
260.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391
261.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再审抗诉的发起时限及次数391
262.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395
263.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的处理396
264.再审案件存在程序错误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396
265.二审和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错误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处理397
266.诉讼中变更被告的审理期限从变更被告之日起重新计算399
267.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400
268.协调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401
269.期间自开始日至届满日均为节假日的计算402
270.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的处理403
271.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及情形403
27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405
273.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407
274.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408
第五章 证据及事实审查409
275.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409
276.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410
277.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事实由行政机关认定412
278.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413
279.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责任414
280.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说服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417
281.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以原告提出申请为起诉条件417
282.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19
283.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421
284.原告应对其提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认定但与该行为合法性有关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22
285.授益性行政行为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423
286.公司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的举证责任424
287.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承担的举证责任425
288.被告延期举证的处理427
289.被告提供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428
290.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举证期限429
291.被告怠于举证的处理430
292.被告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依据不可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435
293.二审中被告可针对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补充证据,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具备的证据除外436
294.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437
295.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438
296.被告未提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法院认定其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438
297.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440
298.法院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被告不利证据的条件442
299.法院允许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第三人有利证据的条件443
300.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444
301.中国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446
302.当事人提供外文证据的要求447
303.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范围447
304.法院有限的调取证据权448
305.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450
306.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特殊情形450
307.法院不能依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451
308.二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451
309.再审程序中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452
310.法院应当尽量限制主动委托鉴定454
311.法院勘验现场需要注意的程序性问题455
312.人民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455
313.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456
31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出示证据的顺序458
315.涉密证据的质证方式459
316.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反悔的,应当进行质证461
317.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特权的情形462
318.被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464
319.“品格证据”的证明效力465
320.“陷阱证据”的证明效力467
321.“悬赏证据”的证明效力468
322.查封、扣押清单的证明效力469
323.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470
324.严格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72
325.被告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473
326.被告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474
327.其他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475
328.证言真实性的审查方法476
329.鉴定结论的审查方法477
330.专业意见的审核认定479
3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480
33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480
333.书证最佳证据规则481
334.证明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483
335.当事人在法庭上推翻行政程序中所作陈述时的证据采信标准485
336.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后又反悔的,非有充分证据,法庭不予支持486
337.无关联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487
338.诉讼上自认的证明效力488
339.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由法官据情酌定490
340.默示的自认的证明效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性分析后确定490
341.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案件不应排除在自认范围之外492
342.推定规则的适用493
343.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采用案卷主义494
34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497
345.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498
346.优势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500
347.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504
第六章 法律适用506
348.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506
349.新旧法不一致时应按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510
350.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认定涉及民事问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12
351.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必须中止案件审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513
352.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516
353.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517
354.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未缴纳养路费的单位、个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519
355.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执法中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520
356.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上位法523
357.不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526
358.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527
359.国办发〔1995〕27号文件可以作为审理水政行政征收案件的依据527
360.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529
361.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533
362.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534
36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适用地方性法规539
364.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超越权限范围的不能适用540
365.农村液化气管理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前提下,可以参照地方政府规章541
366.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不予参照适用542
367.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不予参照适用543
368.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49
369.人民法院对规章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和方式552
370.《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任意扩大公安部门职责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参照552
371.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宜作为审理依据554
372.行政解释符合法律规范原意时才能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554
373.行政机关的个案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557
374.对行政机关程序规则解释的审查558
375.行政解释性文件的生效时间应当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日559
376.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符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应视为法定程序561
377.国家轻工业局内设机构无权就《盐业管理条例》作出解释,且该解释未对外公示,不能成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562
378.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程序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564
379.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64
380.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67
381.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限缩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条件,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68
382.下位法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正当理由扩大承担义务主体范围,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70
383.下位法超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71
384.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71
385.下位法缩小特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导致行政机关义务缩减与公民权益扩大,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572
386.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573
387.实施性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76
388.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76
389.不同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578
390.总则与分则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分则规定579
39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580
392.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间法律规范发生变更时的法律适用581
393.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的处理584
394.司法解释具有创制性质的内容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585
395.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586
396.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但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587
397.联合规章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589
398.部门规章之间有关部门职权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联合规章589
399.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行使592
400.对卖淫嫖娼行为应采用广义的法律解释595
401.文义解释中专业术语的解释具有优先性596
402.同一法律规范内部条文之间相互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条文之间的联系进行解释599
403.下位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600
404.对语义有所扩大并且有害于立法目的的,一般倾向于作限缩解释602
405.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职权的冲突604
406.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有利的通常应作等外解释607
407.委托他人代为调剂人民币非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609
408.将淫秽物品出售后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610
409.应当适用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611
410.工商机关对被举报车辆进行堵截并暂扣所载涉嫌假酒的措施不属上路设卡检查行为611
411.佣金、折扣入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判断612
412.对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养路费缴纳义务616
413.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应以相对人不存在免责事由为前提618
414.“坐堂医生”宣传推销自己研制的药品并为患者代购药品不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619
415.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无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620
4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无需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621
417.设定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处罚公开原则623
4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625
419.擅自扩大卫生间属于室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626
420.行政机关变相限制竞争的认定628
421.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629
422.招投标过程中对重新评标审核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630
423.符合正确导向的司法认定宜从宽把握631
424.责令改正非撤销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632
425.安监部门对道路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635
426.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637
427.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638
428.企业经济性质认定638
429.审判实践中适用禁止委托原则时应当注意的问题641
430.审理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641
431.扣押财物作为无主物处理的条件643
432.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43
433.单位内设上网场所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认定与处罚645
434.相对人作出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果多因”时的处罚648
435.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649
4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有效证据证明权属为国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650
437.工商机关对严格准入行业经营者的审查义务651
438.对行政惯例的合理依赖应予适当保护652
439.基础法律关系相关因素存有争议时不得径行物权登记653
440.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654
441.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655
442.财政部作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656
443.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657
444.客管处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招标费不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658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660
445.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660
446.申请再审案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确认标准661
44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说明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663
448.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适用有效和无效的法律规范,如果有关定性和处理的法律规范适用正确,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665
449.只引用有关定性或定性和处理的原则条文,未引用具体处理条文属适用法律错误665
450.事实上适用了合法的法律规范,但在法律文书中未引用,不属适用法律错误666
45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处理667
45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但不能不处罚668
453.考试机构的内设机构无权确认考试成绩无效669
454.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追缴非法携带入境的外币670
455.政府部门无权干涉破产财产的处理671
456.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生效判决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673
457.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欠缺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675
458.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与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676
459.法律法规只规定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其上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可以实施该项行政管理职权,但规章中明确划分管辖权的例外677
460.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在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者已经丧失申请复议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纠错678
461.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未划分的一般由县级行政机关行使679
462.对行政机关集中执法行为的审查679
463.层级管辖职权转移与诉讼管辖权转移的区别680
464.药品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681
465.对超越层级管辖职权行为的认定682
466.乡镇企业管理局免去挂靠企业投资人厂长职务和任命他人为厂长,以及查封企业财产属超越职权行为683
467.两地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发现的进行处理685
468.行为后果地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不具有管辖权685
469.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几个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罚权分别授予不同行政机关,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不能采取竞合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86
470.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超越职权687
47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权确认经济合同效力688
472.下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不能作出与其相冲突的行为689
473.除交通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在规划区征收或者免征规费的规定均超越法定职权690
474.对行政行为目的判断方法691
475.行政强制措施适当性的判断692
476.对既有合法目的又有非法目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当性的判断694
477.对行政机关是否作为裁量合理性的判断695
478.工商局未经清算和申请即注销企业登记缺乏依据696
479.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697
480.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程序符合行政法原则的应视为法定程序698
481.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698
482.对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规则的审查701
48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03
484.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的判断标准704
485.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706
486.“拆违”中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711
487.撤销行政许可前未听取被许可人申辩的构成程序违法711
488.程序瑕疵未影响相对人权利的,不足以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712
489.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715
490.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716
491.逾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及后果716
492.未依法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判决717
493.规划许可内容改变应遵循听证程序718
494.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的司法救济719
495.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措施的审查要点720
496.公安机关采取精神病人强制治疗措施案件的审查要点720
497.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721
498.行政机关因涉嫌犯罪将案件与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起诉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722
499.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723
500.行政机关实施保全性行政强制措施后可以继续调查取证724
50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725
50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反法定程序727
503.确认无效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适用标准733
504.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未责令重新作出,被告可以再作出处罚决定734
505.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必完成完整的行政程序736
50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被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行为的处理738
507.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可以加重处罚739
508.对于“视为显失公正”情况的处理739
509.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和实际未履行740
510.撤销拒绝行为的适用741
511.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方式741
512.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并非经过行政相对人申请才能启动744
513.行政机关将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745
514.工商局以不构成医疗广告为由不予查处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746
515.教育机构不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747
516.法院不得直接判令政府作出拆迁决定749
517.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750
518.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归入法定职责751
519.邮电局对符合条件的医院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属不履行法定职责754
520.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756
521.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可以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757
522.对村集体经济或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营权的行为乡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758
523.人民政府在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情形下无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759
524.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761
525.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条件763
526.行政处理决定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请765
527.可以适用情况判决的情形766
528.对尚无法律规范但符合政策精神的行政行为,只有达到权力滥用地步才予以撤销767
529.对次要证据不足、轻微的程序瑕疵、迟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适用维持判决768
530.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或承认其效力的特殊情形769
531.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的处理770
532.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征用、发放救济款物以及减免税费、救助、抚恤、安置等类行政案件的处理771
533.被告不适格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772
534.对无扣押财产事实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772
535.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不需发回重审773
536.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难以实现可以判决金钱补偿774
537.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案件的审查与判决776
538.登记机关以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为由不予登记案件的判决777
539.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的处理778
540.因二审中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原审裁判视为撤销779
541.未经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780
542.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决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780
543.原告和第三人逾期提供证据时的判决方式781
544.原告和第三人在二审中举证被采纳后的判决方式782
545.行政补偿案件可以参照行政赔偿方式直接作出具体补偿数额的判决783
54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外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784
547.再审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终结诉讼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