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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5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72/33165197.jpg)
-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Friedhelm Hufen)著;莫光华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03643757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687页
- 文件大小:77MB
- 文件页数:702页
- 主题词:行政诉讼法-法的理论-德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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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基础知识3
第一章 导论3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含义3
第二节 宪法框架5
第三节 普通行政法的学理基础12
第四节 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17
第五节 非要式法律救济18
第六节 作为裁判过程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19
第二章 行政法院的历史21
第一节 早期的帝国法院与行政司法21
第二节 “停止行政司法”作为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的要求23
第三节 帝国结束以前的发展24
第四节 魏玛时期的行政法律保护27
第五节 纳粹独裁时期的行政法院28
第六节 二战以后的行政法院29
第七节 行政法院法生效以来的发展30
第三章 当代的问题和改革努力32
第一节 概述32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数量负担32
第三节 以“行政诉讼法”形式进行“大变革”的尝试37
第四节 行政法院的质量负担37
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和行政法国际化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39
第四章 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组成42
第一节 宪法框架:法院和法官独立42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外部体制45
第三节 行政法院的内部体制47
第四节 行政法官的职权地位50
第五节 公益代表53
第二节 宪法框架55
第一节 历史概要55
第五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复议程序55
第二编 复议程序55
第三节 系统定位59
第四节 法律适用61
第五节 复议程序的功能62
第六章 复议程序中的实质裁判条件66
第一节 可能开启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争议(比照行政法院法第40条)66
第二节 与参加人相关的适法条件67
第三节 复议的适当性69
第四节 复议权73
第五节 合乎规定地提起复议和遵守复议期限74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放弃与丧失82
第七节 复议机关84
第七章 复议的理由具备性88
第一节 概述88
第二节 评判事实与法律状况的实质性时点,审查标准90
第三节 审查范围的界定94
第四节“公务员法上的复议”的特殊性97
第八章 复议程序的全过程98
第一节 复议的提起及其效力98
第二节 救济程序100
第三节 由复议机关实施的复议程序102
第四节 复议程序中的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补正109
第五节 有瑕疵的复议程序之后果115
第九章 复议决定116
第一节 形式116
第二节 复议决定的内容119
第三节 复议决定中行政行为的“恶化”——“加重改判”123
第四节 附带决定127
第五节 通过送达公布复议决定131
第十章 概要和一般提示——诉讼标的之含义135
第一节 实质裁判条件,适法性及鉴定的结构135
第三编 实质裁判条件和诉的适法性135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概念和含义138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和有管辖权的法院141
第一节 诉至德国法院141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开启142
第三节 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179
第十二章 诉讼参加人及其相关适法条件184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法院法第63条)184
第二节 参与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1条)190
第三节 诉讼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2条)与合乎规定的诉讼代理(第67条)194
第四节 诉讼实施权197
第十三章 诉的种类——诉的适当性203
第一节 对列举原则的克服203
第二节 诉的种类概述205
第三节 适当的诉——对诉的适法性而言绝对必要?208
第四节 客观的诉之合并(行政法院法第44条)209
第十四章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1款第1种情形)211
第一节 适当性211
第二节 诉权241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279
第十五章 义务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I款第2句)282
第一节 适当性282
第二节 诉权288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292
第十六章 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防御之诉295
第一节 适当性295
第二节 诉权300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301
第十七章 一般的给付之诉305
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积极给付之诉——适当性305
第二节 诉权308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309
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确认之诉311
第十八章 确认之诉311
第二节 一般的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1种情形)312
第三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321
第四节 确认无效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2种情形)323
第五节 继续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1款第4句)326
第六节 中间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73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和其他确认之诉338
第十九章 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第47条)339
第一节 概述339
第二节 法律途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341
第三节 参加人,参与能力343
第四节 适当性344
第五节 请求权348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357
第七节 其他适法条件359
第一节 概述361
第二十章 规范颁布之诉361
第二节 法律途径——有管辖权的法院363
第三节 适当的诉种364
第四节 诉权365
第五节 其他适法条件366
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机构之诉,尤其是地方组织法争议367
第一节 概述367
第二节 法律途径方面的特殊问题368
第三节 参加人370
第四节 诉讼种类372
第五节 诉权375
第六节 其他适法条件378
第二十二章 其他种类的诉380
第一节 概述380
第二节 诉讼上的形成之诉381
第一节 概述382
第二节 合乎规定的起诉,诉的形式与内容382
第二十三章 其他的一般适法条件382
第三节 未受其他诉讼拘束385
第四节 同一案件中尚无已具既判力的裁判385
第五节 未曾放弃诉讼权利386
第六节 一般的法律保护需要386
第七节 尚无针对程序行为的单独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4a条)391
第四编 诉的理由具备性395
第二十四章 理由具备性审查概述395
第一节 理由具备性审查的地位与内部结构395
第二节 与实体性公法的关系399
第三节 评判事实和法律情况的实质性时点399
第四节 一些有待考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理由的补充”405
第二十五章 撤销之诉的理由具备性408
第一节 被动适格408
第二节 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409
第三节 权利侵害与撤销请求权434
第二十六章 义务之诉的理由具备性438
第一节 被动适格438
第二节 对行政行为的拒绝或不作为之违法性439
第三节 权利侵害443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443
第二十七章 不作为之诉的理由具备性448
第一节 被动适格448
第二节 干扰防御的请求权基础449
第三节 请求权条件451
第四节 针对行政行为或规范的预防性不作为之诉455
第二十八章 一般给付之诉的理由具备性456
第一节 概述456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456
第三节 权利侵害,裁判时机成熟463
第一节 一般确认之诉465
第二十九章 确认之诉的理由具备性465
第二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467
第三节 无效确认之诉468
第四节 继续确认之诉469
第五节 中间确认之诉470
第三十章 规范审查请求的理由具备性472
第一节 被动适格472
第二节 违法性474
第三节 特别注意:对具体建设计划的规范审查之理由具备性478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483
第五编 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487
第三十一章 暂时法律保护的含义和系统487
第一节 宪法框架487
第二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490
第三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两条途径491
第一节 规则:复议及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款)494
第三十二章 针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80和第80a条)494
第二节 延缓效力的法定例外497
第三节 即时执行命令(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2款第4项/第80a条第1款第1项)500
第四节 中止执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4款)503
第五节 法院对延缓效力的命令与恢复(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5款/第80a条第1款第2项)505
第六节 法院的即时执行命令513
第七节 变更或撤销关于延缓效力和即时执行的决定515
第一节 概述516
第三十三章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123条作出的暂时命令516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517
第三节 请求的理由具备性522
第四节 法庭程序和裁判524
第五节 法律救济手段526
第三十四章 规范审查程序中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6款)527
第一节 概述527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527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530
第四节 程序与裁判531
第六编 第一审程序535
第三十五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535
第一节 概述535
第二节 法定听证(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536
第三节 程序平等——中立和公正540
第四节 调查原则542
第五节 处分原则544
第六节 职权进行,集中原则545
第七节 言词原则,直接原则546
第八节 公开原则548
第三十六章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550
第一节 起诉及其效力550
第二节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551
第三节 反诉(行政法院法第89条)560
第五节 程序的中止,中断和休止561
第四节 程序的合并与分开(行政法院法第93条)561
第六节 涉及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的变更563
第三十七章 言词审理568
第一节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效力568
第二节 言词审理的准备569
第三节 言词审理的进行571
第四节 法庭评议,证明评价和形成判决575
第五节 法庭和解(行政法院法第106条)576
第二节 判决的种类578
第三十八章 判决及其效力578
第一节 概述578
第三节 判决的形式与内容580
第四节 判决的宣布与送达585
第五节 更正与补充586
第六节 确定的判决的一般效力586
第七节 各种诉讼的特点587
第一节 裁定597
第三十九章 法院裁判的其他形式597
第二节 法院裁决(行政法院法第84条)598
第七编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普通上诉,法律审上诉和抗告;再审603
第四十章 普通上诉603
第一节 概述603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许可程序604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610
第四节 普通上诉程序611
第五节 普通上诉程序中的裁判613
第四十一章 法律审上诉616
第一节 概述616
第二节 适法性616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620
第四节 程序621
第五节 法律审上诉程序中的裁判622
第二节 适法性624
第一节 概述624
第四十二章 抗告624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626
第四节 程序626
第五节 抗告程序中的裁判627
第四十三章 再审628
第一节 概述628
第二节 适法性628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629
第四节 裁判629
附录630
1.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目录630
2.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631
3.词条索引643
4.人名索引682
译者鸣谢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