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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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规定 注解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9207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398页
  • 文件大小:43MB
  • 文件页数:421页
  • 主题词:物权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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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基本原则3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3

第二条 调整范围4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6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6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7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8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9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11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11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13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14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14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16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17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17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18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19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20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21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23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25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26

第二节 动产交付26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26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27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简易交付28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29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30

第三节 其他规定30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30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31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32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33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34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34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34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35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35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36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37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37

第二编 所有权38

第四章 一般规定38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38

第四十条 他物权的设定39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40

第四十二条 征收41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43

第四十四条 征用43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45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45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46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46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47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权47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47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所有权48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48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49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49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制度50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5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51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52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53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54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内容54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5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57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58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59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59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59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财产权61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财产的保护6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62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62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及其行使63

第七十二条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65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67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68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的设立70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规则71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74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撤销76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归属与使用78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78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80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82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83

第七章 相邻关系85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85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86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86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87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88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89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义务89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90

第九十二条 相邻关系损害的避免与赔偿91

第八章 共有92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及其形式92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93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93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94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94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95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96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97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98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99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100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100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10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0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101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104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105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105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106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1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与报酬请求权107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10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108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1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110

第三编 用益物权112

第十章 一般规定1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的含义1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1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13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114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114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11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115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1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11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11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1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2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123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12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12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12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128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129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12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129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13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1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3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35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136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137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138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3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140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14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4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1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14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地上物归属144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145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145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146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14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14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14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149

第十四章 地役权15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含义15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15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合同的生效与登记15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153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153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155

第一百六十二条 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用益物权的设立155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负担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地役权的设立15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15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157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158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15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16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161

第四编 担保物权161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161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16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16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6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166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167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168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16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17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关系172

第十六章 抵押权17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17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17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174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175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一并抵押17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178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178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180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押的禁止181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18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18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登记185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18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187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处分及其限制18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全18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变更190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192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19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19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195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196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198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198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19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200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200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202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203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203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205

第十七章 质权205

第一节 动产质权205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利 205

第二百零九条 质押的禁止20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的设立与质押合同209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210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的设立211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212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的使用与处分213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214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的保全215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21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218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的返还与质权的实现 218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请求权与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2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归属规则 220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221

第二节 权利质权221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221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223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优先实现质权的权利 22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225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228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22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231

第十八章 留置权231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含义23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234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的限制235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限制236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23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23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238

第二百三十七条 留置权及时行使请求权240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的处理240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240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242

第五编 占有243

第十九章 占有243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243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244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对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请求权24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24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246

附则24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249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249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8.30修正)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290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330

法律文书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339

商品房预售合同355

物业服务合同374

抵押合同388

动产质押合同391

附录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397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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