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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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 9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 北京三校名师学校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33288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180页
  • 文件大小:17MB
  • 文件页数:193页
  • 主题词: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自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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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国际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7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8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8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8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9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10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11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11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11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11

第四章 附则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12

第一章 总则12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12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13

第四章 馆长14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14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14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14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15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15

第十章 附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选)15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16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16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16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17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17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出境19

第三章 入境19

第四章 管理机关19

第五章 处罚19

第六章 附则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

第一章 总则20

第二章 入境20

第三章 居留20

第四章 旅行21

第五章 出境21

第六章 管理机关21

第七章 处罚21

第八章 附则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2

第一章 总则22

第二章 出境22

第三章 入境22

第四章 出入境检查22

第五章 证件管理23

第六章 处罚23

第七章 附则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4

第一章 入境24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25

第三章 居留25

第四章 住宿登记26

第五章 旅行26

第六章 出境26

第七章 处罚27

第八章 其他规定27

国际私法2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8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30

第一章 司法文书30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31

第三章 一般条款31

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32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3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34

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38

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38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39

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40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40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1

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43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43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4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45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45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48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50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51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53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54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55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57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57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58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58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59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60

国际经济法6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2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62

第一章 适用范围62

第二章 总则63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63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65

第一章 总则65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65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65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66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67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68

第一节 支付价款68

第二节 收取货物69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69

第四章 风险移转70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70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70

第二节 损害赔偿71

第三节 利息71

第四节 免责71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71

第六节 保全货物72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72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7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03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2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17

第一章 总则117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118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118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120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120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120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121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121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122

第十章 法律责任122

第十一章 附则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123

第一章 总则123

第二章 调查124

第三章 保障措施124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125

第五章 附则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126

第一章 总则126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126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127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128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128

第二节 价格承诺128

第三节 反倾销税129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130

第六章 附则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131

第一章 总则131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131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132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133

第一节 临时措施133

第二节 承诺133

第三节 反补贴税134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134

第六章 附则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135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35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136

第一节 建立和组织136

第二节 行政理事会136

第三节 秘书处136

第四节 小组137

第五节 中心的经费137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137

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137

第三章 调停138

第一节 请求调停138

第二节 调停委员会的组成138

第三节 调停程序139

第四章 仲裁139

第一节 请求仲裁139

第二节 法庭的组成139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139

第四节 裁决140

第五节 裁决的解释、修正和取消140

第六节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41

第五章 调停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141

第六章 程序的费用141

第七章 程序进行的地点141

第八章 缔约国之间的争端142

第九章 修改142

第十章 最后条款142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3

海商法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45

第一章 总则145

第二章 船舶145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145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145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146

第三章 船员1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6

第二节 船长147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7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147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149

第四节 运输单证150

第五节 货物交付150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151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151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152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52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1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54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154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155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155

第八章 船舶碰撞156

第九章 海难救助156

第十章 共同海损158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59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16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0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161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162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162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162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163

第十三章 时效163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164

第十五章 附则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65

第一章 总则165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66条) 165

第二章 管辖167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1—9条) 167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10—14、15—17条) 168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1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18—22、27条) 16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23条) 169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16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25、29条) 170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24、26、30—34条) 171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35、37、39条) 172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17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36、38、40条) 172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17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41—46条) 173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173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47—51条) 173

第六章 海事担保174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52条) 174

第七章 送达17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53—55条) 175

第八章 审判程序175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17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56—60条) 17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61条) 175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17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62—64条) 176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176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65—68条) 176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69条) 176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177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70—78条) 177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177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79条) 177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80—86条) 177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178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87条) 178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28、88—91条) 179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17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92、93条) 17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94—96条) 180

第十二章 附则180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97条)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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