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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7801610822
- 出版时间:2002
- 标注页数:2321页
- 文件大小:1MB
- 文件页数:31页
- 主题词:房地产业-法规-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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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84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84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263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296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453
第一节 一般规定453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491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606
第四节 房屋租赁658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705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746
第六章 法律责任808
第七章 附则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43
第一章 总则943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956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1087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1106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1118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1137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1141
第八章 附则115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179
第一章 总则1179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1196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1235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1551
第五章 法律责任1616
第六章 附则1626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635
第一章 总则1635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1667
第三章 买卖1684
第四章 租赁1697
第五章 代管1710
第六章 附则1717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72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756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773
第一章 总则1773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1789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1811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1819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1826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1833
第七章 法律责任1844
第八章 附则1853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855
第一章 总则1855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1866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1884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1890
第五章 罚则1911
第六章 附则1919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21
第一章 总则1921
第二章 租赁合同1931
第三章 租赁登记1945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949
第五章 转租1956
第六章 法律责任1963
第七章 附则1970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73
第一章 总则1973
第二章 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1981
第三章 房屋修缮责任1985
第四章 房屋修缮计划管理1991
第五章 房屋修缮资金管理1993
第六章 房屋修缮质量管理1996
第七章 房屋修缮定额管理2008
第八章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2010
第九章 法律责任2012
第十章 附则2016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19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110
第一章 总则2110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2147
第三章 贷款程序2158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2178
第五章 抵押2183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2198
第七章 房屋保险2245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246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2251
第十章 附则2263
附录2268
参考书目2317
后记2319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1179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含义)1183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原则)1187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分级管理原则)1189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1196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196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198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略)1199
第六条(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1206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略)120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略)120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略)120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略)120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略)120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略)1207
[相关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略)1207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登记)1210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略)1211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略)1211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略)1211
[相关规定]《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略)1211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1218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1220
[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220
[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1226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原则)1235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原则之二)1244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1246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1249
第十四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250
第十五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土地的原则)1254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125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58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71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1538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1538
[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539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验收)1546
[相关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546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551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1551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552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1554
第二十二条(项目转让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履行)1554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条件)1555
第二十四条(申办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557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核发)1559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的要求)1559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559
[相关规定]《广告管理条例》(略)1567
[相关规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略)1567
[相关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567
[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1570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示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1582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584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的委托销售)1585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585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的价格)1588
[相关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588
第三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608
[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609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处理)1613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办理)1614
第三十四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责任)1616
第三十五条(违反资质等级规定的法律责任)1618
第三十六条(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1619
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1620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620
第三十八条(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1622
第三十九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1623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624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624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参照)1626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条件)1626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1626
第四十三条(时间效力)1629
[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1629
第一条(制定宗旨)1635
第二条(适用范围)1638
第三条(私房管理的原则)1642
第四条(私房拆迁的补偿和安置)1647
[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1647
[相关规定]《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653
第五条(管理机关)1667
第六条(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1667
第七条(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1680
第八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保管与补发)1683
第九条(私房买卖及其登记)1684
第十条(共有房屋的买卖)1688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买卖)1689
第十二条(私房的买卖价格)1691
第十三条(私房买受的对象)1692
第十四条(享受补贴的私房的买卖的限制)1693
第十五条(私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1697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的确定)1701
第十七条(私房租赁合同的变更——互换)1703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房屋及设备的原则)1704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的修缮)1704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终止时房屋的退还)1707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的单方解除租赁权)1708
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承租人的限制)1710
第二十三条(私房的委托管理)1710
第二十四条(房屋代管)1713
第二十五条(代管房屋的发还)1716
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的制定)1717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1717
第二十八条(时间效力)1718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1721
第二条(适用范围)1721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及形式)1723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的分级管理体制)1726
第五条(房地一同转让原则)1727
第六条(不得转让的房地产)1728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的程序)1730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1731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1733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1734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1736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1737
第十三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地产再次转让时的特殊要求)1739
第十四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1739
[相关规定]《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略)1740
[相关规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740
第十五条(产权过户)1747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适用)1749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1751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法律责任)1752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753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的参照)1753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的制定)1754
第二十二条(时间效力)1754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1756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的定义)1758
第三条(适用范围)1759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的分级管理)1759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1760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许可证制度)1761
[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节录)1762
第七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1762
[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节录)1763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1764
[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节录)1764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效力)1764
[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节录)1765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和备案)1765
[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节录)1766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使用)1768
第十二条(权属登记手续的办理)1768
[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节录)1769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规定的行政责任)1769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的制定)1771
第十五条(解释和实施)1771
第十六条(解释)1772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1772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制定依据)1773
第二条(适用范围)1774
第三条(房地产抵押等术语的解释)1778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原则)1781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原则)1783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1785
第七条(房地产抵押的管理机关)1788
第八条(禁止设定抵押的房地产)1789
第九条(主债权与抵押物价值、再抵押)1791
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处理)1794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时,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理)1795
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的抵押)1796
第十三条(国有单位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特殊要求)1796
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特殊要求)1797
第十五条(以三资企业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特殊要求)1797
第十六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特殊要求)1798
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设定抵押的限制)1799
第十八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限制)1800
第十九条(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特殊要求)1801
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特殊要求)1802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对房地产上原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1803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确定)1806
第二十三条(抵押房地产的保险)1807
第二十四条(法人变更、抵押人死亡等对抵押合同的影响)1809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1811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1813
第二十七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时预购房屋合同的提交)1818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特别条款)1818
第二十九条(抵押合同中特别条款之约定)1819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时限)1819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的效力)1821
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1823
第三十三条(登记时限)1824
第三十四条(房屋抵押的登载)1824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抵押的变更或注销登记)1825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1826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的转让)1827
第三十八条(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处理)1829
第三十九条(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处理)1830
第四十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房地产之情形)1833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1834
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的通知义务)1836
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1837
第四十四条(抵押房地产上新增房屋的处分)1838
第四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的实现)1840
第四十六条(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的终止)1842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的分配)1843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有瑕疵的法律责任)1844
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处理或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效力)1845
第五十条(抵押合同争议的处理)1845
第五十一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1849
第五十二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850
第五十三条(适用的参照)1853
第五十四条(解释)1853
第五十五条(时间效力)1854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1855
第二条(适用范围)1856
第三条(管理体制)1865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1866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1866
[相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1867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1869
[相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节录)1869
[相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1870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员考试)1871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1871
[相关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1872
[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877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1883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1884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1885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1887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1887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1888
第十五条(承办业务与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1890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复代理)1892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合同的主要内容)1894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的收取)1896
[相关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896
[相关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01
第一十九条(业务记录与业务台帐)1903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时的有关权利)1903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禁止)1904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人员的回避)1904
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1905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1911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913
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人员的刑事责任)1914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915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15
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1919
第二十九条(解释)1919
第三十条(时间效力)1920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192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192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1922
第四条(可以出租的房屋范围)1924
第五条(房屋租赁的基本原则)1925
第六条(不得租赁的房屋)1928
第七条(住宅用房与非住宅用房的租赁)1929
第八条(管理体制)1931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1931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与续租)1936
第十一条(房屋买卖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1938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940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制度)1945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时限)1946
第十五条(申请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文件)1946
第十六条(租赁申请的审查)1947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的效力)1948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证的保管与补发)1948
第十九条(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的程序和后果)1949
第二十条(出租人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1949
第二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修缮责任)1950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的义务)1951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和保护承租房屋的义务)1951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1952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1953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的定义)1956
第二十七条(转租的条件)1959
第二十八条(转租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备案)1961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1962
第三十条(转租人的义务)1962
第三十一条(原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对转租合同的影响)1963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963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1966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1966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66
第三十五条(适用的参照)1970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的制定)1971
第三十七条(解释机关)1971
第三十八条(时间效力)1971
第一条(制定宗旨)197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1976
[相关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76
第三条(房屋修缮和房屋所有人的定义)1978
第四条(适用范围)1980
第五条(房屋修缮的基本原则)1980
第六条(主管机关)1981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982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1984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修缮责任)1985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责任)1987
第十一条(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修缮责任)1988
第十二条(危险房屋的修缮责任)1989
第十三条(房屋修缮义务的履行)1989
第十四条(不及时修缮房屋的责任)1990
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计划及其种类)1991
第十六条(年度修缮计划的内容)1991
第十七条(年度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的统计与报送)1993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的原则)1993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1994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的解决)1995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的筹措)1996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1996
第二十三条(查勘设计与施工管理)2006
第二十四条(修缮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2007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2008
第二十六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2008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要求)2009
第二十八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执行的管理)2009
第二十九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的归口管理)2010
第三十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管理)2010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2011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2012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2013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执行的参照)2016
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的制定)2017
第三十六条(解释机关)2017
第三十七条(时间效力)2018
第一条(制定宗旨)2019
第二条(适用范围)2024
第三条(管理体制)2028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管理模式)2028
第五条(住宅小区房屋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032
第六条(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的性质)2040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和义务)2042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043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优惠待遇)2045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基本内容)2046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的备案)2089
第十二条(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2089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2090
[相关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90
[相关规定]《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93
[相关规定]《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100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责任)2105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2106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的参照)2107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的制定)2108
第十八条(解释机关)2108
第十九条(时间效力)2109
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2110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义)2112
[相关规定]《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112
第三条(适用范围)2142
第四条(贷款的对象)2147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147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2149
第五条(贷款的条件)2156
第六条(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2157
第七条(贷款的申请与发放)2158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2158
[相关规定]《贷款通则》(略)2160
第八条(贷款的发放限额)2166
第九条(担保贷款的划转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166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2166
[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169
第十条(贷款期限)2178
第十一条(贷款的偿还)2179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2180
第十三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2180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调整)2182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的范围)2183
第十六条(以所购自用住房作抵押物的特殊要求)2192
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2192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保管)2196
第十九条(抵押对抵押人的效力)2197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197
第二十一条(质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198
第二十二条(质押的效力)2235
第二十三条(保证及保证人资格)2235
第二十四条(保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撤销)2241
第二十五条(房屋保险)2245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略)2245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得中断、撤销保险的责任)2246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变更)2246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等对借款合同的影响)2249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合并、分立、破产对保证合同的影响)2250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的终止)2250
第三十一条(抵押权、质权的实现)2251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不足或剩余时的处理)2255
第三十三条(划拨的国有土地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的实现)2256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2257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2261
第三十六条(适用范围)2263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2266
第三十八条(解释和修改)2267
第三十九条(时间效力)2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305
参考书目2317
后记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