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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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民法
  • 刘东根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55107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301页
  • 文件大小:130MB
  • 文件页数:317页
  • 主题词:民法-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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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1~8条)1

第2条【本法调整对象】1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9~35条)2

第10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

第13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

第14条【法定代理人】3

第15条【公民的住所】4

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6

第2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7

第21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7

第22条【宣告失踪的撤销】7

第23条【宣告死亡的条件】8

第24条【死亡宣告的撤销】8

第25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8

第32条【合伙财产】10

第34条【合伙的内部关系】10

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10

第三章 法人(第36~53条)12

第36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2

第39条【法人的住所】12

第43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13

第48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14

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14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70条)15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15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8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18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18

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18

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20

第61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0

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21

第63条【代理权】21

第64条【代理的种类】21

第66条【无权代理】22

第67条【违法代理】22

第68条【转委托】23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24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71~105条)24

第86条【按份之债】28

第87条【连带之债】28

第88条【合同的履行】29

第92条【不当得利】29

第93条【无因管理】31

第100条【肖像权】32

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106~134条)33

第109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33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5

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135~141条)35

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35

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35

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35

第138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5

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38

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38

第141条【特殊规定】38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150条)41

第九章 附则(第151~156条)41

第154条【期间的计算】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2

第一编 总则(第1~38条)42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1~8条)42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42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43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43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44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46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46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46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46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47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47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48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48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48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48

第二编 所有权(第39~116条)49

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39~44条)49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49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50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50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5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52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2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52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52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52

第74条【车位、车库】52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54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54

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84~92条)57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57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57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57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57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57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57

第八章 共有(第93~105条)58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58

第94条【按份共有】58

第95条【共同共有】58

第96条【共有物管理】58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58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58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58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58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59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59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59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59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61

第106条【善意取得】61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62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62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63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63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65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65

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117~169条)65

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117~123条)65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65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66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66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66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67

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67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68

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156~169条)68

第156条【地役权的内容】68

第158条【地役权效力】68

第162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68

第163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68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68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68

第166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68

第167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68

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170~240条)70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170~178条)70

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70

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70

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70

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72

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72

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72

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179~207条)73

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73

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73

第182条【房地产抵押】73

第184条【禁止抵押的财产】74

第186条【禁止流押】75

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75

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75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76

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76

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77

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78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79

第199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79

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81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81

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81

第十七章 质权(第208~229条)82

第208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82

第211条【禁止流质】82

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82

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84

第215条【质物保管】84

第217条【转质权】84

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84

第224条【权利质权设立】84

第225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84

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84

第227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84

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230~240条)85

第230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85

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86

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86

第234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87

第236条【留置权的实现】87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87

第五编 占有(第241~245条)88

第十九章 占有(第241~245条)88

第241条【有权占有】88

第242条【无权占有】88

第245条【占有保护】88

附则(第246~247条)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1

总则(第1~129条)91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8条)91

第2条【合同的定义】9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9~43条)91

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91

第10条【合同的形式】91

第14条【要约的定义】92

第15条【要约邀请】92

第16条【要约的生效】94

第17条【要约的撤回】94

第18条【要约的撤销】94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94

第20条【要约的失效】94

第21条【承诺的定义】94

第22条【承诺的方式】94

第23条【承诺的期限】95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95

第25条【承诺生效的效力】95

第26条【承诺的生效】95

第27条【承诺的撤回】95

第28条【新要约】95

第29条【承诺迟延】95

第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95

第31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95

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96

第33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96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96

第3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96

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96

第37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97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97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97

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97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98

第43条【保密义务】9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44~59条)99

第44条【合同的生效】99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99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99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101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101

第49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103

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104

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04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104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104

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05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105

第56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107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107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07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107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60~76条)108

第60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108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108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08

第63条【价格执行】109

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109

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109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109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110

第68条【不安抗辩权】111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11

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112

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112

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112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113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115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115

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16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90条)116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116

第79条【债权让与】116

第80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116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116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116

第83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116

第84条【债务承担】117

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117

第86条【从债的转移】117

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117

第88条【概括转让】118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118

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119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106条)119

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119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119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119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119

第95条【解除权消灭】120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120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21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121

第99条【法定抵销】121

第100条【约定抵销】121

第101条【提存的要件】121

第103条【提存的法律后果】121

第106条【混同】122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107~122条)122

第107条【违约责任】122

第108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122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23

第111条【瑕疵履行】123

第113条【损失赔偿额】123

第114条【违约金】124

第115条【定金】125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125

第117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26

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26

第119条【减损规则】127

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127

第121条【第三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127

第122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128

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123~129条)128

第125条【合同解释】128

第129条【诉讼时效】129

分则(第130~428条)130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130~175条)130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30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130

第136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130

第137条【知识产权归属】130

第138条【交付的时间】130

第139条【交付时间的推定】130

第140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130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132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33

第143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133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33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133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133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133

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33

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134

第150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134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134

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134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136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36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136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136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137

第168条【样品买卖】138

第169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138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13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176~184条)142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185~195条)143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143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143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143

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143

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143

第193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143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14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196~211条)145

第210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146

第211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146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212~236条)147

第214条【租赁期限】147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148

第224条【转租】149

第227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150

第228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150

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150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150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151

第236条【续租】152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237~250条)152

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152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15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251~268条)153

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153

第253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153

第254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153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154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155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155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269~287条)155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155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156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15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288~321条)159

第293条【客运合同的成立】159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159

第303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160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60

第315条【货物留置权】161

第318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16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322~364条)161

第322条【技术合同的定义】161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162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162

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162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163

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165

第33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165

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165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66

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167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167

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67

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169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69

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169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365~380条)171

第365条【保管合同的定义】171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172

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172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173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381~395条)173

第381条【仓储合同的定义】173

第382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173

第385条【仓单】173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173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396~413条)174

第396条【委托合同的定义】174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174

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175

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175

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76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176

第408条【另行委托】176

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176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176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414~423条)176

第414条【行纪合同的定义】176

第418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177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78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178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第424~427条)178

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178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178

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178

附则(第428条)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82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182

第2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182

第4条【反担保】182

第5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183

第二章 保证(第6~32条)184

第6条【保证的定义】184

第7条【保证人资格】185

第8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185

第9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185

第10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185

第12条【共同保证】186

第13条【保证合同的形式】186

第14条【最高额保证合同】187

第16条【保证的方式】187

第1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187

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187

第21条【保证范围】188

第22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88

第23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88

第24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88

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189

第26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189

第27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189

第28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190

第29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191

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191

第32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192

第三章 抵押(第33~62条)193

第四章 质押(第63~81条)195

第五章 留置(第82~88条)196

第六章 定金(第89~91条)197

第89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197

第90条【定金的成立】197

第91条【定金的数额】198

第七章 附则(第92~96条)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

第一章 总则(第1~8条)199

第二章 著作权(第9~23条)202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24~29条)210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30~46条)211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47~56条)214

第六章 附则(第57~61条)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19

第一章 总则(第1~21条)219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22~25条)224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26~33条)224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34~41条)226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42~47条)227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48~58条)228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59~74条)229

第八章 附则(第75~76条)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34

第一章 总则(第1~21条)234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22~27条)240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28~38条)242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39~43条)244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44~47条)247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48~55条)248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56~71条)249

第八章 附则(第72~73条)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3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253

第二章 结婚(第2~12条)253

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13~30条)256

第四章 离婚(第31~42条)260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3~49条)263

第六章 附则(第50~51条)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66

第一章 总则(第1~8条)266

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9~15条)269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16~22条)272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23~34条)273

第五章 附则(第35~37条)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77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277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4~22条)277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23~25条)278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26~30条)278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31条)279

第六章 附则(第32~34条)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80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5条)280

第2条【适用范围】280

第4条【侵权责任优先原则】280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281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281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281

第8条【共同侵权】282

第9条【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282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283

第11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的法律责任】283

第12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283

第13条【连带责任】283

第14条【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284

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284

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284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285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286

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287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287

第26条【过错相抵】287

第27条【受害人的故意】288

第28条【第三人的原因】288

第29条【不可抗力】288

第30条【正当防卫】289

第31条【紧急避险】289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289

第32条【监护人的责任】289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290

第34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290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291

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292

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94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294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294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294

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41~47条)295

第41条【生产者的责任】295

第42条【销售者的责任】295

第43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295

第44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296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297

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297

第49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97

第5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97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297

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297

第58条【过错推定的情形】298

第60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298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298

第66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298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298

第72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298

第73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298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299

第78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299

第83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299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85~91条)300

第85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300

第91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300

第十二章 附则(第92条)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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