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工商税收征纳手册-企业所得税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杨桂林主编 著
- 出版社: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7305040533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468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506页
- 主题词:工商税收-税法-汇编-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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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1
第一节 纳税人确认的依据1
第二节 征税对象12
第三节 税率13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计算公式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25
第二节 收入划分的方法及包含的内容35
第三节 特殊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42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非扣除项目的确定89
第一节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89
第二节 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92
第三节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01
第四节 应纳所得税前不准扣除的项目205
第五节 应纳所得税前的亏损弥补223
第四章 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236
第五章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245
第六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254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54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276
第三节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279
第四节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280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8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282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286
第三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287
第八章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376
第一节 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376
第二节 部分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地点395
第九章 关联企业的管理规定421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44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444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450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455
第四节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申报与管理457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违章处理465
索引1
纳税人确认的依据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基本含义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的企业和组织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2
司法公证机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3
经营的企业或组织未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独立计算盈亏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依据3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4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4
企业合并、兼并后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4
企业分立后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5
大型企业集团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5
电力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6
交通部直属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7
承租经营的企业、单位确认为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9
外贸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9
电信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10
承包上交的行业和企业、军工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10
军队事业单位武警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11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11
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12
征税对象1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2
生产、经营所得的的范围12
其他所得的范围有1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的范围12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得的范围13
税率13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13
企业所得税的照顾税率13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适用税率14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适用税率14
农村信用社所得的适用税率15
企业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15
企业多报亏损的当年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或亏损、或盈余或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的适用税率16
纳税人被税收检查年度为赢利的,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18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计算公式20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定20
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规定2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的步骤20
从被投资方、联营方分回税后利润的补税计算20
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调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22
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时间计算23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2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25
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25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25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26
纳税人境外所得计税的基本规定26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含义26
境外所得依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含义26
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或超过国内扣除限额的规定27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详细规定和方法27
企业境内、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和计算方法实务30
银行取得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35
保险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35
收入划分的方法及包含的内容35
按《条例》规定分类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包括的内容35
生产、经营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6
财产转让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6
利息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6
租赁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6
特许权使用费费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6
股息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7
其他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7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对收入总额划分的项目37
销售(营业)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7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所包括的内容37
投资收益所包括的内容38
投资转让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38
租赁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38
汇兑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38
资产盘盈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38
补贴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8
其他收入所包括的内容39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收入总额的划分39
新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对收入的划分39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所包括的内容40
特殊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42
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2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2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4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5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6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7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7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8
企业合并、兼并的含义49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9
企业分立的含义50
企业分立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0
股权重组的含义50
企业股权重组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1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的含义51
企业资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1
企业合并业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2
企业分立业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3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税所得额的确定55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货物应税所得额的确定55
纳税人对外来料加工节省材料,留归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6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56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收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56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7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7
销售方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应税所得额的确定58
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8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的所得或损失应税所得额的确定58
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存款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9
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9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0
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0
邮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0
电信集团公司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1
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销售折扣和预收款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1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2
企业购买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2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3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3
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3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4
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5
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6
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税所得额的确定67
企业对外投资,应分回而未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8
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8
纳税人从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8
投资方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9
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9
银行、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9
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9
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0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部分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0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评估后的折价金额,高于或低于债权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1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1
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4
银行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4
银行收回不良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4
企业用产品偿还境外企业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代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4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取得变价收入、出纳长短款、外汇买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5
城市商业银行买卖国库券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5
农村信用社利息、手续费、罚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6
证券回购差价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6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7
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投资性、经营性证券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8
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8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彩票发行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9
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9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0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0
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取得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1
电力企业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1
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1
企业汇兑净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2
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3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扣除后又收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3
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有结余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3
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7
纳税人取得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8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89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89
“准予扣除项目”和“真实、合法”的含义89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的依据90
特殊行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的依据90
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9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92
生产、经营成本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92
生产、经营中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含义93
纳税人各种存货成本购进计价和发出的计价方法93
成本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94
生产、经营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94
销售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95
管理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95
总部经费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96
财务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96
税金的扣除范围96
“损失”的含义及准予扣除的损失范围96
纳税人当年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不得扣除的规定97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支出难以划分的确定扣除标准及计算方法97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免税与非免税收入未分别核算的确定方法98
房地产企业成本和费用扣除的规定99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01
借款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01
金融机构的范畴101
利息支出和借款利息支出的含义102
借款费用的含义及包括范围102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02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经营性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0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03
纳税人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0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104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产生的罚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04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04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105
企业集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0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106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06
工资、计税工资的含义106
纳税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款项107
企业领取工资的人员范围107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限额108
国家及江苏省计税工资的标准109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09
实行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0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0
电力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1
软件开发企业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2
邮政行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3
企业技术开发中研究机构人员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3
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和非工效挂钩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3
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税前扣除的规定114
工效挂钩的企业改组改制后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4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4
农村信用社职工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5
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列支的条件和标准115
银行工资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17
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和三项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117
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117
纳税人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提取效益工资的规定118
“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18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18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18
国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医疗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19
提取工会经费开具专用收据税前扣除的规定119
电力企业的“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19
邮政企业的“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2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20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21
纳税人向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121
纳税人向非营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捐赠税前扣除15%、3%的规定121
纳税人向非营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126
纳税人向非营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捐赠税前扣除10%的规定128
纳税人向红十字会捐赠一系列问题的具体规定130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纳税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基数的规定13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132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32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2
代理进出口业务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3
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4
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4
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4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35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135
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5
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3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136
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37
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37
纳税人一次性支付租赁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37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38
金融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装修费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装修工程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38
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39
汇总纳税企业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资产租赁费和折旧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40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租赁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41
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141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42
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142
纳税人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所具备的条件143
纳税人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143
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和销售退回税前扣除的规定143
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股权作为呆账税前扣除的规定144
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股权人不得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的规定146
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146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计提的标准及计算公式146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47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呆账坏账损失的扣除顺序的规定148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48
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的规定149
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规定150
金融企业被检查呆账损失扣除不实补税的规定151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规定151
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152
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152
中国光大银行2000、2001年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54
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的规定154
保险企业防预费的税前扣除标准155
保险企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标准155
电力企业及电力汇缴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155
邮政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156
电信企业的用户所欠月租费、通话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57
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和特殊广告费批准权限的规定157
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条件157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158
特殊行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158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159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5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59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60
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所形成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0
金融保险企业财产损失包括的范围及审核机关163
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债权损失及存货损失进项税税前扣除的规定163
农村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3
电力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4
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4
移动通信集团模拟网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5
纳税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规定166
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机关167
纳税人财产损失申报不实的处理规定167
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审批的规定16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168
纳税人汇兑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8
外贸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进行调整的规定168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汇兑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69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70
保险企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0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1
期货交易所交纳监管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1
电信企业按规定上交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的财政资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71
资产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72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税前扣除的规定172
纳税人自行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172
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税前扣除的规定17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土地使用权摊销税前扣除的规定173
纳税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74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4
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4
邮政企业生产经营的仪器仪表、监控器、设备等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4
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75
电信企业设备折旧、线路修理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75
商业银行常用的物品税前扣除的规定175
农村信用社购置安全防卫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17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折旧和变卖资产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7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177
期货交易所和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17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178
“国债利息收入”的含义178
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所得额的规定178
国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指定范围179
纳税人保险费用支出扣除的基本规定179
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80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缴纳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80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18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81
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82
企业向协会、学会等交纳的会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82
私营企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82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的部分税前扣除的规定182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183
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83
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84
企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补助税前扣除的规定185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规定186
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其维修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87
技术开发费的含义187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87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税前扣除的规定188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幅度未达到10%的税前扣除的规定189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规定19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税前扣除的规定190
企业技术开发中使用的中间试验设备折旧的规定190
企业技术开发中使用的机器设备更新的规定191
纳税人的技术开发费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税前扣除的规定191
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92
企业类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92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申报不实的处理规定193
电力企业及集团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94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技术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94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96
佣金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196
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97
银行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97
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规定198
劳动保护的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98
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支差额”税前扣除的规定199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前扣除的规定200
烟草公司(专卖局)的办案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200
省际间卷烟购入计划支付款项税前扣除的规定200
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201
企业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定201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的规定202
期货经纪机构和投资企业的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税前扣除的规定202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的规定203
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20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赠送和捐款税前扣除的规定204
应纳所得税前不准扣除的项目205
纳税人资本性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205
纳税人对外投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05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已扣除,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的规定206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依据206
金融保险企业的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0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07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购置设备的购置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07
纳税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207
纳税人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依据208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受让、财产损失、赞助等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08
纳税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09
纳税人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209
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09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0
纳税人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210
企业将自有的资产用于捐赠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0
纳税人各种赞助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1
纳税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1
纳税人担保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2
折扣另开发票、回扣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2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到期国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2
金融保险企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3
企业贿赂等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3
纳税人提取的有关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3
纳税人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提取坏账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4
金融企业的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4
保险企业超标提取的保障基金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4
纳税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4
期货交易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5
企业提取的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5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8
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依据218
企业已出售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19
企业在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住房未计收入其损失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19
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20
企业超过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补贴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20
纳税人支付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20
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不列入计税基数的规定221
企业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短期用工的工资性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22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22
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吸收的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222
电信企业按行业财务制度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23
中国航空公司飞机、发动机预提费用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223
应纳所得税前的亏损弥补223
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和法定年限223
企业亏损的含义224
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的确认22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立弥补亏损台帐所包括的内容224
纳税人在弥补亏损期内申报补亏的规定225
纳税人经营所得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规定225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亏、补税的规定225
投资方从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226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收益弥补亏损的规定226
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分利补税和弥补亏损的规定227
企业虚报亏损被查后调增计税所得额补税的规定227
企业当年盈利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补亏的规定228
企业在减免税期间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亏损的规定228
企业多报亏损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和处罚的规定228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弥补亏损的规定229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分立后弥补亏损的规定230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兼并后弥补亏损的规定230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重组后弥补亏损的规定231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前后发生的亏损结转弥补的规定232
大型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发生的年度亏损弥补的规定23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亏损弥补的规定23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规定233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经营亏损弥补的规定234
商业银行、信用社亏损弥补的规定234
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弥补亏损的规定234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后亏损弥补的规定23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其前期亏损弥补的规定235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从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投资的规定236
《技改办法》中所称的“投资”和“技术改造”及“设备”的范畴236
投资中既有拨款又有自筹资金进行所得税抵扣的规定237
当年新增的税款不足抵扣投资享受的优惠延续抵免的规定237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投资计算抵扣税款的规定238
投资抵扣税款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238
企业抵免所得税款申请时间的规定239
企业购买设备接受的普通发票申请抵扣的规定240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请办理投资抵免税款的规定240
企业申请投资抵免税款的批准和统计规定241
投资抵免税款的设备按原价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242
投资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补税的规定242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投资抵免税款报告后的审查核准规定242
企业未按规定递交申请和提供资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243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被查补税处理的规定243
企业申请抵免税款的起始时间规定244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245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具备的资格和职能的规定245
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标准246
总机构管理费审核管理的规定246
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在使用上的规定247
总机构的下属单位超标准上交管理费的税前扣除248
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申报时间和报送资料的规定248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报审批的时间规定249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批准权限的规定249
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250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未经批准税前不予扣除的规定251
江苏省对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规定251
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机构管理费不够使用税前扣除的规定253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54
固定资产的定义254
固定资产计价的依据254
企业资产受让的计价255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除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的规定255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256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56
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56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资产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257
企业分立的各项资产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257
企业股权重组后评估的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258
企业股权转让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258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259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结转成本和折旧的规定260
各种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260
国家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60
固定资产投入、停止使用折旧的规定261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估计残值的比例261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262
缩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的规定262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税务处理262
确定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具备的条件262
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26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26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标准规定26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计价依据264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的规定265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266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266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允许和不允许计提折旧的规定266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的规定267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和计算方法的规定267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及改良应具备的条件269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租入或租出的规定269
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递延资产、资产改良的税务处理规定269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和计算公式270
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271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的资产重估增值、库存商品(产品)损失、信用社呆账核销等的处理规定272
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272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273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规定273
企业整体资产转换的税务处理规定274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275
企业改组暂不确认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275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276
无形资产的定义276
纳税人无形资产计价的依据276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管理规定277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277
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定义278
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无形资产计价的依据和摊销的规定278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279
递延资产的定义279
递延资产摊销的规定279
商业银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规定279
商业银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的税务处理280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280
流动资产的定义280
纳税人流动资产计价的规定281
纳税人存货计价的规定28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28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内容282
纳税人有两项以上所得符合优惠条件不得同时减免税的规定285
企业在减免税和清算期间被查增的所得额不享受减免税的规定285
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间被查出的问题不作为捐赠的基数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285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享受法定减免税的规定285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286
《条例》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的规定286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8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条例》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87
新办企业的定义287
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计算287
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88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不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289
国务院批准的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税收政策289
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率优惠和免税的规定293
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及适用的范围293
国家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4
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5
国家对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5
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所得享受所得税减免的规定296
国家对企业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6
“四技”的定义297
国家对校办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7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四技”减免税的规定298
国家对救助企业遭受灾害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8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享受免抵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9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减免税的规定299
国家对安置待业人员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299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300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在实施中的规定30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314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的认定规定314
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318
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减免税的规定319
党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19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20
高校后勤实体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20
科研单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认定321
“财政拨款”享受免税时的确认321
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24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26
国家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减免税的规定329
国家对发展乡镇企业减免税的规定330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30
国家对收取政府性基金减免税的规定331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331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免税的规定332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种植业、养殖业的范围332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范围334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边境贫困国有农场名单338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苗圃340
国家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减免税的规定345
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减免税的规定346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346
国家对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税的规定347
宣传文化单位减免税的规定348
社保基金存款利息、证券投资收入免税的规定349
基金会的基金存款收入免税的规定349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50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50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51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51
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规定355
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55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56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不征税和免税的规定356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减免税的规定357
住房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减免税的规定359
获得赠款减免税的规定360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适用的地区360
西部大开发减免税的规定361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63
企业分立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64
企业股权重组后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64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64
国债净价交易后取得国债利息享受免税的规定365
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的规定365
青少年活动场所享受减免税的规定366
军队、军转干、随军家属等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36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规定369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的免税规定369
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371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的规定37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373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373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37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374
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376
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376
汇总纳税企业的税务事项和纳税地点的规定376
汇总纳税企业的批准权限规定377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的征收管理办法377
汇总纳税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行业379
汇总纳税企业的母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方法和比例379
汇总纳税企业为多层次的就地预交所得税的规定380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的要求380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总机构和成员企业年度终了申报纳税时间的规定383
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税款清交的规定383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审查的规定384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信息反馈的规定384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集中清算”后原规定的执行385
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级次的规定385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不实时的补税规定387
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及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理的规定387
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查出问题的补税和处罚388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虚报亏损的补税和处罚390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弥补的规定390
汇总纳税的企业被取消汇总纳税后未弥补的亏损额分解弥补的规定390
税率不一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规定391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的纳税申报规定391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规定391
汇总纳税企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392
汇总纳税企业支出的租赁费税前扣除的规定392
大型企业集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393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享受免抵企业所得税的规定393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工作联系的规定393
本章引用文件适用的范围和执行时间的规定394
部分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地点395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395
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地点395
中国电信、通讯各公司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396
铁道部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400
金融系统各银行缴纳所得税的地点402
部分保险公司的汇总纳税地点406
部分证券公司的汇总纳税地点408
连锁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点410
大型企业集团的纳税地点411
中国汽车集团所属企业的纳税地点413
中国化工企业集团的纳税地点414
民航、运输企业集团的纳税地点417
电气集团的纳税地点419
关联企业的管理规定421
关联企业的基本规定421
关联企业认定的条件421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含义423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认定423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424
对关联企业调查审计的一般原则425
对关联企业调查审计的比例和实施426
税务机关在调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的权力和义务428
对关联企业境内、外的调查方法及要求428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430
税务机关要求关联企业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时限规定和报送内容431
对关联企业价款、费用调整选用的方法及处理方案432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批435
对企业税款追缴的规定436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追溯期的年限规定436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其账务调整的规定437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在纳税申报时附送资料的规定438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违章处理438
企业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异议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规定439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税收协定条款时的规定439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查后的资料整理和税收管理440
联营企业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441
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及计算的规定442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44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444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44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444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方法444
纳税人按纳税期限实际预缴有困难时的规定445
纳税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规定445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亏损或免税的申报规定445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位币及外汇折合445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的所得额计算44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申报的规定44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与免税收入划分不清时确定应税收入的规定446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447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448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448
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规定449
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指的确定机关449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经营期和获利年度的确定450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450
纳税年度的定义45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45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始时间的规定45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时间的规定451
纳税人境外投资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451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破产、合并、分立、终止时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451
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少缴或多预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452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问题452
所得税清算的含义453
清算的基本规定453
纳税人需要注销工商登记时清算的规定453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的规定453
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有关税务事项的时间规定454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的工作规定454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的审核规定455
经营寿险的保险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规定45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455
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基本规定455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456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地点(见本书第九章第二节)457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申报与管理457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本规定457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定义和方法458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方式、批准权限的规定459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基本要求460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程序规定460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五项内容46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和行业应税所得率46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时间及要求46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中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462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后的调整规定463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463
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检查的规定464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中发生争议时的规定464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后享受减免税的规定46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46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违章处理465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选案的基本规定46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检查的规定465
纳税人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规定466
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466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计算错误督促其更正或重报被拒绝时的规定467
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税款的性质认定467
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467