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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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国刑法典
  • 朱琳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19702304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359页
  • 文件大小:72MB
  • 文件页数:38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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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法律部分3

第一卷 总则3

第一编 刑法3

第一章 一般原则3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3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4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或被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4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5

第二编 刑事责任第一章 一般规定7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8

第三编 刑罚10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10

第一节 自然人适用之刑罚10

第二节 法人适用之刑罚30

第二章 刑罚制度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34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40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减轻或免除之情节的定义54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57

第一节 时效57

第二节 特赦58

第三节 大赦58

第四节 复权58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61

第一编 反人类及人种之重罪61

第一副编 反人类之重罪61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61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之重罪62

第三章 共同规定63

第二副编 反人种之重罪65

第一章 优生及克隆繁殖之重罪65

第二章 共同规定65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67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67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67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生命罪70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72

第一副章 因强制失踪造成的侵犯人身罪75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76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76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90

第三节 性侵犯罪94

第三节 (乙)精神骚扰罪98

第三节 (丙)记录和传播暴力影像罪99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100

第五节 适用于自然人的附加刑102

第六节 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106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107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107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罪107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及疏于救助罪107

第四节 人体试验罪108

第五节 非法中断妊娠罪109

第六节 教唆自杀罪109

第六节 (乙)欺诈滥用他人无知或弱势地位罪110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111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113

第一节 逼人为奴罪及剥削被迫为奴之人罪113

第一节 (乙)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114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116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116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117

第一节 歧视罪117

第一节 (乙)贩卖人口罪119

第一节 (丙)强制遮面罪122

第二节 淫媒牟利罪及相关犯罪122

第二节 (乙)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极易伤害之人卖淫罪125

第二节 (丙)经营乞讨罪126

第二节 (丁)经营无照贩卖罪127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强制劳动罪及逼迫屈从罪128

第三节 (乙)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130

第四节 侵犯对死者应有之尊重罪130

第五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131

第六节 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133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134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134

第二节 侵害他人形象罪136

第三节 诬告罪136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137

第五节 侵害因数据集或信息处理产生的人之权利罪138

第六节 因遗传特征研究或基因样本鉴别侵害人身罪141

第七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142

第七章 侵害未成年人罪和危害家庭罪142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142

第二节 遗弃家庭罪143

第二节 (乙)违反家庭案件法官就暴力案件发布的裁定罪143

第三节 妨碍行使亲权罪144

第四节 损害亲子关系罪144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145

第六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150

第七节 自然人和法人共同适用之附加刑151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152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152

第一章 盗窃罪152

第一节 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152

第二节 一般规定155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156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157

第一节 勒索罪157

第二节 敲诈罪159

第二节 (乙)强制索取资金罪159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160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犯罪161

第一节 诈骗罪161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的犯罪162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163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164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164

第二节 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165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165

第四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166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167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及相近犯罪167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167

第二节 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及相近犯罪168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169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71

第一节 对人不造成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71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74

第三节 以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假警报罪176

第四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177

第三章 侵犯数据自动处理系统罪179

第四章 洗钱罪181

第一节 普通洗钱罪与含加重情节之洗钱罪181

第二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刑事责任182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184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184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184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全部或部分国家领土、武装力量或物资罪184

第二节 与外国通谋罪185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185

第四节 破坏罪185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186

第六节 教唆实施本章所指重罪之罪186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186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186

第二节 暴动罪187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招募武装力量和煽动非法武装罪187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防罪188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及危害涉及国防之保护区域罪188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189

第三节 危害情报部门罪190

第四章 特殊条款191

第二编 恐怖主义罪193

第一章 恐怖主义行为罪193

第二章 特殊条款197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198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198

第一节 妨碍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198

第二节 违法参与聚众罪199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罪及违法参与示威或公共集会罪200

第四节 武装集团及被解散的运动罪201

第五节 擅入学校教育机构罪202

第六节 在学校持械罪203

第七节 在公共道路上为广告目的散发钱币罪204

第二章 公职人员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204

第一节 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势罪204

第二节 对个人滥用权势罪205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206

第四节 附加刑209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210

第一节 个人行贿罪和权势交易罪210

第二节 针对公职人员的威胁和恐吓行为罪211

第三节 窃取及挪用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212

第四节 侮辱罪212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213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213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214

第八节 盗用政府专用标记罪214

第九节 盗用职衔罪215

第十节 违规使用身份罪215

第十一节 侵害身份罪215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责任216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217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217

第二节 妨碍司法活动罪219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223

第四节 附加刑及法人责任228

第五章 妨害欧洲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其他外国与国际公共组织之公共管理和司法行动罪230

第一节 妨害公共管理罪230

第二节 妨害司法行动罪231

第三节 附加刑及法人责任234

第六章 参与雇佣活动罪235

第四编 妨害公共信任罪236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236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238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信用证券罪241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标志罪243

第五章 贿赂非公职人员罪244

第一节 非公职人员受贿与行贿罪244

第二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刑事责任246

第六章 违反公共场所营业管理规定罪247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247

第四副卷 战争之重罪和轻罪249

第一章 各类战争重罪和轻罪249

第一节 战争重罪和轻罪之定义249

第二节 国际与非国际间武装冲突中的战争重罪和轻罪249

第三节 国际武装冲突之战争重罪和轻罪252

第四节 非国际武装冲突之战争重罪和轻罪253

第二章 特别条款254

第五卷 其他重罪和轻罪257

第一编 公共卫生领域之犯罪257

第一章 生物医学伦理领域之犯罪257

第一节 保护人之种类257

第二节 保护人体257

第三节 保护人之胚胎260

第四节 其他条款、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262

第二编 其他条款263

单章 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263

第六卷 违警罪(空缺)269

第七卷 涉及海外省之规定(略)269

条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之政令269

第一卷 总则269

第一编 刑法(空缺)269

第二编 刑事责任(空缺)269

第三编 刑罚269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269

第一节 自然人适用之刑罚269

第二章 刑罚制度2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空缺)281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281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282

第二节 特赦282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和轻罪283

第一编 反人类重罪(空缺)283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空缺)283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空缺)283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空缺)283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空缺)283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空缺)283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空缺)283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283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283

第二节 (空缺)286

第三节 (空缺)286

第四节 (空缺)287

第五节 (空缺)287

第六节 (空缺)287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287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288

第一编 非法占有财产罪(空缺)288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288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或相近犯罪288

第一节 (空缺)288

第二节 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或相近犯罪288

第三节 (空缺)291

第二章 破坏、毁损及毁坏罪(空缺)291

第三章 破坏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罪(空缺)291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292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292

第一章 叛国罪及间谍罪(空缺)292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292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防罪292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及危害涉及国防之保护区域罪292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294

第四章 特殊规定(空缺)295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空缺)29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空缺)295

第一节 (空缺)295

第三节 (空缺)295

第四节 (空缺)295

第二章 公职人员实施的妨害公共管理罪(空缺)295

第三章 个人实施的妨害公共管理罪(空缺)295

第四章 妨碍司法活动罪(空缺)295

第四编 妨害公共信任罪(空缺)295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空缺)295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296

第一章 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296

第六卷 违警罪297

第一编 一般规定297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297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297

第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侮辱罪297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298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且未致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罪298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闯罪298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299

第一节 威胁使用暴力罪299

第二节 发出侮辱性噪声、喧闹声或夜间喧哗罪299

第三节 刺激危险动物罪299

第四节 违反管理某些可用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器物交易之规定罪300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300

第一节 轻微暴力行为罪300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消息罪300

第三节 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侮辱罪301

第四节 未履行学校出勤义务罪302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302

第一节 暴力行为罪302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303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歧视、仇恨或暴力罪304

第五节 违反管理某些可用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器物交易之规定罪304

第六节 侵害因数据集或信息处理产生的人之权利罪305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307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307

单节 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罪307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307

单节 不遵守垃圾回收类条例规章罪307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308

第一节 违反管理出售或交换某动产物品之规定罪308

第二节 违反管理用于出售或交换动产物品之公开展示的规定罪308

第三节 丢弃垃圾、废物、废旧材料或其他物品罪308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309

第一节 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未对他人构成危险罪309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309

第一节 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罪309

第二节 强迫性邮购罪310

第三节 违反管理出售或交换某动产物品之规定罪311

第四节 丢弃废汽车残骸或汽车运输之垃圾、废物、废旧材料和其他物品罪311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312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312

单节 丢弃武器或危险物品罪312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312

第一节 未回应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罪312

第二节 侵犯货币罪312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313

第一节 僭用政府专用符号罪313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律条例规定有异之度量衡罪314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314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领地、建筑、机器或设施罪314

第二节 妨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罪315

第三节 违反在公共场所从事职业活动之规定罪315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315

第一节 穿着或展示可联想到犯反人类重罪之组织和犯罪人的制服、徽章或标志罪315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罪316

第三节 侵犯个人户籍身份罪316

第四节 窃取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材料罪317

第五节 使用由行政机关签发但所载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文书罪317

第五节 (乙)窃取共和国检察官代表或者调停员之职务或称号罪318

第六节 拒绝归还变造或伪造的货币符号罪318

第七节 篡改或伪造邮票或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罪319

第八节 擅入学校教育机构罪320

第九节 擅入历史文化古迹罪320

第十节 在公共场所游行时非法掩面罪320

第十一节 侮辱国旗罪321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321

第一章 第一级违警罪321

第二章 第二级违警罪321

第三章 第三级违警罪321

单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生命或身体罪321

第四章 第四级违警罪322

单节 虐待动物罪322

第五章 第五级违警罪322

单节 故意残害动物生命罪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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