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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物权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 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编;朱凡主编;杨平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59181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583页
  • 文件大小:283MB
  • 文件页数:611页
  • 主题词:物权法-案例-分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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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1

第二条 [调整范围]2

【案例导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3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4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5

【案例导读】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5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7

【案例导读】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7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9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10

【案例导读】违反规章养狗被判自行承担损失10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11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2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12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12

【案例导读】卖方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登记13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14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15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16

【案例导读】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在当事人提供必备材料和依据的基础上,应尽实质审查义务,而非简单粗疏的形式审查17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18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19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19

【案例导读】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20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22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22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23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24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25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26

【案例导读】预告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则失效27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28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29

第二节 动产交付29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29

【案例导读】动产物权交付生效30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31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33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33

【案例导读】让与动产物权时,如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代替现实交付34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35

第三节 其他规定36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36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37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37

【案例导读】因合法建造房屋设立物权的,自建成起发生效力38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39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40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40

【案例导读】物权依法受保护40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41

【案例导读】房屋购买人与产权人不一致41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42

【案例导读】无权占有房屋被判返还43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44

【案例导读】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45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46

【案例导读】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46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47

【案例导读】行使不安抗辩权对象错误被判赔偿47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48

第二编 所有权50

第四章 一般规定50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50

【案例导读】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受法律保护51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52

【案例导读】非所有权人不得为动产设立担保物权52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54

【案例导读】国家专有的财产不得非法转让54

第四十二条 [征收]56

【案例导读】征收土地应依法补偿57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59

第四十四条 [征用]60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63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63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64

【案例导读】开采矿产须依法取得采矿权65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67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68

【案例导读】法律未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68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70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71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1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72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74

【案例导读】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75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76

【案例导读】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77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78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80

【案例导读】国有自然资源受法律保护8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82

【案例导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83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86

【案例导读】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86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88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方案应由集体成员依法定程序决定89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91

【案例导读】村民小组独立享有的集体所有权应独立行使92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94

【案例导读】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权受法律保护95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96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97

【案例导读】集体成员对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决定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98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99

【案例导读】私人对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100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101

【案例导读】私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102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104

【案例导读】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禁止他人侵占104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105

【案例导读】私人所有的股权受法律保护106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108

【案例导读】企业法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108

第六十九条 [保护社会团体财产]110

【案例导读】社会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11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13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13

【案例导读】业主应合理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114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115

【案例导读】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16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117

【案例导读】专有部分被转让时共有部分的权利也被一并转让119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120

【案例导读】物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有120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122

【案例导读】车库的归属应视情况具体分析123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124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126

【案例导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127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129

【案例导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得将住宅用于经营130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131

【案例导读】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132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134

【案例导读】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详细公布134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136

【案例导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产生的收益应按照面积比例分配137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139

【案例导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140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142

【案例导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委托协议进行物业管理143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144

【案例导读】业主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和噪音145

第七章 相邻关系148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48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149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149

【案例导读】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无规定时可遵照当地习惯150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152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方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152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154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方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154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155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方修缮建筑物提供必要的便利156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157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采光、日照158

第九十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159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规排放各种污染159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161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建筑施工时不得妨害相邻不动产的安全162

第九十二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163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164

第八章 共有166

第九十三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166

【案例导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167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168

【案例导读】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169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170

【案例导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及于共有物的全部171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172

【案例导读】各共有人对共有物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173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174

【案例导读】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175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176

【案例导读】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177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178

【案例导读】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179

第一百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180

【案例导读】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181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83

【案例导读】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184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185

【案例导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186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188

【案例导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188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189

【案例导读】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190

第一百零五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191

【案例导读】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适用共有规定192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94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194

【案例导读】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是善意并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登记交付的,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195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196

【案例导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197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197

【案例导读】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198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199

【案例导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199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200

【案例导读】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201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201

【案例导读】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202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拾金不昧]203

【案例导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20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205

【案例导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6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207

【案例导读】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祖产的埋藏物,在法律没有明确条款禁止私人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2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211

【案例导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211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213

【案例导读】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214

第三编 用益物权216

第十章 一般规定216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216

【案例导读】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17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218

【案例导读】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21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20

【案例导读】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20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222

【案例导读】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2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224

【案例导读】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225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227

【案例导读】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22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229

【案例导读】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230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32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232

【案例导读】依法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受法律保护2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235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36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237

【案例导读】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3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240

【案例导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4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43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24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246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7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248

【案例导读】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248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250

【案例导读】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25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252

【案例导读】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5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55

【案例导读】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256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257

【案例导读】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258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6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260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依法受保护26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261

【案例导读】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6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264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办理相应手续26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267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合同条款规定26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70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办理设立登记为生效要件271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272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73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275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或依约支付出让金27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277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地上物原则上归其所有278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279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280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281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82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284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以办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28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286

【案例导读】地上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移转的条件限制286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288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物不能单独转让288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290

【案例导读】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29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293

【案例导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294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95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进行注销登记并收回使用权证296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297

【案例导读】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29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00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300

【案例导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0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302

【案例导读】宅基地使用权可在集体组织内部转让30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304

【案例导读】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应获补偿30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06

【案例导读】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办理变更登记306

第十四章 地役权309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309

【案例导读】地役权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3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311

【案例导读】地役权的取得应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31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312

【案例导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区分31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314

【案例导读】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315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315

【案例导读】地役权区别于相邻关系,地役权人应当合理利用供役地316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317

【案例导读】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他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1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318

【案例导读】村委会重新发包后是否还负担地役权?319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320

【案例导读】设立地役权须经用益物权人同意321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321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322

【案例导读】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323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324

【案例导读】分割后的需役地上仍享有地役权3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325

【案例导读】供役地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后,地役权人有权禁止需役地的权利人通行吗?32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消灭]327

【案例导读】地役权人不按约定利用供役地,供役地权利人是否有权解除地役权关系?32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329

【案例导读】地役权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29

第四编 担保物权331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331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33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333

【案例导读】反担保的设定和实现33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336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3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341

【案例导读】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42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343

【案例导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债务人,担保人不再担责344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346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348

【案例导读】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的实现而消灭3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350

【案例导读】《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协调适用351

第十六章 抵押权353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353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353

【案例导读】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354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356

【案例导读】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的效力问题357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359

【案例导读】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案35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360

【案例导读】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界定36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362

【案例导读】土地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363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364

【案例导读】机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设立抵押,抵押权是否成立?365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367

【案例导读】因抵押合同条款欠缺,且无法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合同无效368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370

【案例导读】违约金条款还是流质条款3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371

【案例导读】未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7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374

【案例导读】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力37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376

【案例导读】浮动抵押权得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但尚未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377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378

【案例导读】抵押人将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财产出租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37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380

【案例导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381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383

【案例导读】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随着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规定38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385

【案例导读】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386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387

【案例导读】抵押权人可放弃抵押权388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390

【案例导读】2007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3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392

【案例导读】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要求确定浮动抵押财产39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39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395

【案例导读】拍卖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而非抵押人清偿396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抵押权清偿顺序]397

【案例导读】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398

第二百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400

【案例导读】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设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二期工程是否属于抵押财产401

第二百零一条 [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402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403

【案例导读】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404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405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405

【案例导读】抵押权最高限额的确定407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408

【案例导读】最高额抵押权能否随债权转让409

第二百零五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410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410

【案例导读】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无论约定的债权期间是否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412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413

【案例导读】最高额抵押权未规定的,适用一般抵押权的相关规定414

第十七章 质权416

第一节 动产质权416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416

【案例导读】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417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418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419

【案例导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419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420

【案例导读】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421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设立]422

【案例导读】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42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424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425

【案例导读】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26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427

【案例导读】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28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429

【案例导读】质权人可于特定情形下行使质物保全权利43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431

【案例导读】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擅自转质造成质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32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433

【案例导读】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434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435

【案例导读】债权实现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436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437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438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439

第二节 权利质权44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440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441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443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444

【案例导读】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4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447

【案例导读】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应当办理出质登记448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449

【案例导读】特定化的出口退税款可作为质押物45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452

第十八章 留置权453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453

【案例导读】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454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456

【案例导读】企业间的留置不受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45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458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459

【案例导读】留置可分财产的价值超过债务金额而致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59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461

【案例导读】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6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46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463

【案例导读】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债权人可依法实现留置权46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466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权实现]46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467

【案例导读】留置权、抵押权或者质权并存于同一动产上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467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468

第五编 占有470

第十九章 占有470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470

【案例导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优先适用合同约定4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71

【案例导读】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其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72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473

【案例导读】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473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474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475

【案例导读】占有保护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476

附则478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478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478

附录479

附录一 专题流程图479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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