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编注 2003年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纪明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7800839702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165页
- 文件大小:8MB
- 文件页数:174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汇编-中国
PDF下载
下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编注 2003年版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适用范围】1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1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1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1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2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2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2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2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3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3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8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8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8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9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9
第三章 仲裁协议16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16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7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21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22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27
第四章 仲裁程序28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28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28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文件】29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29
第二十四条 【对仲裁申请的处理】29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29
第二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起诉的处理】29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30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30
第二十九条 【仲裁代理】32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35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35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35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35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的通知】35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35
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35
第三十六条 【回避的决定】35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35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的除名】36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40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40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40
第四十一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审理】40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40
第四十三条 【举证责任】40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签定】54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54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54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55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55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55
第五十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55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55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55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56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56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56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56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56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56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56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57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的期限】57
第六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59
第六章 执行59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59
第六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80
第六十四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81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82
第六十五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82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82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82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82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笔录】82
第七十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82
第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82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83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93
第八章 附则105
第七十四条 【仲裁时效】105
第七十五条 【仲裁暂行规则的制定】107
第七十六条 【仲裁费用】131
第七十七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133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163
第七十九条 【新旧仲裁委员会的衔接和过渡】163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