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 含教育法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267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126页
- 文件大小:5MB
- 文件页数:141页
- 主题词:义务教育法-注释-中国;教育法令规程-注释-中国;义务教育法-汇编-中国;教育法令规程-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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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1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2
第四条 义务教育对象3
第五条 权利保障3
第六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4
第七条 义务教育领导体制5
第八条 义务教育督导6
第九条 社会监督6
第十条 表彰奖励6
第二章 学生7
第十一条 入学时间7
第十二条 入学地点7
第十三条 督促入学8
第十四条 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9
第三章 学校9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规划9
第十六条 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10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11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11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的学校(班)11
第二十条 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11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12
第二十二条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12
第二十三条 维护学校周边秩序13
第二十四条 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14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14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15
第二十七条 禁止开除学生15
第四章 教师16
第二十八条 教师权利和义务16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16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教师职务17
第三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18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和流动19
第三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19
第五章 教育教学20
第三十四条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0
第三十五条 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20
第三十六条 促进德育21
第三十七条 开展体育21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的编写21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制度22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确定22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22
第六章 经费保障22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22
第四十三条 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4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24
第四十五条 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25
第四十六条 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25
第四十七条 义务教育专项资金25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损赠和基金26
第四十九条 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26
第五十条 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26
第七章 法律责任27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27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28
第五十三条 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29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29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行为的处理30
第五十六条 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31
第五十七条 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31
第五十八条 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32
第五十九条 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32
第六十条 构成犯罪的处理33
第八章 附则33
第六十一条 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33
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34
第六十三条 施行日期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5
第一章 总则35
第一条 立法宗旨35
第二条 适用范围35
第三条 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35
第四条 教育的重要性36
第五条 教育事业的宗旨36
第六条 教育方针36
第七条 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弘扬36
第八条 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36
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37
第十条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37
第十一条 教育改革38
第十二条 教育语言文字38
第十三条 教育奖励制度38
第十四条 教育管理体制38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39
第十六条 教育监督机制39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39
第十七条 教育学制系统39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制度40
第十九条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0
第二十条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41
第二十一条 学业证书制度41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制度42
第二十三条 扫盲教育工作42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4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43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举办43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44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44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权利45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义务45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46
第三十一条 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46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47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47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教师的保护与鼓励47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47
第三十五条 教学管理、辅助、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制度48
第五章 受教育者48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权利平等48
第三十七条 对贫困学生的资助49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49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教育49
第四十条 学习与培训50
第四十一条 鼓励终身教育条件的创造50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50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的义务51
第四十四条 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53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53
第四十五条 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53
第四十六条 教学合作53
第四十七条 帮助学生实习、社会实践53
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53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配合义务53
第五十条 公共文化机构的义务54
第五十一条 校外教育工作54
第五十二条 社会文化教育活动54
第七章 教育投人与条件保障54
第五十三条 教育经费的投入54
第五十四条 教育经费的提高54
第五十五条 教育经费的列支55
第五十六条 教育专项基金55
第五十七条 教育费附加55
第五十八条 校办产业55
第五十九条 集资办学55
第六十条 捐资助学55
第六十一条 禁止挪用、克扣教育经费56
第六十二条 对发展教育事业的支持56
第六十三条 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56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统筹安排56
第六十五条 教学物资的优先、优惠政策56
第六十六条 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发展56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56
第六十七条 教育对外交流56
第六十八条 出国留学、研究等规定57
第六十九条 境外个人入境学习等规定57
第七十条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学历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57
第九章 法律责任57
第七十一条 有关教育经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57
第七十二条 对破坏教学秩序行为的责任追究58
第七十三条 教学设施责任事故58
第七十四条 向教育机构乱收费的责任追究59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举办教育机构行为的责任追究59
第七十六条 违规招收学员行为的责任追究59
第七十七条 徇私舞弊招收学生行为的责任追究60
第七十八条 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追究60
第七十九条 违法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60
第八十条 违法颁发相关教育证书行为的责任追究61
第八十一条 教育侵权责任的追究61
第十章 附则61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61
第八十三条 境内投资办学规定61
第八十四条 施行时间61
配套法规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67
教师资格条例75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85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95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10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10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5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