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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违纪违法案件定性处理大全](https://www.shukui.net/cover/7/32849253.jpg)
- 徐连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10587
- 出版时间:1993
- 标注页数:939页
- 文件大小:94MB
- 文件页数:980页
-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学科: 手册) 犯罪(学科: 处理 地点: 中国 学科: 手册) 纪律检查-中国共产党(学科: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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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违纪定性1
一、违反党纪1
目 录1
八、大头小尾2
十三、套汇2
十二、逃汇2
十一、索贿2
十、缺号漏帐2
九、隐匿凭证2
七、以多报少2
六、以少报多2
五、窃取现金2
四、虚报坏帐2
三、侵吞不报2
二、盗用支票2
十九、以“内联”为名变相买卖外汇3
十八、外汇方面扰乱金融3
十七、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3
十五、叛党行为3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和外汇帐户3
十六、在党内进行分裂活动3
二十三、投机倒把分子4
二十五、投机违法行为人4
二十四、投机倒把嫌疑人4
二十六、投机倒把情节严重4
二十二、上宽下严4
二十一、漏税4
二十、欠税4
二十七、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5
二十八、单位投机违法5
二十九、城乡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违章5
行为5
三十、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5
三十一、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5
三十二、坐地分赃5
三十三、买空卖空5
资、物品6
四十二、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6
四十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6
批件、执照6
四十三、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6
他手段骗买骗卖6
三十七、牟取暴利6
三十九、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6
三十八、禁止上市的物品6
三十六、无照经营6
三十五、非法经营6
三十四、以次顶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短尺少秤6
四十、就地转手倒卖6
四十四、倒卖国库券7
四十五、黑市交易7
四十六、经销伪劣商品7
四十七、不正当竞争7
四十八、虚假广告7
四十九、违反政策农转非7
五十三、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务拨款或者8
补贴的行为8
五十四、收授“回扣”、“佣金”、“馈赠”8
五十一、宽大无边8
五十、滥发奖金、实物、补贴8
五十二、以权代法8
五十五、舞弊标准9
五十六、违纪性舞弊9
五十七、违法性舞弊9
五十八、窃取现金的舞弊9
五十九、窃取财产的舞弊9
六十六、白条10
七十一、小仓库10
七十、粉饰10
六十九、现金超限10
六十八、书写错误10
六十七、无证记帐10
六十二、小金库10
六十五、计算错误10
六十四、重帐错误10
六十三、白发票10
六十一、帐外资财10
六十、空头支票10
八十、虚设帐户11
八十一、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的违纪行为11
七十九、伪造凭证11
七十八、坐支现金11
八十二、涨价、加价收入处理中的违纪行为11
八十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11
七十二、白条抵库11
七十六、篡改凭证11
七十五、违章报销11
七十四、套购11
七十三、漏帐错误11
七十七、错弊11
九十、出卖公房的使用权12
九十六、强迫命令12
九十四、关门主义12
九十三、个人主义12
九十二、自由主义12
九十一、转让公房的承租权12
九十五、极端民主化12
八十九、泄密12
八十八、变相涨价12
八十七、哄抬物价12
八十六、变相报销12
八十五、变相降价12
八十四、随意提价12
一百零四、违禁物品13
一百零三、公安队伍的行业不正之风13
一百零二、损公肥私13
一百零一、假公济私13
一百、关系网13
九十九、庸俗关系学13
九十八、特权13
九十七、特殊化13
一百零五、特别重大事故14
一百零六、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不正当收入14
一百零七、派别和阴谋活动14
一百零八、违犯党的组织原则14
一百一十八、用人上的本位主义15
一百一十七、家长作风15
一百一十六、一言堂15
一百一十四、小团体主义15
一百一十五、个人专断15
一百一十二、分裂主义15
一百一十一、宗派主义15
一百一十、地方主义15
一百零九、小集团活动15
一百一十三、山头主义15
一百一十九、命令主义16
一百二十、本位主义16
一百二十一、伪证行为16
一百二十二、包庇袒护犯罪16
一百二十三、渎职16
一百二十四、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17
一百三十、诱奸18
一百三十四、腐化18
一百三十三、虐待18
一百三十一、奸淫18
一百三十二、卖淫18
一百二十八、嫖娼18
一百二十七、骗取荣誉18
一百二十六、骗取名利18
一百二十五、购销人员玩忽职守18
一百二十九、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18
一百三十五、堕落19
一百三十六、诬告陷害19
一百三十七、违反外事纪律19
一百三十八、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党纪19
一百四十三、盗伐林木错误20
一百四十五、经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20
一百四十四、滥砍乱伐林木错误20
一百四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
一百四十二、以医谋私20
一百四十一、毁灭证据20
一百三十九、失密20
一百四十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21
一百四十七、违反财政和经济活动纪律21
一百四十八、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21
一百四十九、赃款赃物21
一百五十、企业违法行为21
一百五十六、命令主义22
一百五十五、打击报复22
一百五十七、不正之风22
一百五十一、违反财经纪律22
一百五十三、蓄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22
一百五十二、株连22
一百五十四、拉帮结派22
一百六十一、无政府主义23
一百六十三、官僚主义23
一百六十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23
一百六十四、以权谋私23
一百六十、无政府状态23
一百五十九、教条主义23
一百五十八、脱离群众23
一百六十五、分散主义24
一百六十六、文牍主义24
一百六十七、经验主义24
一百六十八、地方民族主义24
一百六十九、大民族主义24
一百七十、失职错误24
一百七十一、失职类错误的构成25
一百七十二、政治方面的失职错误28
一百七十三、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失职错误29
一百七十八、过失泄露秘密错误30
一百七十七、宣传工作中的失职错误30
一百七十四、不制止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30
一百七十五、不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的错误30
一百七十六、不制止严重违法乱纪的错误30
一百七十九、经济方面的失职错误31
一百八十、物资储运工作中的失职错误32
一百八十一、基本建设失职错误32
一百八十二、企业管理失职错误33
一百八十四、长期积压,保管不善34
一百八十五、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制止不力错误34
一百八十三、长期失察34
一百八十六、公共社会管理方面的失职错误35
一百八十七、失职致使危害公共安全恶性事故发生的错误35
一百八十八、救灾抢险失职错误36
一百八十九、公用事业管理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资源环境方面的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一、教育及文化管理的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二、社会管理工作的失职错误36
一百九十四、经济行政执法失职错误37
一百九十三、执纪执法失职错误37
一百九十五、违反和破坏党的民族政策错误的特征38
一百九十六、组织、人事类错误的特征38
一百九十七、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错误38
一百九十八、严重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错误39
一百九十九、利用职权或弄虚作假,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利益错误39
二百、非组织活动错误39
二百零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39
言论错误40
二百零五、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40
二百零四、涉外活动中的政治错误40
二百零三、出卖党和国家秘密错误40
二百零二、拒不纠正冤假错案错误40
二百零六、违反、破坏党的宗教政策错误的特征41
二百零七、宣传工作中的严重政治错误41
二百零八、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42
二百零九、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户籍方面的利益错误43
二百一十、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错误43
二百一十三、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类错误44
二百一十二、拒不执行和违反党的方针政策错误44
擅自变更路线错误44
二百一十一、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44
二百一十四、侵犯党员、群众批评、检举、控告权错误45
二百一十五、侵犯党员、群众申辩、辩护、申诉权错误45
二百一十六、侵犯党员、群众选举权、被选举权错误46
二百一十七、经济类错误46
二百一十八、敲诈勒索错误49
二百一十九、投机倒把错误49
二百二十、走私错误50
二百二十三、诈骗错误52
二百二十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52
二百二十二、破坏、哄抢公私财产错误52
二百二十四、盗窃错误53
二百二十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钱物错误53
二百二十六、接受礼品错误54
二百二十七、行贿错误54
二百二十八、受贿错误55
二百二十九、占用错误56
二百三十二、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57
二百三十、侵占错误57
二百三十一、贪污错误57
二百三十三、偷税抗税错误58
二百三十四、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59
或补贴59
二百三十五、挪用专项资金59
二百三十六、挪用公款错误60
二百三十七、借用公款错误60
二百三十八、用公款超标准买房、建房、装修住房61
二百三十九、挥霍浪费错误61
二百四十、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62
二百四十一、大额财产来源不明错误62
二百四十三、不执行党组织决定错误63
二百四十六、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64
二百四十五、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64
二百四十四、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64
二百四十八、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65
二百四十七、通奸65
二百五十二、建筑行业贿赂案件66
二百五十一、投机违法案件66
二百五十、权钱交易案件66
二百四十九、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66
二百五十四、企业人员经济违法违纪案件67
二百五十三、农村党员干部经济违法违纪案件67
二百五十六、诈骗案件68
二百五十五、供销系统受贿案件68
二、司法行为70
二百四十二、擅自减免税收或动用国库款项70
第二部分70
一、非法70
三、法律行为70
四、非法出版活动70
五、以“内联”为名变相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70
六、设“外汇小金库”71
七、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71
八、违反防汛条例行为71
九、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72
十一、价格违法行为72
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72
十四、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行为的认定73
十三、商际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73
十二、违法经济合同的认定73
十七、违法的行政行为74
十六、法律的行政行为74
十五、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74
十八、一般吸毒行为75
二十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75
二十、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75
十九、成瘾吸毒行为75
二十二、进行流氓活动的行为76
二十三、煽动群众闹事、制造混乱的行为77
违法定性77
二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77
二十五、违反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等管理规定的行为78
二十六、违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等管理规定的行为79
二十七、违反水陆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80
二十八、违反某些民用设置、施工设施等安全规定的行为81
二十九、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82
三十、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84
三十一、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84
三十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85
三十三、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86
三十四、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行为88
三十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9
三十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89
三十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90
三十八、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91
三十九、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95
四十、卖淫、嫖宿暗娼,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95
四十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96
四十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97
四十三、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行为98
四十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行为98
四十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98
四十六、影响救火救灾的行为100
四十七、在消防方面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行为100
四十八、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101
五十、违反交通规则,妨碍交通的行为105
四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行为105
五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或种植罂票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107
五十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8
五十三、违反有关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110
五十四、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行为110
五十五、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110
五十六、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而起诉的111
案件111
五十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112
而起诉的案件112
五十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起诉的案件112
五十七、先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112
六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113
起诉的案件113
六十一、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保护人身权、113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起诉的案件113
六十二、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证照的申113
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而起诉的案件113
而起诉的案件114
六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114
六十四、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115
诉的案件115
六十五、假冒商品115
六十六、假劣药品116
六十七、危害健康商品116
六十八、不影响厂外环境的污染事故116
六十九、法院受理的环境纠纷案件116
七十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7
七十一、乡镇企业禁止从事的生产项目117
七十、环境纠纷117
七十三、无效的民事行为118
七十四、交通侵权行为119
七十五、交通事故119
七十六、交通事故损伤的认定121
七十七、涉外交通事故125
七十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25
七十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25
八十一、赌博行为127
八十、回扣、手续费127
第三部分 犯罪定性128
一、刑事犯罪128
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案件128
三、“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128
四、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129
五、反革命罪129
七、妨害婚姻家庭罪130
六、现行反革命罪130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问题131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31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31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种类131
十二、反革命罪的种类132
十三、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种类132
十四、毒品犯罪132
十五、走私毒品罪133
十六、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33
十八、非法携带、运输特殊化学品进出境罪134
十七、非法提供毒品罪134
十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135
二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36
二十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136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136
二十三、非法持有毒品罪137
二十四、走私淫秽物品罪138
二十五、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138
二十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39
二十七、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39
二十九、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40
二十八、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140
三十、传播淫秽物品罪141
三十一、淫秽物品141
三十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141
三十三、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定罪问题142
三十四、对劳改、劳教人员流氓行为的定罪142
三十五、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142
三十六、军人违反职责罪142
三十七、贿赂罪143
三十八、渎职罪143
四十、徇私舞弊罪144
三十九、渎职罪的种类144
四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5
四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45
四十三、贪污罪145
四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146
分类146
四十五、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146
罪146
四十八、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47
四十九、危害公共安全罪147
四十七、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47
四十六、资敌罪147
五十、反革命杀人、伤人罪148
五十一、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148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148
放贷谋利的行为149
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归己和个人以公款149
五十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149
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好处费”、“回扣”等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149
现金的行为149
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部分149
五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149
五十二、重婚行为的认定149
五十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149
五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50
公物供个人使用150
五十七、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的认认定150
六十、拐卖人口罪151
六十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
六十二、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151
六十一、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151
严重”的认定151
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151
五十九、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151
五十八、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151
七十、盗窃爆炸物品的定罪152
六十九、倒卖一般物资的发票是否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问题152
六十七、产品标识要求152
六十八、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计算152
六十五、对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问题152
六十四、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按票面数额计算问题152
六十六、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有奖储蓄券应否按盗窃数额计算的问题152
七十一、私造土枪火药枪的定罪153
七十二、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153
七十三、重伤事故153
七十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153
七十六、对恶毒攻击、诽谤中央领导同志是否构成犯罪问题155
七十七、历史反革命分子155
七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155
七十八、特务间谍分子156
七十九、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7
八十、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157
八十一、国民党地下建军部队与地主土匪还乡武装158
八十二、汉奸158
八十三、反动会道门头子158
八十四、起义人员158
八十五、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159
八十六、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案件159
八十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活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的认定159
八十八、经领导同意或经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以贪污罪论处问题160
八十九、由个人集资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其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能否认定为贪污罪的问题161
九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数额应如何计算问题162
九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由其家属出面索取、收受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受贿罪与其家属能否按受贿罪共犯论处问题162
九十二、专政对象163
九十三、现行犯163
九十四、认罪服法163
九十五、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概念163
九十七、禁止进境物品164
九十八、禁止出境物品164
九十六、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164
九十九、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65
一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168
一百零一、自首的认定169
一百零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亲友归案”170
一百零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170
一百零四、反革命分子170
一百零五、坏分子170
一百零六、里通外国170
一百零七、串供170
一百一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171
一百一十一、坦白171
一百一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各义收受财物的,可否认定受贿罪的问题171
一百零九、卖国贼171
一百零八、间谍171
一百一十、非法逮捕171
一百一十四、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者基本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经济组织,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侵吞、盗窃、骗取集体财物的,可否以贪污罪论处的问题172
一百一十五、贪污财物达到多少金额才定罪172
判刑的问题172
一百一十六、惯窃罪的认定172
一百一十九、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中文物的鉴定173
一百二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73
一百二十、正确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173
一百一十八、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173
一百一十七、被盗物的数额的计算173
一百二十二、如何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问题174
一百二十三、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174
一百二十四、轻伤害情节严重的定罪问题174
一百二十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能构成哪些犯罪问题174
一百二十六、偷税、抗税刑事案件175
第四部分 党纪案件处理概念与原理177
一、案件审理工作177
六、党纪处分178
五、纪律制裁178
三、追究纪律责任178
四、处分党员依据178
二、定性处理178
七、免予纪律处分179
八、党内警告179
九、党内严重警告179
十、撤销党内职务179
十一、留党察看179
十三、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是否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问题180
十二、开除党籍180
十四、对免予起诉的党员是否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问题181
十五、共产党员犯罪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后,才能逮捕、起诉和审判问题181
十六、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或刑事处分应履行的手续181
十七、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的,也要作出书面结论181
十八、改组或解散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181
十九、通报批评181
二十、清除出党181
二十一、清除党内腐败分子181
二十八、取消党员资格182
二十九、恢复预备党员资格182
二十七、劝退182
三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82
二十二、免职182
二十五、自行脱党182
二十四、限期改正182
二十三、停职182
二十六、除名182
三十一、处分决定183
三十二、结案报告183
三十三、结案抄送183
三十四、处理意见183
三十五、留有余地183
三十六、建议行政处分183
三十七、建议提交司法机关处理183
三十八、刑事责任183
四十三、党的纪律184
四十六、检查组184
四十五、党规的解释184
四十四、党纪的重要作用184
四十二、党纪量纪标准184
四十一、量纪184
四十、兼听184
三十九、保留意见184
四十七、案件检查工作185
四十八、案件检查的任务185
四十九、党纪备案案件的处理185
五十、中止审理185
五十一、移送审理185
五十二、提前介入186
五十三、审理室187
五十四、案情的推论187
五十五、案件审理分析187
五十六、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党员188
五十七、正确看待党员联名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188
五十八、正确对待控告人、申诉人188
五十九、对控告案件的处理188
六十、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处理188
六十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189
六十三、案件检查要走群众路线189
六十五、事实清楚189
六十二、对犯错误的党员受到组织处理后的189
六十一、正确看待和处理匿名信件189
教育189
六十六、证据确凿190
六十七、定性准确190
六十八、手续完备190
六十九、处理恰当190
七十、案件处理工作的思想方法190
七十一、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处理党纪案件191
七十六、情节192
七十八、纪检人员案件处理工作能力192
七十七、案情192
七十二、案件的处理决定192
七十五、错案192
七十四、假案192
七十三、集团案件192
七十九、与受处分党员谈话制度194
八十三、谈话种类195
八十二、谈话及其任务195
八十一、谈话途径195
八十、谈话语言的处理195
八十四、谈话方法196
八十五、案件中的因果规律及其在谈话活动中的作用196
八十六、对犯错误者的思想工作197
八十七、和犯错误的青年党员谈话的工作198
八十八、谈话活动的状况与发展趋势199
八十九、违纪名称200
九十、违反党纪客观方面200
九十一、违反党纪客体202
九十二、违反党纪主观方面203
九十三、违反党纪主体203
九十四、主动交代204
九十五、共同违纪205
九十六、违纪集团205
九十七、单位或党组织领导成员集体违纪205
九十八、合并处理206
九十九、比照207
一百、党内量纪的情节208
一百零一、犯错误干部210
一、行政处分211
二、行政警告211
三、行政记过211
四、行政记大过211
五、行政降级211
六、行政降职211
七、行政撤职211
第五部分 政纪处理概念211
十、政纪案件的处理212
八、开除留用察看212
九、开除公职212
十一、行政监察213
第六部分违法犯罪的处理概念与原理214
一、犯罪214
二、刑罚215
三、刑罚的目的216
四、刑罚体系217
五、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17
六、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218
七、刑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219
八、时效的中断与停止220
九、追诉时效220
十、追诉时效的起算221
十一、追诉时效的期限221
十二、类推221
十三、法定刑222
十四、罪状222
十五、犯罪构成223
十六、犯罪构成要件224
十七、犯罪主体225
十八、犯罪主体的种类227
十九、犯罪主观要件227
二十、犯罪客体228
二十一、犯罪的一般客体230
二十二、犯罪的直接客体230
二十三、犯罪的同类客体230
二十四、犯罪客观要件231
二十五、犯罪行为232
二十六、犯罪结果233
二十七、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34
二十八、故意犯罪235
二十九、过失犯罪236
三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237
三十一、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38
三十二、犯罪的方法238
三十三、犯罪的地点239
三十四、违法种类239
三十五、劳改罪犯239
三十八、从重处理240
三十九、从轻处理240
三十六、免予追究刑事责任240
三十七、追究刑事责任240
四十、自请处分241
四十一、犯罪预备241
四十二、犯罪未遂241
四十三、紧急避险242
四十四、正当防卫243
四十五、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245
四十七、主犯246
四十六、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246
四十八、累犯247
四十九、从犯248
五十、胁从犯248
五十一、教唆犯249
五十二、自首250
五十三、犯罪未遂的种类250
五十四、犯罪中止251
五十五、故意犯罪阶段252
五十六、共同犯罪252
五十七、共同犯罪的形式253
五十八、罪责自负255
五十九、罪刑相应255
六十、加重255
六十一、加处255
六十二、无罪辩护255
六十三、法定刑255
六十四、执行刑255
七十、判决256
七十一、判决书256
六十九、裁定256
七十二、裁判256
六十六、刑期256
六十七、刑满释放256
六十五、供词256
六十八、释放证256
七十三、有罪判决257
七十四、有罪判决书257
七十五、无罪判决257
七十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57
七十七、不能犯257
七十八、不作为257
八十四、命令行为258
八十九、量刑258
八十七、抽象行政行为258
八十六、具体行政行为258
八十五、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58
八十八、受理行为258
八十二、批准行为258
八十一、无行为能力258
八十、无责任能力258
七十九、不可抗力258
八十三、拒绝行为258
九十、量刑的情节261
九十一、数罪并罚262
九十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263
九十三、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263
九十四、一审行政案件判决的种类265
九十七、行政违法的主体266
九十五、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266
九十六、行政违法者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266
九十八、劳动教养的对象267
九十九、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期限267
一百、对罪犯的奖惩种类267
一百零一、财产继承权267
一百零二、知识产权268
一百零三、经济合同269
一百零四、婚姻270
一百零九、单纯行政措施271
一百零八、行政过程271
一百零六、行政诉讼271
一百零七、行政解释271
一百零五、经济检察案件的立案前审查271
一百一十、不要式行政措施272
一百一十一、依法行政272
一百一十二、依法行政原则272
一百一十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72
一百一十四、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272
一百一十六、提起公诉273
一百一十五、自诉人273
一百一十七、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275
一百一十八、刑法276
一百一十九、诉讼法276
一百二十、刑事法276
一百二十一、刑事诉讼法276
一百二十九、单行法规277
一百二十八、执行的行政管理法规277
一百二十六、司法行政法277
一百二十七、组织法277
一百二十四、经济行政法277
一百二十三、行政法277
一百二十二、司法法277
一百二十五、公安行政法277
一百三十、立法278
一百三十一、立法机关278
一百三十二、立法技术278
一百三十三、立法程序278
一百三十四、经济立法278
一百三十八、批评权279
一百四十、法律适用279
一百三十九、法律秩序279
一百三十六、有法可依279
一百三十七、执法必严279
一百三十五、有法必依279
一百四十一、法律意识280
一百四十二、法律制度280
一百四十三、法律文件280
一百四十四、法律关系280
一百四十五、法律规范280
一百五十一、社会秩序281
一百五十、法定解释281
一百五十二、社会治安281
一百四十六、法制教育281
一百四十八、文法解释281
一百四十七、立法解释281
一百四十九、正式解释281
一百五十七、司法行政控制282
一百六十、人民调解282
一百五十九、人民义务282
一百五十八、人民权利282
一百五十六、人民司法体制282
一百五十五、司法权282
一百五十四、司法282
一百五十三、公民282
一百六十一、人民团体权利283
一百六十二、人民团体义务283
一百六十三、人民内部关系283
一百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巩固283
一百六十五、无产阶级专政283
一百六十九、工商行政管理284
一百六十八、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284
一百六十七、人民民主专政284
一百六十六、无产阶级专政体系284
一百七十、审计制度285
一百七十一、审计权285
一百七十二、依法办事和依政策办事285
一百七十三、国家赔偿285
一百七十四、检察权285
一百七十五、职权285
配合、互相制约286
一百八十一、公审大会286
一百八十、专案侦查286
一百七十七、公共秩序286
一百七十九、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286
一百七十八、公布法律286
一百七十六、审判权286
一百八十七、公证287
一百八十六、执行命令287
一百八十五、综合治理工作制度287
一百八十四、综合治理287
一百八十二、民主权利287
一百八十三、集会游行示威287
一百八十八、公证程序288
一百八十九、治安管理288
一百九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88
一百九十一、乡规民约288
一百九十二、命令性规范288
一百九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89
一百九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89
一百九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9
一百九十三、强制性规范289
一百九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90
一百九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90
一百九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290
条例290
二百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291
二百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91
二百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291
二百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291
二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291
二百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92
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292
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92
二百零八、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292
二百零九、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292
二百一十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293
二百一十三、监察部293
二百一十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293
二百一十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293
二百一十、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293
二百一十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94
二百一十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294
委员会294
二百一十七、人民法院294
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294
二百一十九、审判委员会294
二百二十二、专门人民法院295
二百二十三、中级人民法院295
二百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95
二百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95
二百二十七、经济审判庭296
二百二十九、人民法庭296
二百二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96
二百三十、人民调解委员会296
二百二十六、民事审判庭296
二百二十五、刑事审判庭296
二百二十四、基层人民法院296
二百三十一、检察机关297
二百三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297
二百三十三、检察委员会297
二百三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97
二百三十五、专门人民检察院297
二百三十六、公安机关297
二百三十七、公安部297
二百四十三、司法部298
二百四十一、治安联防队298
二百四十二、司法机关298
二百三十九、公安派出所298
二百三十八、公安局298
二百四十、治安保卫委员会298
二百四十四、国务院法制局299
二百四十五、仲裁机关299
二百四十六、综合治理联席会议299
二百四十七、审计机关299
二百四十八、审计署299
二百四十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99
二百五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00
二百六十、司法警察300
二百五十九、人民警察300
二百五十八、司法助理员300
二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00
二百五十一、法院副院长300
二百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300
二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300
二百五十三、审判员300
二百五十二、审判委员会委员300
二百五十、法院院长300
二百六十一、刑事警察301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302
第七部分 案件处理原则302
一、党内量纪原则302
三、党纪的基本原则303
四、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303
平等的原则303
五、案件检查必须贯彻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304
六、案件检查必须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304
七、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方法的原则304
八、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的原则304
九、数罪并罚的原则304
十、缓刑适用的原则305
十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306
原则306
十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06
十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11
十四、污染者负担原则312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313
十六、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管理处罚的运用原则313
十七、处理涉外交通事故的原则315
错误的党纪处分316
第八部分 若干违纪案件的处理316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316
二、对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的党317
纪处分317
三、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的党纪处分318
四、对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和其他非法318
经营活动的处理318
五、对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处理318
九、对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319
十二、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处理319
十一、对陪同人员收取小费的处理319
十、对在受理华侨捐献中营私舞弊的处理319
七、对在同违犯党纪的行为和犯罪分子作319
处理319
八、对高级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案件的319
斗争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的党员的处理319
六、严禁党政干部获取不正当收入319
十七、对借节日之机滥发钱物的处理320
十六、对受拘留处罚的党员的处理320
十八、对党内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案件的320
处理320
十四、对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案件的处理320
处理320
十三、对在提拔干部方面以权谋私问题的320
十五、对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理320
十九、对党政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处理321
二十、对高校招生中的不正之风的处理321
二十一、对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处理321
二十二、对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的处理321
二十三、“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的处理321
二、行政仲裁323
三、劳动争议仲裁323
第九部分对违法的处理323
一、行政责任323
四、行政复议324
五、劳动行政复议325
六、一轮复议与二轮复议326
七、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326
十一、取消特许权利的行政处罚327
十、行政违法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327
八、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327
九、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裁决时应当注意的问题327
十二、征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328
十三、行政处罚中的赔偿损失328
十四、行政处罚中限令出境和驱逐出境328
十五、税务机关的复议328
十六、行政侵权赔偿328
十七、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方法329
十八、行政侵权赔偿责任329
暂行规定的处理330
十九、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处理330
二十、对违反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330
二十一、对违反标准化法的处理331
二十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处理331
二十三、对违反种子管理条例的处理332
二十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332
二十五、对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理333
二十六、对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的处理334
处理343
二十八、对违反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的343
二十七、对违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343
处理343
二十九、对违反规定、赠送和接受礼品的344
处理344
三十、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344
处理344
三十一、对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的处理345
三十二、对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行为的345
处理345
三十三、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处理346
三十四、对赌博行为的处罚346
三十五、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处罚347
三十六、对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处理347
三十七、对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347
标识的处理347
四十、对在外事活动中私自处理礼品行为的348
处理348
四十一、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理348
三十九、对公费旅游方面案件的处理348
三十八、对诈骗活动的惩处348
四十二、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处理349
四十三、对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349
处理349
四十四、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349
四十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350
四十六、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理350
四十七、对国内外汇小金库的处理350
五十、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理351
四十九、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理351
四十八、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理351
五十一、对违反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处理352
五十二、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处理352
五十三、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理353
五十四、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理353
五十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外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的处理353
五十六、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处理354
五十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理354
五十八、对违反渔业法的行为的处理355
五十九、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356
处理357
六十、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357
六十一、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358
六十二、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理358
六十三、对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处理359
六十四、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的处理359
六十五、对商标案件的行政处理364
六十六、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理368
六十七、对少数公安干警滥用警棍严重违法369
乱纪的处理369
六十八、对违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行为的369
处理369
六十九、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0
七十、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0
七十一、对违反港口作业事故的几项规定的370
行为的处理370
七十四、对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371
七十三、对违反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理371
行为的处理371
七十二、对违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371
规则的行为的处理371
七十五、对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理372
七十六、对违反邮政法的行为的处理372
七十七、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2
七十八、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的373
处理373
七十九、对违反计量法行为的处理374
八十、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4
八十三、对违反职工奖惩条例的行为的375
处理375
八十二、对违反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75
八十一、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的处理375
八十四、对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处理376
八十五、对违反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处理376
八十六、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理377
八十七、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377
八十八、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如何378
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投机倒把性质及378
处理378
八十九、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理378
九十一、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理380
九十、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理380
九十三、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处理381
九十二、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381
九十四、对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382
九十五、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行为的处理382
九十六、对违反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行为的处理383
九十七、对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3
处理384
一百、对违反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4
九十九、对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行为的384
九十八、对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4
一百零一、对违反核材料管理条例的行为的385
处理385
一百零二、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385
一百零三、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理386
一百零四、对罚款收入的财务处理387
一百零五、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理387
一百零六、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处理387
一百零七、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理387
一百一十、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388
一百零九、对摊派行为的处理388
一百零八、对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388
一百一十一、对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的处罚389
一百一十二、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389
处理389
一百一十三、对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处理390
一百一十四、对逃汇行为的处理391
一百一十五、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理391
一百一十六、对套汇行为的处理391
一百一十九、对违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处理392
一百一十八、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处理392
一百一十七、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处理392
一百二十、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393
处理393
一百二十一、对违反继承法的处理393
一百二十二、对违反婚姻法的处理393
一百二十三、对违反专利法的处理394
一百二十四、对违反商标法的处理395
一百二十七、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396
处理396
处罚396
一百二十五、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396
一百二十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96
一百二十八、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399
处理399
一百二十九、对违反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处理400
处理401
一百三十一、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处理401
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401
一百三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401
一百三十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行政处分403
一百三十三、对违反海关法的处理404
一百三十四、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405
处罚405
一百三十五、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处理406
一百三十六、对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406
处理406
一百三十七、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处理407
一百三十八、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处理407
一百三十九、对走私行为的处罚408
一百四十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追究损害赔偿责任409
一百四十、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的处理409
一百四十二、对违反教育法律的处理410
一百四十三、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410
处理410
一百四十四、对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411
处理411
一百四十五、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411
处理411
一百四十七、对违反水法行为的处理412
一百四十六、对违反水法规的处理412
一百四十八、对违反民法的处理413
一百四十九、对违反工业企业法的处理416
一百五十、对违反经济法的处理418
一百五十一、交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418
原则418
一百五十二、政府部门和企业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法律责任419
一百五十三、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处理420
一百五十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421
一百五十四、矿山事故处理421
一百五十五、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处理421
一百五十七、对违反商检法规的处理423
一百五十八、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423
一百五十九、对违反中药保护品种条例的424
处理424
一百六十、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处理424
一百六十一、对违反税务法规的处理425
一百六十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426
一百六十三、涉外交通事故处理428
一百六十四、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429
特点429
一百六十五、对交通侵权行为的处理429
一百六十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431
一百六十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431
一百六十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432
一百六十九、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的处理433
处理434
一百七十、交通事故案件现场勘查中的紧急434
一百七十一、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的435
处理435
一百七十二、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435
处理435
一百七十三、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搬迁435
问题435
一百七十六、对有环保设施而不用的企业的436
处理436
一百七十五、对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治理污染的任务的处理436
一百七十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搬迁的企业的处理436
一百七十七、企业不积极治理污染的处理437
一百七十八、对生产供应不合格的环呆设备的处理437
一百七十九、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由法院强制企业缴纳排污费或污染环境罚款的情况437
一百八十、对企业技术顾问不懂环保法规造成污染的处理438
一百八十一、群众围厂砸厂影响正常生产的438
处理438
一百八十四、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可以“私了”问题439
一百八十五、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由谁仲裁问题439
一百八十三、企业缴纳了排污费还要赔偿污染损失问题439
一百八十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私了”问题439
一百八十六、发生污染进行了赔偿还会被处以污染环境罚款问题440
一百八十七、由外单位造成的污染损害的赔偿440
一百八十八、企业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进行440
赔偿的情况440
泄漏是否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问题441
一百九十一、企业的污染物在运输途中发生441
赔偿441
一百九十、排污企业对受害人的健康损害的441
一百八十九、群众误用企业的污水、废渣等“三废”,造成的污染损失应由谁赔偿问题441
一百九十二、企业或个人受到污染损害申请442
污染损失赔偿费问题442
一百九十三、企业无力缴纳污染环境罚款的442
处理442
一百九十四、企业排放污染物未超标要否赔偿污染损失问题442
实际排污情况的处理443
一百九十七、对企业拖欠或拒绝缴纳排污费的处理443
一百九十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到企业调查443
一百九十五、对企业没有如实申报排污的处理443
一百九十八、哪些污染项目会被限期治理的444
问题444
一百九十九、哪些污染企业会被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问题444
二百、对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的企业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理444
二百零一、对企业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445
二百零二、对乡镇企业已经上马的污染项目的处理445
处理446
二百零五、对企业横向联营时转嫁污染的446
二百零四、对外资企业在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理446
二百零三、对企业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理446
二百零六、对接受污染转嫁的企业的处理447
二百零七、污染损害的赔偿金额的确定447
二百零八、对宣传、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447
第十部分 对犯罪的处理448
一、对反革命罪的处理448
二、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理448
十二、对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处理449
十一、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的处理449
十、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问题449
八、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怎样追究刑事责任问题449
九、对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处理449
七、对伪造有价证券、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的处理449
六、对偷税、抗税罪的处理449
五、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449
四、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449
三、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理449
十八、对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的处理450
十七、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450
处理问题450
十六、对银行被抢、被盗、被骗等追回款的450
十五、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450
十四、如何看待立功450
十三、对自首者如何处罚450
十九、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451
处理问题451
二十、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办理451
二十六、追赃452
二十五、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办法452
二十四、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的处理452
二十三、对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的处理452
二十二、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的处理452
二十一、对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处理452
二十七、追诉时效问题453
二十八、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453
二十九、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处理453
三十、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454
三十一、对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454
三十四、对集团犯罪案件的处理455
三十三、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455
三十二、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455
三十五、对赃款赃物的处理456
三十六、对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处理457
三十七、对淫秽物品的处理458
三十八、对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处理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