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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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病关系 1 医疗契约篇
  • 吴志正著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867279729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410页
  • 文件大小:38MB
  • 文件页数:437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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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篇 绪论7

第一章 医疗纠纷之现象与问题7

第一节 治丝益棼之医疗纠纷7

第二节 医疗纠纷乱象之症结8

第一款 医病间权利义务暧昧不明9

第二款 解决之道12

第二章 本书之导读19

第一节 本书各章之鸟瞰19

第二节 凡例22

第二篇 医疗行为导论31

第三章 医疗行为之定义与债法分类31

第一节 医疗行为之定义31

第一款 诊疗目的性之医疗行为32

第一目 诊疗目的认定标准之改变33

第二目 排除民俗疗法之处置行为33

第二款 非诊疗目的性之医疗行为34

第一目 对人体有侵入性者34

第二目 使用处方药物或医疗仪器者35

第二节 医疗行为之分类38

第一款 医疗行为之债法分类39

第一目 专断医疗行为40

一、专断医疗侵权行为40

二、专断医疗适法行为41

第二目 非专断医疗行为41

第二款 「医疗行为」与「医疗给付」之差异43

第四章 医疗行为之特性47

第一节 多样性47

第一款 医疗内容之多样性48

第一目 单纯「行为的给付」49

第二目 单纯「给与的给付」50

一、药品50

二、医疗器材51

三、医疗给付外之其他软硬体51

第三目 行为与给与之「合成给付」52

第四目 行为与给与之「混合给付」53

第五目 「不作为」之给付55

第二款 医疗行为多样性与法规适用之关系55

第一目 专利法第24条55

第二目 医疗法第82条56

一、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适用57

二、故意过失责任之适用58

(一)法律文义解释59

(二)立法目的解释59

(三)比较法59

第三目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61

一、单纯「给与的给付」62

二、单纯「行为的给付」64

三、混合或合成给付65

第二节 侵权性67

第一款 医疗行为之侵权本质67

第二款 医疗行为侵权性之适例68

第三款 侵权性与医疗伤害71

第三节 协力性73

第一款 行为上协力性73

第一目 类型74

一、医疗给付提出前之协力行为74

二、医疗给付兼需之协力行为75

三、医疗给付受领后之协力行为75

第二目 对医疗效果之影响76

一、医疗给付提出前、以及给付兼需之协力行为76

二、医疗给付受领后之协力行为77

第三目 可预测性78

第二款 体质上协力性79

第一目 类型80

一、器质协力性80

二、反应协力性80

第二目 对医疗效果之影响81

一、器质协力性81

二、反应协力性82

第三目 可预测性83

第三款 协力性与医疗共同主体性86

第四节 专属性与从属性87

第一款 专属性与从属性之类型88

第一目 医疗受领者之专属、从属性88

一、排除大量、重复、机械性生产制造医疗给付之可能89

二、专属与从属强度因医疗给付之性质而异92

第二目 医疗给付者之专属与从属性93

第二款 专属、从属性与债务不履行95

第一目 专属、从属性与债务本旨95

一、医疗契约行为95

二、医疗无因管理96

第二目 专属、从属性与裁量权96

第三目 专属、从属性与医师说明义务97

第五节 裁量性98

第一款 学说见解99

第一目 我国学说见解99

第二目 日本学说见解101

第二款 本书见解102

第一目 医师裁量权之定义103

一、以满足债务本旨为前提103

(一)医疗契约行为之裁量性104

1.须满足专属性与从属性104

2.须践行说明同意原则105

3.选择权与裁量权106

(二)非契约医疗行为之裁量性107

1.适当之无因管理108

2.紧急无因管理108

3.不适当之无因管理109

二、医疗给付内容细节性、技术性、方便性等之片面决定109

(一)等价之医疗给付110

(二)不等价之医疗给付110

第二目 医师裁量权之多样性110

第三款 实务见解评析112

第一目 我国实务见解112

第二目 日本实务见解118

第四款 结语122

第六节 专业性124

第一款 专业性限制与要求125

第一目 专业性之类型125

一、独占专业性125

二、专科专业性125

第二目 违反专业性之效果127

一、违反独占专业性128

二、违反专科专业性130

(一)医师对于本身并非该专科之事实已有认知130

(二)医师对于本身并非该专科之事实缺乏认识133

1.一次性医疗给付133

2.继续性医疗给付135

第二款 专业性障碍136

第一目 受领给付前之认知障碍136

第二目 受领给付时之辨识障碍137

第三目 受领给付后之审查障碍138

一、专业给付纪录取得不易138

二、专业给付纪录难期客观139

三、专业给付纪录仍须专业鉴定141

第三款 专业性与医病双赢142

第七节 有限性145

第一款 有限性之类型146

第一目 科技有限性147

一、能预见之科技有限性147

(一)正面疗效147

(二)负面损害150

二、不能预见之科技有限性154

(一)沙利窦迈(Thalidomide)事件154

(二)Diethylstilbestrol(DES)事件155

三、科技有限性类型之转换156

第二目 非科技有限性157

一、可归责于供给者之客观事由157

二、可归责于供给者之主观事由158

三、不可归责于供给者之事由158

第二款 有限性与各类型医疗行为158

第一目 有限性与专断医疗侵权行为158

第二目 有限性与医疗契约行为159

一、有限性与结果债务之不履行159

(一)科技有限性与结果债务不履行159

(二)非科技有限性与结果债务不履行162

1.可归责于给付者之客观事由162

2.可归责于给付者之主观事由162

3.其他不可归责于给付者之非科技事由163

二、有限性与注意义务163

(一)科技有限性与注意义务163

(二)非科技有限性与注意义务165

三、有限性与消费者保护法169

(一)科技有限性与消费者保护法169

(二)非科技有限性与消费者保护法172

第三目 有限性与医疗无因管理172

一、不适当之无因管理173

二、适当之无因管理173

三、紧急无因管理173

第三款 有限性与医师说明义务174

第一目 科技有限性与说明义务174

第二目 非科技有限性与说明义务174

第四款 有限性之审查方式175

第一目 科技有限性之审查175

一、当代科技水准之审查175

二、结果预见或回避可能性之审查176

第二目 非科技有限性之审查180

第三目 整体医疗行为之审查184

第八节 不确定性188

第一款 医疗内容之不确定性188

第一目 给付内容不确定之原因189

第二目 给付内容之终究确定性190

第二款 医疗结果之不确定性191

第一目 不确定性不同于实验性或试验性191

第二目 医疗结果之不确定因子192

第三目 不确定性与医疗伤害归责之论断193

一、主观归责判断193

二、因果关系判断193

三、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197

第三篇 医疗契约205

第五章 医疗契约之当事人205

第一节 前言205

第二节 医疗提供方209

第一款 私人开设之医疗机构209

第一目 个人独资开设之医疗机构209

一、通说与实务见解209

二、本书见解211

(一)独资者为雇用人212

(二)独资者为出租人213

(三)独资者与医师间系合夥关系214

三、实务案例之评释214

四、「借牌负责医师」、「名义负责医师」216

第二目 合夥设立之医疗机构218

一、负责医师非合夥出资者219

二、负责医师亦为合夥人者219

第三目 联合诊所220

第二款 医疗法人220

第三款 公立医疗机构221

第四款 大学或独立学院之附设医院222

第五款 开放医院224

第六款 指定医师制度225

第三节 医疗需求方226

第一款 有意识能力者226

第一目 完全行为能力人226

第二目 限制行为能力人227

一、学说见解227

(一)有法定代理人陪同228

(二)无法定代理人陪同228

二、本书见解229

(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缔约229

(二)由未成年人亲自缔约229

(三)第三人利益契约230

第三目 无行为能力人231

第二款 无意识能力者232

第一目 该第三人为病患之法定代理人232

第二目 该第三人非为病患之法定代理人233

第四节 胎儿236

第一款 胎儿非医疗契约之主体236

第一目 胎儿非医疗契约之当事人237

第二目 胎儿非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受益人237

第二款 医疗契约下胎儿之法律地位239

第六章 医疗契约之成立243

第一节 前言243

第二节 医疗契约成立之时点245

第一款 学说之见解246

第一目 要约之时点246

第二目 承诺之时点246

第二款 本书见解247

第一目 以提前契约成立时点为原则247

一、要约之时点248

二、承诺之时点248

(一)原则采「不即为拒绝之通知」说248

(二)例外采「默示承诺之意思表示」说249

第二目 代理权限之考量250

一、以自然人受理挂号业务者250

二、以电子系统受理挂号业务者251

第三款 医疗实务之运作252

第一目 门诊挂号实务252

一、病患自行预约者253

二、由医师预约者253

第二目 住院登记实务254

一、预约住院登记之性质与效力255

二、住院医疗契约成立之时点256

第三节 医疗契约之单复数判断256

第一款 一次性医疗契约258

第一目 案例之提出258

第二目 通说见解259

第三目 本书见解260

一、依缔约之目的判断261

二、依并发症之类型判断262

(一)亚急性或慢性并发症之处置263

1.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263

2不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265

(二)急性并发症之处置266

1.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266

2.不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266

三、经由门诊转住院之判断268

(一)属原门诊契约内容之住院治疗268

(二)与原门诊契约目的不同之住院治疗269

四、说明同意原则无关乎判断269

第二款 阶段性医疗契约274

第一目 相同给付型阶段性医疗契约275

第二目 不同给付型阶段性医疗契约277

第七章 医疗契约之性质282

第一节 学说争议282

第一款 学说见解282

第二款 本书见解286

第三款 适用或类推适用有名契约之原则288

第二节 医疗契约之承揽相关性289

第一款 医疗承揽契约之结果债务289

第一目 医疗契约结果债务之定义290

第二目 结果债务与医疗给付有限性293

第三目 结果债务与委任成功报酬特约之异同294

第四目 结果债务与缔约真意295

第五目 结果债务与举证责任298

第六目 结果债务内容之确定301

第七目 结果债务之确定与阻却违法302

第八目 结果债务与公序良俗303

第九目 结果债务与裁量权304

第十目 结果债务与医疗给付者之专属、从属性304

第二款 承揽瑕疵担保与债务不履行313

第一目 承揽瑕疵担保责任314

一、瑕疵之成立与内容315

二、瑕疵之法定免除317

三、约定加重、减免瑕疵担保责任319

四、瑕疵担保之效力与期间319

第二目 承揽债务不履行320

一、承揽人(即医疗提供者)320

(一)债务不履行之类型320

1.给付迟延320

2.给付不能321

3.不完全给付321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323

二、定作人(病患)324

(一)给付报酬义务324

1.报酬给付之时点325

2.诊疗失败与「报酬后付」主义327

(二)病患之协力与受领329

1.病患之协力329

2.病患之受领331

3.协力、受领与任意终止权332

4.病患之死亡或疾病自然痊愈333

第三款 医疗承揽契约之消灭334

第一目 契约之解除334

一、定作人(病患)得解除者334

二、承揽人(医师)得解除者335

三、解除权之效力335

(一)病患之给付336

(二)医疗提供者之给付336

第二目 契约之终止337

一、任意终止338

二、法定终止340

三、契约终止之效力341

第三节 医疗契约之委任相关性342

第一款 医疗委任契约之手段债务342

第二款 医疗委任契约之效力343

第一目 对医师之效力344

一、医师处理权与病患指示权344

(一)医师之处理权344

(二)病患之指示权345

二、医师之注意义务347

三、医师亲自诊疗义务348

四、医师报告计算义务349

(一)医师之报告义务349

(二)医师之交付或移转义务350

五、债务不履行责任351

(一)处理事务有过失351

(二)逾越权限之行为353

第二目 对病患之效力354

一、事务处理请求权354

二、费用预付与偿还、债务清偿、损害赔偿等义务354

(一)费用预付义务354

(二)费用偿还义务355

(三)债务清偿义务356

(四)损害赔偿义务356

1.可归责于委任人者356

2.可归责于第三人者357

3.无可归责者357

三、报酬给付义务358

(一)委任事务已处理完毕358

(二)委任事务未处理完毕358

第三款 医疗委任契约之消灭359

第一目 任意终止359

一、病患之任意终止权359

二、医师之任意终止权360

三、损害赔偿362

第二目 法定终止363

一、病患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363

(一)病患破产363

1.病患对医师之债权363

2.病患就医师之委任报酬债务364

(二)病患丧失行为能力364

二、医疗给付者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365

第四节 医疗契约之雇佣相关性366

第八章 医疗契约之内容369

第一节 前言369

第二节 医疗契约之给付义务371

第一款 主给付义务371

第一目 定义371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主给付义务372

一、医疗委任契约373

二、医疗承揽契约373

第三目 违反医疗契约主给付义务之效果374

第二款 从给付义务376

第一目 定义376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从给付义务377

一、基于法律规定378

(一)医疗委任契约378

(二)医疗承揽契约378

(三)其他法律之规定379

二、基于当事人约定380

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之补充解释380

(一)忠诚义务381

1.给付效果之准备与履行381

2.给付效果之确保382

3.不为危害医疗契约目的之行为383

4.疾病并发症之处理383

(二)解释义务与通知义务383

(三)协力义务385

(四)提出及同意查阅义务386

(五)检查义务386

第三目 违反医疗契约从给付义务之效果386

一、同时履行抗辩388

二、受领迟延388

三、独立依诉请求以及强制执行389

四、解除契约389

第三款 附随义务390

第一目 定义390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附随义务392

一、说明、指示与谘询义务392

二、保密义务394

三、照顾义务394

四、保护义务(交易安全义务)394

五、协力义务395

六、契约履行后之义务395

第三目 违反医疗契约附随义务之效果396

一、固有利益之损害赔偿396

二、解除或终止契约397

第四款 各义务群区分之必要性398

第三节 医疗契约之债务本旨404

第一款 何谓「债务本旨」404

第一目 立法理由405

第二目 实务见解405

第三目 学说见解407

第二款 医疗契约「债务本旨」之具体内容407

第一目 医病双方缔约之目的408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性质与法律之规定409

第三目 诚信原则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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